破产重整期间转让股权是否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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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重整人全面负责,出资人对债务人的事务已丧失决定权。因此,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若允许出资人转让股权,债务人股票价格将大幅下跌,使原本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财务更加困难,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的进行。同时,允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权,将导致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除非经人民同意。此规定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股票价格的稳定,同时有利于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继续竭尽全力为债务人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所有持股人转让股票进行。在不具备上述身份的情况下,持股人可以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