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当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时,行政机关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这个前提条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
2.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对行政相对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对象。
4.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这种协议可以作为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之一,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