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货人为收货单位普通员工,是否获得收货授权无法明确,但根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双方交易都未指明签收人,而由收货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货物的行为已为收货单位认可,可以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表见代理成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Copyright © 2019- bangwoyixia.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