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男,x年9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原新城镇岑兴皮具厂员工,电话:133
原告:钟,又名钟,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X县河头镇步朗村37号,原X县新城镇岑兴皮具厂员工,电话:。
被告:傅,男,汉族,住稔村镇稔村岸阳坊二队195号,原新城镇岑兴皮具厂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一、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朱x9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930元及加班工资98小时5.7元/小时=558.6元及奖金50元,共1538.6元。
2、支付原告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1538.6元。
3、支付原告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38.6元。
4、支付原告朱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金5个月1538.6元/月=7693元。
5、判令被告支付钟x9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832元及加班工资84小时5.3元/小时=445.2元,共1277.2元。
6、支付原告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工资1277.2元
7、支付原告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7.2元。
8、支付原告钟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金5个月1277.2元/月=638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朱和钟俩夫妻x9年7月到被告经营的X县新城镇岑兴皮具厂务工。从入职被告经营的皮具厂开始,即遵守被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自始至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x9年12月被告无故终止与原告的双方劳动关系,但未给予书面通知,并拖欠原告夫妻两人x9年12月份的工资不予以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原告两人都是听力和表达有严重障碍的人士,是残疾人弱势群体,生活和工作都无着落,生存环境十分恶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已向新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诉讼请求的款项。但该委以新兴县新城镇岑兴皮具厂已被工商注销为由,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为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残疾人保障法》第6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40、46、47、82、8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处,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伸张社会正义。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0年 4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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