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女,汉族,19xxx年x月x日出生,住洛阳市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第三人:,男,汉族,xx岁,住洛阳市;
第三人:,女,汉族,xx岁,住洛阳市,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名下,图号-x-,地号-x-,东临,西临,南、北临路的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人系与第三人子女。x5年,在洛阳市批得宅基地一块(地号-x-)。x7年,、共同出资在上述宅院内建造上房三间、厨房及楼梯;1991年,、共同出资在上述上房基础上加盖二层。x2年12月15日,在主持下,原、被告等五人立下书面分家协议,约定上述宅院内房屋经原、被告协商作价240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x0元,该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与其他子女无关。之后原告又在上述宅院内房屋基础上加盖房屋约149.3㎡。x3年3月7日,因病死亡。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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