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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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出 版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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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电子出版物):
作者: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以下简称本作品)的合作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其具有设计、开发和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法定资质和相应技术力量。乙方保证其具有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法定资质和相应技术力量。
第二条 甲方将本作品的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他文种版)在中国大陆(或包括中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全世界范围内)以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形式出版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授予乙方, 有效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将本作品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以原名或更换名称授权任何第三方以电子出版物方式及在网络上使用。若甲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有权追究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本作品进行选编、汇编、抄袭、盗用等)侵害乙方对本作品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及其他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责任,甲方负有协助义务。
第五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作品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和其他文种版)的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使用权再转授权给第三方。
第六条 甲方保证拥有本合同中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内容的,甲方应主动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要确保本作品稿件质量符合出版要求,内容正确无误,并确保本作品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一)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八条 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申报立项并负责对作品的审查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提供原稿盘的同时提供著作权证明文件、文字脚本、多媒体制作脚本、作品内容简介与使用说明、作品的测试报告、版权页和封装小样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稿盘和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保证在审查期间绝对不对外公开,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初审后乙方提出初审意见,甲方应根据出版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并采纳乙方意见进行修改以达到初审标准。在初审完成后,乙方将聘请相关学科专家进行终审、终校工作。
第十条 乙方审查完作品,确认作品达到了出版要求后,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登记完毕后,正式书面通知甲方办理出版手续。甲方应按出版要求完成版权页、内封、外封、宣传稿的设计,终审样盘(带)和设计小样交乙方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 如出版管理部门未批准该合作项目,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此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作品报酬,甲方可提供所需的出版复制费用,对于出版后的电子出版物制品的发行方式及收益分配,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竟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协议附在本合同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效力相同。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人: 责任编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称:
作者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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