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xx岁,汉族,x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本市路弄x号x室,邮编是。
被告:,男,xx岁,汉族,x公司员工,住x区x路x号,单位地址是路x号,单位邮编是,单位电话是。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元生活费;
3、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xx年x月xx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渐渐被告开始喜欢打麻将,晚上经常午夜以后才回家,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却臵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还说男人不应该老呆在家里。到了19xx年,被告在打麻将时结识了一女子。两人一拍即合,经常在一起,被告继而频繁晚回,甚至通宵不归,并且对我的态度越来越冷淡,我问及此事,他非但不改,反而动手打我,弄得邻居皆知。后来,我发现了一张他和那女子亲热的照片,就质问他怎么回事,他恼羞成怒,提出他在外面已有女人,并把我赶出了他家门。由于害怕在一起会受到毒打,我回了娘家,中间回去取衣服时,在屋里发现了很多女人的长发和房事后床上的痕迹,很显然,被告已和该女子同居并发生了性关系。据邻居告诉我,我被赶出家门期间,被告和该女子住在一起,还穿着睡衣公开亮相。听到这个消息后,我很担心长此下去,我们的家会被拆散。为了挽回这段感情,我提出生个孩子,我以为有了孩子就会稳住他的心。他假意有几个月没有和那女子来往,但孩子x个月大时,他又和该女子往来,并开始时常拒绝和我过夫妻生活。已至此,我的心彻底绝望了,身心都极度疲惫,我已无法再继续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再对他回心转意过日子抱有任何幻想和希望,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向贵院提出与他分手,并要求被告及第三者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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