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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2024(4篇)

来源:伴沃教育

企业借款合同2024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行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

  (六)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及人民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制裁的可能性,即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企业借款合同2024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学校: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方因本人生活消费需要,自愿向乙方申请大学生在校期间信誉借款,经当 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及还款方式,利息。

  1.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2.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本金贷款期限本金利率

  4. 每月利息:按照本金利率 %,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 提前还款 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甲方需 向乙方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其金额按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 %计算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 收 天的违约金。

  第四条 发放贷款

  1. 甲方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2. 实际发放金额以本合同所附借据为准。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借款合同2024

  编号:( )信银房贷字第号  中信XX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20版)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编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所:  联系电话:  编码: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编码7100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编码:  甲方、乙方和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1.1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第20.1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及支付对象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20.9条约定的房屋。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  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2.2本合同项下支付对象为本合同丙方。  

  第三条 贷款利率  

  3.1甲方可在浮动利率或阶段性固定利率方式中选择一种,详见本合同第20.2条。  

  3.2在贷款期限内,甲方如欲将浮动利率变更不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阶段性固定利率,或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需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执行。  

  3.3执行阶段性固定利率未满________年的,不得将固定利率变更为浮动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满________年后,甲方申请将阶段性固定利率变更为援利率的,应按本合同第20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贷款期限  

  4.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20.3条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  

  5.1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5.

  1.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及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已足额支付首款;  

  5.

  1.2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

  1.3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  

  5.

  1.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5.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乙方在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后,甲方委托和授权乙方将贷款划入丙方账户(账户名称、账号见第20.4条)。贷款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甲方庆根据乙方有关贷款规定,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20.5条。  

  6.

  1.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6.

  1.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215;月利率215;(____月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____月利率) -1  

  6.

  1.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结清,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215;月利率  还款月数  

  6.

  1.4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息还款法  

  6.

  1.5按单周或双周等额本金还款法  

  6.

  1.6等比递增还款法  

  6.

  1.7等比递减还款法  

  6.

  1.8等额比递增还款法  

  6.

  1.9等额递减还款法  

  6.

  1.10宽限期等额本息还款法  

  6.

  1.11宽限期等额本金还款法  

  6.2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20.5条)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第20.6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数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6.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20.7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见第20.7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4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承时从还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按乙方要求提前将不可撤销的还款申请书及还款计划提交乙方。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率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同意甲方申请的,甲方方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7.2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利率合同第20.。  

  7.3经乙方同意,甲方设定自动提前还款的(阶段性固定利率房屋贷款以及约定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的除外),按自动提前还款约定执行,其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0.。  

  第 贷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甲方同意将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方,以作为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对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办妥乙方为抵押权入的抵押登记之前所产生的所有甲方应付款项,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8.2担保范围  

  8.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8.

  2.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8.

  2.3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抵押  

  9.1抵押特  本合同中的抵押特是指甲方向乙方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20.9条。  

  9.2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特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9.3甲方取得所有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在本合同第20.11条约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9.4抵押权的行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9.

  4.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9.

  4.2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乙方宣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9.5乙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  

  9.

  5.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9.

  5.2拍卖受偿;  

  9.

  5.3变卖受偿;  

  9.

  5.4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9.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管。  

  9.7、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  

  第十条 保证  

  10.1保证方式  两方对息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持有之日止(“担保阶段”)甲方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在担保阶段内未能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和或相关费用的,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两方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从丙方在中信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  

  10.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担保阶段内甲方每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至担保阶段届满后两年。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1.1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企业借款合同2024

  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企业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客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客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可以延长,双方应另行签订《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年。

  2.4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的提款为以下第

  (1)承诺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额度内随时提款,随时还款。(遇到国家调整等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

  (2)有条件提款,即在符合合同约定前提条件下,借款人可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和循环借款客度内随时申请提款,但由贷款人根据其信贷资金配置许可条件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和放款时间。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借款利率以其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项依此类推。

  (3)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月)期贷款基础利率(LPR),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或 (加/减/零)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每笔借款提款后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确定:

  A、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和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基础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B、在整个借款期限内不调整。

  (4)其他: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3.4 除利息外,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按照本合同金额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一次性或分次和贷款人收取, 费率按年费度3‰-5‰确定,或按协议收取。

  3.5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贷款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取措款。

  第五条 还款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也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提前还款,除最后一笔还款外,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7.2 本合同项上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另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 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月利息期结整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1.5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 提取借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且担保额度是值。

  (3)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对于有条件循环提款,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对于承诺性循环提款,月末最后一天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的,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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