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件:
9.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9.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9.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0.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3.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8.1. 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外,还应当额外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8.2. 乙方逾期仍未还款的,应以逾期清偿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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