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伴沃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医院管理制度(3篇)

医院管理制度(3篇)

来源:伴沃教育

医院管理制度

  青岛眼科医院是一家集医、教、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建院二十多年来,医院迅速发展,在医、教、研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国内外也享有了一定的声誉。目前我院各临床、医技科室面向全国招收进修医师,为加强对进修医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培养质量,医院及各临床,特制定本制度。

  一、来院进修的必备条件:

  1、临床医师进修,必须是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或者眼科专科医院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医技、护理人员进修,必须是卫生大专以上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需要有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提供毕业证书、资格证书以及执业证书。

  国外进修人员进修要求参照(青眼发〔20xx〕62号)《青岛眼科医院国内外来访者资质管理制度》。

  2、进修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医德医风。

  3、进修人员申请进修须填写进修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进修所需的证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经所在单位盖章审批,我院审核通过后给予发放进修通知书。

  4、进修生来院时,医院须与进修生本人签订进修学习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进修医生在我院工作,履行我院住院医师职责。

  临床医师短期进修(小于三月)或者参观学习性质,需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如对口支援、援助边疆地区发展、专科进修等需要,可以放宽至高年资主治医师。

  二、进修人员的管理

  1、医务部全面负责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协助管理),根据各科室的业务工作量、接受能力和进修人员的学科需求安排进修人员,并对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前教育。

  2、后勤部协助负责进修人员的膳食、住宿等生活后勤管理。

  3、进修人员到科室报到后,其工作安排、业务和政治学习、思想情况、考勤、结业考试、鉴定等由科室具体负责,科室安排专人负责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

  4、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医务部协同相关科室共同处理。

  三、进修人员行为规范和守则

  1、进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医疗活动中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病人财物,不收受“红包”和回扣,不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收取好处或提成,不在病区私自销售药品、医疗物品。

  2、进修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需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保护病人的隐私和秘密,对病人应一视同仁。

  3、进修人员到病房工作时,须及时、认真地书写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各种诊治单等,并经指导医师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须及时按要求修正。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诊疗规范,擅自越级行医、开具医疗证明等行为造成医疗纠纷、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由该进修人员本人及原单位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重者,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4、进修医生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没有上级医师的带领,不能单独值班,在对外出具各类诊断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诊断证明、转院治疗、会诊申请单等,须由指导老师签字方有效。在各类手术操作中,进修医生不可以担任术者。

  5、进修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违反劳动纪律者,参照青岛眼科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由医务部通报其原单位。中途退学者,须持原单位证明到医务部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中途退学者不退进修费,亦不能顶人替换。

  6、进修期间,参照青岛眼科医院职工休假规定安排休假,不享受探亲假。如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离院,不接受口头请假。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院的,给予当事人进修纪律考核不合格的处理,不发结业证书。擅自离院3天以上,退回原单位。请假3天(工作日)以内由科室批准,请假单交医务部备案;请假3天(工作日)以上,须持原单位请明向科室请假,经批准后送医务部审批及备案。进修期满时,请假单将作为进修纪律考核凭证。进修期限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的累计请假天数相应不得超过15天、7天、5天,超假者不发结业证书。

  7、进修人员要爱惜医疗设备和科技资料,借阅病历、影像资料等要按规定办理手续,按期归还。如损坏物品和器械者,按有关规定由个人赔偿。违反此规定者,立即终止进修。

  8、住集体宿舍进修人员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则,应保持宿舍的整齐、清洁,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及缴纳费用。注意保障电、水、暖等设施的安全。

  9、进修学习期满前一周,书写学习总结并由科室进行结业鉴定,经医务部签署意见方可结业。进修结束,考核合格者授予结业证书。进修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提前离院。提前离院者,按未完成学习任务处理,不发给结业证书。进修结束时,必须由本人按规定时间(进修结束一周内)亲自到医务部办理离院手续。

  四、进修人员的培养

  1、进修医师无论年资深浅,进修期间都作为“住院医师”进入岗位,且在进修期间无处方权,部分进修人员发放临时处方权,仅限于病历书写和开具出院带药。

  2、进修三月者,可以自选一个科室,进修半年者,可以自选两个科室,进修一年者,可以自选三个科室,其余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自选科室学习时间不少于两个月。

  3、进修人员进入临床科室前,由医务部进行岗前培训,进修人员进入临床科室后,各科应就本科室的具体情况给进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进修人员迅速熟悉本科室的各项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防止各类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4、接受进修人员的科室,需指定专门的带教老师,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进修人员的需要制定出对进修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和安排。

  5、进修人员的培养,在上级医师的带教下,应以临床实践为主,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6、各专业科室每月至少安排二次教学查房和讲课。

  7、我院每年举办学术性会议、或演示会等,这些活动进修人员在不影响科室工作且得到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自愿参加,享受我院住院医师同等待遇。

  五、收费标准:

  1、进修费:三个月:20xx元;半年:3500元;半年以上至一年:6000元。

  2、住宿费:380元/月

  附:青岛眼科医院进修申请审查表

医院管理制度

  受校医院委托,为便于广大研究生就医报销,现将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公布如下:

  1、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1元,挂号费自理。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疗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疗卡,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须交本人1寸照片一张,补办医疗卡收取工本费1元,补办病史卡收取工本费2元。补办医疗卡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徐汇校区每周四全天在校医院3楼防保科(303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6、校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外就诊,持本人学生证、医疗卡二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2元。

  7、为照顾大多数患者就诊,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情况除外)。

  8、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9、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期间,在本市范围的学生,应回校医院就诊或转诊。在外省市的学生,由学院向校医保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后、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就医。

  10、寒暑假期间外地学生患急病,可在当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地区仅限一个医院)。回校后经审核确系医学范围急诊并符合相关规定,可报销80%。

  11、除急诊外,在寒暑假及休息日患病,居住本市的学生仍应回学校就诊,奉贤校区学生家住本市的可持本人医疗证在徐汇校区医院就诊。

  12、学生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由校医院收回医疗卡和校医院门诊病史卡,并由学校及时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均应先到校医院就诊,实行本校医院首诊制度。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决定是否转诊,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诊一次只能报销一次费用,经转诊到定点医院所发生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报销80%,个人负担20%。

  2、学生未经转诊,在校外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3、本校定点转诊医院为:徐汇校区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奉贤校区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奉贤区中心医院。

  4、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原则上在校内就诊。

  5、费用昂贵的大型检查、治疗费用等(如ct、mri及其它特殊检查单项200元以上)、须经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才能进行。未经同意自行检查者,费用自理。如属急诊,须经审核后按自负20%的比例报销。

  1、经转诊定点医院、需要住院学生,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已盖章住院通知单,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学生医疗证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本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为7天。

  2、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门诊大病(包括学校规定的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

  1)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以内,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费用明细账单等到校医院集中登记。

  2)集中登记后由校医院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待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医疗费用拨款到学校,再由学校交付个人。

  3、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观。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1、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2、凭定点医院出具已盖章的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申请表,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学生医疗卡在校医院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本凭证仅限个人专用,不得涂改、出借。门诊大病凭证自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超过六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

  3、学生每次就诊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应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1、普通门诊必须有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方可报销。

  2、学生凭定点医院转诊单、学生医疗卡、病史资料、各种检查报告单、正规到校医院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

  3、学生在不属本校定点的医院,但属于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的急诊费用(经审核确属医学范围的急性病,而不是仅凭急诊挂号),凭学生证、医疗卡、病史资料、各种检查报告单、正规到校医院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

  4、审核时间、地点:

  徐汇校区:每周三8:00~13:30校医院二楼行政办公室。

  奉贤校区:每周四8:30~13:30行政楼二楼财务处。

  5、报销取款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徐汇、奉贤校财务处

  6、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应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正规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2、所有学生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报销。

  3、学生所有医疗费用(住院、门诊大病、门急诊)报销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纪部门的监督审核。

  2、为加强医保资金管理,预防违规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讲诚信,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自身基本权益。如有冒名使用、谎报医药费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根据医保管理制度及本校规章制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大学生公费医疗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小组、校医院。

医院管理制度

  1、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

  2、院内各科室间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医师调动:由医务科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⑵护理人员调动:如属轮转范围及临时调配的由护理部统一安排,报院办备查;其它情况下的调动,由护理部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⑶后勤人员调动,由后勤有关科室提出,会同人事部门与有关科室协调后,报行政后勤院长或院部讨论批准。

  ⑷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院部可以调动任何工作人员。上述院内调动,都必须由院办签发调令,任何人接到调令后应及时上岗。

  3、院外调入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专业岗位急需,能服从医院统一分配。

  ⑵先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其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进行考核并提交院讨论。

  ⑶决定调入前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院办办理调入手续。

  ⑷调入人员原则上自行解决住房。

  ⑸凡要求调入人员经主管局同意后一年未调入者,必须重新办理请调手续。

  4、要求调出院外人员,调动按下列程序办理:

  ⑴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办办理调出手续。

  ⑵要求调出人员经医院同意后一年仍未调出者,停发本人奖金至调出为止。如本人撤消请调申请,从撤消次月恢复奖金,但三年内不再受理请调申请。

  5、调动人员必须遵守医院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ngwoyixi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00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