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部分)
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4、工作期间不允许其他非操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正确的进行计算机操作。
5、当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汇总医保与非医保收费金额,并将收费及时解交银行。
1、在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业务及行政领导工作。
2、制定全院及本科医院感染控制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总结考评。
3、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医院感染及法规。
4、制定全院及本科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制度、控制措施、实施方案并提交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审定,主持日常的监督实施工作。
5、定期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医院感染管理及监控情况。
6、掌握全院医院感染相关信息,定期分析、总结和汇总,每季度通过《医院感染管理通讯》向全院公示。
7、指导和参与检查医院各病区和特殊部门的消毒与隔离措施,负责环境卫生的细菌学监测管理。
8、负责医院内消毒剂和抗菌药物的使用指导和管理。
9、负责组织医院有关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知识、消毒、隔离知识、抗菌药物使用规范等的培训。
10、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协调各科室和部门的医院感染监控工作。
11、对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如出现或高度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时要立即亲临现场,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及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启动医院感染管理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情况。
12、追踪国、内外医院感染管理理论水平的'进展,结合临床实际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做好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
2、定期检查医院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负责医院感染发病的监测工作。经常深入科室了解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督促落实监控措施。发现医院感染流行时,应及时调查、上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感染蔓延。
4、负责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导实施。
5、负责医院感染监测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工作,并做好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6、每季度做好手术病人抗生素使用专项检查,每半年对各科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统计。
7、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8、经常深入科室,宣传控制感染知识,督导检查医务人员无菌技术操作和消毒隔离工作;督促重点管理部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9、掌握院内常见病原菌对抗生素的敏感动态。
10、定期向科主任报告医院感染监测结果和控制效果。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筹备工作。
11、负责对医院的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购入、储存保管、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12、努力学习医院感染管理的专业知识,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符合
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第十九条、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
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要以国家有关和财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医院举办的非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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