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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P2P网络借贷平台

来源:伴沃教育
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P2P网络借贷平台

前段时间,从网上了解到P2P的相关知识,对于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P2P平台的诞生,滋延着一种新型的理财方式。

P2P在融资和信贷领域所实践的,是全方位为社会所有阶层及群体特别是低端客户服务的普惠金融理念,所以主要参与者是处于金融服务金字塔中下层的个人或中小企业。最初,P2P平台业务与非法的公众集资行为边界模糊,特别对于采用先融入资金再贷出资金这种间接借贷模式的P2P平台,在监管者看来,其与经纪人行为的区别模棱两可、贷款所有权的关系有些雾里看花,P2P模式备受争议。目前,在欧美,P2P信贷是合法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等类似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进行注册认证,监管机构通过约束P2P贷款用户的信用评分下限、贷款金额上限等手段监控风险。

相比于较为严密的银行信贷体系,P2P平台的劣势在于:其一,资金风险。即便是在处于发展前沿的英国和美国,平台资金都不受法律保护,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其二,坏账风险。P2P平台面向的是信用评分较低的低端客户,规则一旦失衡,出于市场竞争考虑尽量降低信用门槛,引发新的“次贷危机”。

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借助互联网技术成功加速脱媒、实现经营模式变革的P2P平台,具有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准入门槛低、可得性高。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个人基本是被排除在银行信贷的视野之外的。其次,利率优化。省去了银行昂贵的运营成本,P2P平台贷款借款人的借贷成本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出借方的投资回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再次,简便快捷。以标准化互联网流程代替传统银行的审批流程,借款人所需资金能更快到位。第四,支持创新。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P2P平台践行的则是“长尾理论”,以充分的信息及竞争的定价实现金融资源的自主、最优配置。 由此进一步引申到一国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微金融的问题。在英国,银行对零售业务的市场拓展及产品服务偏重有加,因此90%的中小企业金融需求能够被汇丰、RBS、巴克莱、劳埃德四大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所满足。在美国,上千家自主经营的地区性银行与跨国大型商业银行形成二维银行体系,面向区内中小企业、家族企业及中低收入个人客户开展业务。而在我国,金融排斥现象依旧显著,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的比例非常小,银行贷款成本表面上高于基准利率约10%-15%,实际执行利率更高。 在如何解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融资困局的大命题下,科技创新与民间融资的结合应该是一种有价值的思考。中小企业能够方便快捷地通过P2P平台获得小额资金,撬动企业发展。对于资金需求同样迫切的风险投资行业,众筹(Crowdfinancing)也是极具吸引力的科技融资创新,有创意项目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把未经注册的股份直接出售给公众投资者,达到筹资目的。在美国,这种融资模式已被纳入《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细则后,明年初即可开始实施。尽管目前在我国,P2P信贷、众筹这类在线融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游走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但将公众集资与非法集资合并同类项的界定在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很难继续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的紧密融合将是大势所趋。

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和金融形态的变化需要把握以下核心要素: 第一,契合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中国目前的社会融资结构依然呈现间接融资比例畸形过高的局面,我们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比例大约为3∶1,而美国则是恰好相反的1∶3。以多元化融资补充银行信贷、以市场化价格代替管制利率、以社会征信体制代替信用审批,形成平衡合理的社会融资结构,才能使得金字塔从下至上不同层级各得其所。P2P、众筹就是值得关注的直接融资科技创新形式。

第二,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当事人之间信息应充分共享,知情权要得到保证。在诸如P2P信贷的融资模式中,信用风险完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平台必须充分利用信息收集成本低、处理速度快的天然优势,确保当事人之间信息共享的真实、有效、完备、及时,确保出借方对融资方的充分知情权。有信息才有信心,对称的信息是网络信用的不二前提。

第三,契约精神在合同和交易中体现,真正实现无欺诈和误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违约,出借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因此,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的借贷交易必须准确清晰地落实为合同,在公平的契约关系中体现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科技创新飞速进步、金融改革需求迫切的当下,依托新科技或许能够极大丰富社会筹融资途径,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微金融上实现理念和渠道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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