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0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30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受董事长罗涛先生的委托董事王宏前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6人,代表股份64,643,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9,687,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3人,代表股份14,955,8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409%。
2、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2010年12月24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1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中长期营运资金2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股份64,536,966股,反对股份106,800股,弃权股份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3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舒建仁、蔡娜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0年第5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0日
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