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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来源:伴沃教育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四.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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