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一、开工前的准备 一、开工前的准备
1、施工现场发现安全工器具、施工工器具不合格者,罚工作负责人、安监员各50元。个人安全工器具不合格者,罚使用人20元。
2、电杆埋深不够、杆位选择错误、杆基不夯实的,罚立杆责任人600元。 3、拉线坑未夯实、埋深不够者,罚责任人500元。
二、工作票的执行
1、验电方法不正确者,一次罚责任人50元。不验电者,罚责任人300元。验电时与导线不够安全距离的视为不验电者处理。装拆接地线方法不正确者,罚责任人50元。 2、有可能供电、反供电电源未断开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3、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地线保护范围之内。电源侧少挂接地线者,罚责任人200元。负荷侧少挂接地线者,罚责任人100元。
4、开工前应列队宣读工作票、工程审批单和工作准备单。未宣读者,罚工作负责人100元。 5、工作票宣读完毕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完成签字认可手续。未签字者(含签字不全)罚工作负责人100元。
6、工作票必须按程序终结。未按程序终结者,罚工作负责任人100元。 三、现场习惯性违章
1、现场施工人员未戴安全帽(含民工)的,技工每次罚50元、民工未戴安全帽的罚工作负责人10元。安全帽未系下颌带的,每次罚10元。
2、技工登杆不系安全带者,罚500元(含不使用安全带者)。 3、登杆不穿绝缘鞋者,罚50元。
4、收线时不使用辅助拉线者,罚工作负责人500元,杆上收线人各200元。 5、上下传递物件未使用绳索者,罚责任人20元。
6、杆上接打电话者每次处罚10元。
7、攀登埋深不符合规定的杆塔者,罚登杆人400元。
备注:本办法只适用于初次违反且认识态度端正者,对于屡教不改或态度不端正者,将按照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反违章力度,杜绝违章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石供电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管理部门。本细则中“作业”是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修、操作、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本细则考核对象为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及直接或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障碍者,按照《黄石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要遵循逐级向下考核和逐级向上负责的查处方法,稽查处罚要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安全稽查严格执行“连带处罚”、“责任追溯”和“记分考核”制度,即:稽查发现违章,在处罚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的同时,对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在现场的领导人员要进行连带处罚,对主管单位的领导要进行责任追溯,对主管单位及领导班子要进行记分考核。各级稽查处罚的违章不作上级稽查处罚依据。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及基层班组要认真抓好违章自查自纠工作,发现违章,要对违章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 稽查违章作业人员时,应执行“违章处罚通知书”制度。《违章处罚通知书》(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一),其中一份由本单位(稽查单位)安监部门收执,另一份交下一级单位(违章责任人所在单位)安监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收执。 第七条 违章待岗处罚由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人资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执行,公司和省公司提出的各二级单位的违章待岗处罚,公司安监部监督执行,待岗人员的处罚及管理按照公司有关待岗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离岗处罚由公司安监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纪委监察室、人力资源部共同执行,离岗人员到公司安监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待遇按公司待岗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违章处罚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二级单位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违章及处罚情况向公司安监部和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并根据情况在本单位内部进行通报。阳新县供电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变电部、输电部、市区供电公司、铁山供电公司要求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稽查简报》,并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监部。
第三章 记分与处罚
第十条 违章记分标准分为“2分、4分、6分”三档,并分别定义为“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各分值对应的具体违章现象见附件二。 违章处罚类别分为经济处罚、待岗、离岗三种。对多次违章,采取累计记分的方法进行考核处罚,考核周期均为一个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一个考核周期满后,累计考核分值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稽查发现违章,每次均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分与经济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给予违章记分,对次要责任者按标准分的一半给予违章记分,并分别按照100元/分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以及在现场的领导按照“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三)主要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与连带责任人员涉及到同一个人,则按主要责任者的标准给予处罚。
(四)一种违章现象涉及“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其中两种及以上,则按最高标准记分。
第十二条 对于被省电力公司稽查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违章现象,按照违章标准分的两倍给以记分。
第十三条 对多次违章者,其考核分值等于每次违章记分之和;考核分值达到6分者待岗一个月,考核分值达到10分者待岗二个月,考核分值达到12分者待岗三个月。
违章者受到待岗处罚后,其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继续违章,考核分值和处罚均直接累加。对考核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者,每继续违章一次待岗三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稽查发现违章,对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溯,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一)分管范围内发生1次严重违章,给予通报批评;发生1次恶性违章或2次严重违章,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3次,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离岗一个月到公司安监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离岗一个月到公司安监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累计发生3次恶性违章或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合计达4次,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恶性违章超过3次或严重违章、恶性违
章合计超过4次,每增加1次,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并到公司安监部说清楚。
(三)站所或工区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每次按照“标准分值×50元”的标准,对站所或工区主任(书记)及分管主任进行经济处罚。站所或工区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发现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达到3次,站所或工区主任待岗一个月,到所在二级单位安监部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严重违章和恶性违章合计超过3次,每增加1次,站所或工区主任待岗一个月,到所在二级单位安监部门参加安全稽查工作。
站所或工区主任(书记)及分管领导担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站所或工区各类人员被上级稽查违章记分累计达到6分(每次按照违章现象的标准分计算),取消该站所或工区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资格。 (四)班组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按照“标准分值×50元”的标准,对班组长进行经济处罚;累计被查处3次违章,该班组长免职。
班组长担任工作负责任人、工作监护人或在工作现场,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则每次按“标准分值×1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班组被上级稽查发现违章,取消该班组参加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资格。 供电营业所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爱上电力 文章来源:爱上电力 更新时间:2010年07月19日 我要评论(0)
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杜绝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章行为和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市电力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22号)及《**供电局反违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杜绝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章行为和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市电力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2009]22号)及《**供电局反违章管理实施办法》、《****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经所务会研究,特制定**供电营业所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局,实行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纵横监督的原则。做到操作无违章、行为无违纪、工作无差错。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论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只管不罚。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和铁的处理)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的能力。在所部主要通道处设置反违章公告拦,所安全学习应组织员工学习违章作业案例。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所必须由所长负责,加强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要规范查禁违章的内
容, 每年制定反违章工作行动目标及要求,逐步消除和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为了使反违章工作不流于形式,所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层层监督查禁违章指标性目标管理,并视其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了加强反违章工作的领导,所成立反违章工作小组,由所长、安全专责、运行维护、营销等负责人组成,反违章工作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安全专责、计量专责任副组长。
反违章工作小组成员:用电监察、运行维护、营销专责、业务管理专责。 第七条 负责全所的反违章工作。组长必须由本所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所专责组成。 第八条 职责划分
(一) 所反违章工作小组的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局《反违章实施办法》。
2、 负责组织制定或修改本所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3、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4、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复查,重点检查施工现场、营销业务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 5、 监督、考核本所生产、营销指挥性、作业性违章。
6、 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反违章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反违章工作的管理措施。 (二) 所反违章工作小组的职责。
1、 所反违章工作小组在分局反违章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所反违章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每月组织一次对本所内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 每月10日前收集上月本所安全值日、上级监察师和局查处的违章及处罚情况,并利用公告栏进行通报,以促进本所反违章工作的深入开展。
4、 每月结合本所安全例会通报上月所反违章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5、 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进行纠正并处罚、对查处的隐患,用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下达给相关人员,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重大项目负责提交所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6、 建立健全违章档案,对
多次重复性发生的习惯性违章,对所相关人员发出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7、 负责收集重大反违章工作实例,提出初步意见,报本所反违章工作小组审定处理。 8、 负责对全年违章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本所反违章情况提出奖惩和考核意见。 9、对本所发生的各类违章进行处罚,并在反违章公告栏中予以暴光。
10、每月22日前,向本所反违章工作小组报送违章报表。
11、每周组织一次对本所反违章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停电检修的生产施工现场要由本所专责工及以上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组长负责进行抽查。
12、监督考核本所工作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指挥性违章。 第三章 违章分类及责任分类
第九条 按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关系,可分为作业性、指挥性、装置性违章三类;按违章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心理、习惯等的关系,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一)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二)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具不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三) 指挥性违章: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四) 偶然性违章:主要是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导致的违章行为。
(五) 习惯性违章,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防范五个步骤进行处理,教育有关负责人,并指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条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管理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
(一) 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件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 主要责任者:对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 管理责任者: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即组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维护、安全监督、营销、业务等管理人员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四) 连带责任者:同一工作面中没有制止违章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原则
按照《**供电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奖励,对本所人员主动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并让违章人员受到教育和处罚的,按处罚金额的70%进行奖励,并在本所范围内表扬。
第十二条 处罚原则
违章处罚的原则是:主业人员的处罚照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合同工、长期外聘人员照本细则规定标准的20%执行,不足50元按50元执行。以本所自查自纠为主,分局抽查监督为辅。不重复处罚,施工班组自查违章,均不追究管理责任;上级局检查违章追究本所管理责任。上级局查处的违章按照违章人次和本《细则》标准对所在施工班组收缴罚款,并承担上级局的全部考核,交分局财务管理;本所自查自罚形成的收入由本所安全员管理,报分局安全员备案。此费用只能用于奖励安
全生产有功人员。 (一)对习惯性违章,要加强教育,采取查纠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年内第一次发生习惯性违章,按违章处罚标准中所列金额处罚违章者,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三)次年发生前一年违章行为,按违章处罚的标准的2倍金额处罚违章者。
(四)对本所自查的违章,由本所处罚,上级局不再重复处罚。
(五)凡指挥性违章,实行层层监督,分层考核,下一级监督上一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对上一级发出的违章指挥(包括工作负责人)由下一级直接向违章指挥者的上一级报告,并由上一级对违章指挥者本人进行处罚。
(六)本所在检查中如发现施工人员反违章不力,违章作业发生,或发现习惯性违章严重危及生产(施工)安全者,可责令停工整顿。
(七)对因各类违章而造成的设备、电网和人身事故,按《**供电局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县供电分局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综合月奖安全考核细则》进行处罚,并按照本细则进行违章扣分处罚。 第五章 违章扣分处罚
第十三条 违章扣分处罚标准
(一) 发现市公司的典型违章行为之一并造成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或设备(电网)一类障碍及以上后果者,每次扣违章员工1分。
(二) 发现市公司公布的典型违章行为之一但未造成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后果或设备(电网)二类障碍及以下者,每次扣违章员工0.5分。
(三) 发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五至十八款的违章(见附件),不扣违章分。 (四) 交通、消防中、发生市公司公布的典型违章以外的违章,不扣违章分。 (五) 发现本办法其它条款的违章,每次扣违章员工0.2分。
第十四条 违章扣分考核原则
(一) 外聘人员扣分达2分者,解除聘用;其他员工扣分达1分者,待岗学习一个月;年度内个人扣分达3分者,待岗学习六个月;年度内个人累计扣分达5分者,待岗学习一年。待岗期间吊销岗位安全工作证,执行待岗工资。待岗期满,经安监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考试合格后,发给待岗安全工作证方可重新上岗。对违反本〈办法〉待岗的人员,仍然执行累计扣分。重复发生同类违章,加重扣分和处罚。员工违章扣分实行年度“清零”。
(二) 本所发现施工班组违章,除对违章员工按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扣分外,同时记违章员工所在施工班组违章1次并相应扣分。如发现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放任班组员工违章,不登记,不处理,记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违章一次,扣0.5分。并取消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和违章人员的安全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所反违章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所务会讨论、通过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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