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
【第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办程序】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筹建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建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三)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五)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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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镇(办事处)宣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规章制度;的
11、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的公证书)。
(三)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开办资料后,对申请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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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领取“四证”后,举办者才能开始招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部分:民办学校申报所需材料】
民办学校申报常用材料目录
学校名称: 举办者: 电话: 序号 1 2 3 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材4 料 2 名 称 申办报告和可行性报告或筹建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单位或办事处证明 2 份数 2 2 原件1复印件1 原件1复印件1 决策机构、内设机构、校领导班子花名5 册及学历、职称等材料; 教师、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职称等材料 2 原件1复印件1 备 注 专业知识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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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的房屋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6 2 原件1复印件1 7 实验仪器、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资料等材料 办学经费的来源、数额及使用说明(社会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教育机构的办学章程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教育机构的发展规划 教育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 联合办学协议证明 2 原件18 9 10 11 12 13
2 2 2 2 2 2 复印件1 【第三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范文1>
关于×××学校的申办报告
xxx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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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者概况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 四、培养目标 五、办学规模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层次:普通本科高等教育、普通专科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形式:全日制、业余等)
七、招生范围及对象(范围:本市;对象: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其他人员←按行业、领域、身份等具体划分)
八、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专业、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和计划配置的办学软、硬件设施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经费的来源渠道、数量,学校财务及管理制度以及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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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2>
xx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培训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 学校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 学校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 三、 举办专业: 四、 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五、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六、 办学目标:
(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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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学校主办人情况:(法人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介绍)
八、 学校办学条件:(应该写明学校的校园校舍面积、建筑结构和办学环境、配置的教学设备、师资力量以及办学的开办资金来源、数额)
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填报注意事项】
填报注意事项
一、在填报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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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表1、2、3)。筹建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1、2、3、4、7、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抹,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一律用A4纸,微机单面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外A4纸附页。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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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申办报告(表)一式二份,一份举办者留底,一份交审批机关报批。
【附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第
二
条
学
校
性
质
是 。(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
三
条
学
校
办
学
宗
旨
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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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办学地址 邮编 (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的具体位置)。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
八
条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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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
条
本学校的业
务范
围
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 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其成员由 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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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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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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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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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 政府资助 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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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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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
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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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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