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国际私法总结

来源:伴沃教育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涉外民商法律关系。 主体:当事人有外国成分 客体:标的物位于国外

内容: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凡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冲突规范;直接调整:通过实体法规范。

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说;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座:每个涉外民事关系在性质上与一定的地域空间相联系,这个地域就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它是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之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使用何国(或法域)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主要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涉外民事关系;(2)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外国人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连接点可分为:主观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和客观连接点(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静态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合同缔结地、婚姻举行地、法人登记地等)和动态连接点(国籍、住所、动产所在地)。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区际冲突发生时的法律适用:

(1)直接以法院地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如住所、居所、行为地或物之所在地等,径自适用该具体地点的法律为准据法;

(2)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3)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我国采取了以上方法结合使用的作法。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直接反致(反致):甲(冲)→乙(冲)→甲(冲)→甲(实); 间接反致:甲(冲)→乙(冲)→丙(冲)→甲(冲)→甲(实); 转致:甲(冲)→乙(冲)→丙(冲)→丙(实);

外国法院说:英国冲突法中一项独特制度。双重反致:英(冲)→甲(承认反致)→甲(实);单一反致:英(冲)→甲(不承认反致)→英(实)。

我国立法:拒绝反致!

识别的构成要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做为单独的一项争议向法院提出;3、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1)从主体行为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使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等;(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在其不能查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当事人提供;(2)由我住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3)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构提供。

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适用冲突法的错误(各国均允许上诉);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有些国家允许上诉,有些国家不允许上诉,我国允许上诉)

自然人行为能力:若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依行为地法。 行为能力法律适用:1、原则:自然人行为能力依属人法;2、限制:商务活动:属人法兼行为地法。本应适用属人法,但依属人法无,依行为地法有,则依行为地法。处理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属人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内国法)。”

运输途中的物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目前各国普遍接受的解决物权冲突的冲突规范,根据该原则,物权的取得应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确定,而有体动产的“物之所在地”以其物理所在地为准。

合同的法律适用:先看是否有意思自治,有意思自治,则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没意思自治,依最密切联系地原则。

意思自治的限制(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1)雇佣合同;(2)消费合同;(3)保险合同;(4)不动产合同。

必须适用我国法律的三大合同:(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五大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2)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 (3)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 (5)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特殊侵权:

海事侵权

(1)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地→发生在领海法院地→发生在公海船旗国→船旗国相同 (2)船舶内部侵权:船旗国、领海国; (3)海上运输对乘客的侵权:合同准据法; (4)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5)碰撞。

我国有关海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海商法》273——275 1、关于船舶碰撞地损害赔偿:(1)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2)公海上:法院地法;(3)船旗国相同(同一国籍的船舶),不管碰撞发生于何地:共同船旗国法。

2、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 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结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允许举行宗教婚礼。在条约与互惠基础上,允许国籍相同的外国人采用领事婚姻形式结婚。

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结婚,若华侨之间,可依照侨居国法律结婚,或办理领事结婚。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民诉法》司法解释弟306条: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有条约规定的除外。

我国关于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我国关于扶养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归国家所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