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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服务质量

来源:伴沃教育
附件5:

预期服务质量

公司坚决执行信息产业部第36号令附件6规定的《信息服务业务规范》中的各项要求;以此为据,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服务时限和通信标准方面,制定不低于附件6要求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公司的电信业务服务质量达到电信级服务标准。

主要预期服务质量标准如下:

1.公司在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

2.公司将遵照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未得到用户许可,不擅自改变服务内容和服务频次,不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分条计费的信息,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信息内容的,只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3.公司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信息时,对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不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传播的信息。信息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

4.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经营电信业务活动中未经用户订制、申请,不得向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不得对用户进行价格欺诈,误导用户消费;不得强制推销业务和以各种方式妨碍用户正常业务退订。

5.公司在提供订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用户提出停止服务时,将及时接受并停止计费。

6.公司将保存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短信息服务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保存期限至少5个月。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公司将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

7.电信用户对所交的费用产生质疑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企业客服电话必须受理,向用户做好解答工作,不得相互推诿;电信企业在受理用户投诉后,必须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用户。电信用户如对电信企业所处理的投诉不满意或不及时,可向通信管理局服务申诉电话12300进行申诉。电信企业在接到通信管理局申诉受理单后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同时要保存受理记录及处理结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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