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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

来源:伴沃教育
【 导语】为了让⼤家更加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忧考特别整理了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归纳,仅供参考。  ⼀、法律适⽤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特定应从新(第⼀条);  订⽴履⾏两时段,履⾏纠纷依新律(第⼆条);  合同效⼒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年,依新求诉不⽀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第⼋条)。  三、合同效⼒

  批准登记才⽣效,未予办理⽆效⼒,

  登记⽣效未规定,未办⽆碍约束⼒(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令,有违合同⽅⽆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效来处理(第⼗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专属,怠⾏权利是核⼼(第⼗⼀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第⼗⼆条);  怠于⾏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为⾸选(第⼗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第⼗四、⼗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法院可管辖,

  前⼀判决⽣效前,代位之诉应中⽌(第⼗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七条);  针对债务⼈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起诉应驳回(第⼗⼋条);  次债务⼈若败诉,诉讼费⽤由其担(第⼗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条);  请求任超某⼀债,超出数额不⽀持(第⼆⼗⼀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第⼆⼗⼆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管辖当属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第⼆⼗三、⼆⼗四条);  原告请求获⽀持,⾏为⾃始即⽆效(第⼆⼗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合同⽣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第⼆⼗七、⼆⼗⼋、⼆⼗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条)。

  附:⾼⼈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1⽇⼈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法律适⽤范围

  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条合同法第五⼗五条规定的\"⼀年\"、第七⼗五条和第⼀百零四条第⼆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四条条⼆款的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续才⽣效,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仍未办理批准⼿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续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效;法律、⾏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效的,当事⼈未办理登记⼿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七条第⼆款、第⼋⼗七条、第九⼗六条第⼆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条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合同,⼈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政法规禁⽌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七⼗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

  (⼆)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  (三)债务⼈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第⼗⼆条合同法第七⼗三条第⼀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三条合同法第七⼗三条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不认为债务⼈有怠于⾏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七⼗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债权⼈向⼈民法院起诉债务⼈以后,⼜向同⼀⼈民法院对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向次债务⼈住所地⼈民法院另⾏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在债权⼈起诉债务⼈的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代位权诉讼。

  第⼗六条债权⼈以次债务⼈为被告向⼈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列为第三⼈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为第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以同⼀次债务⼈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请求⼈民法院对次债务⼈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的起诉。  第⼗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付。

  第⼆⼗条债权⼈向次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的,由次债务⼈向债权⼈履⾏清偿义务,债权⼈与债务⼈、债务⼈与次债务⼈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对债务⼈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债务⼈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的,⼈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

  债务⼈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起诉的⼈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法律效⼒以前,应当依法中⽌。  五、撤销权

  第⼆⼗三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为被告,未将受益⼈或者受让⼈列为第三⼈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或者受让⼈为第三⼈。

  第⼆⼗五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主张的部分进⾏审理,依法撤销的,该⾏为⾃始⽆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以同⼀债务⼈为被告,就同⼀标的提起撤销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六条债权⼈⾏使撤销权所⽀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由债务⼈负担;第三⼈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

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

  第⼆⼗七条债权⼈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与受让⼈之间因履⾏合同发⽣纠纷诉⾄⼈民法院,债务⼈对债权⼈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列为第三⼈。

  第⼆⼗⼋条经债权⼈同意,债务⼈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与债权⼈之间因履⾏合同发⽣纠纷诉⾄⼈民法院,受让⼈就债务⼈对债权⼈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列为第三⼈。

  第⼆⼗九条合同当事⼈⼀⽅经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转让给受让⼈,对⽅与受让⼈因履⾏合同发⽣纠纷诉⾄⼈民法院,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列为第三⼈。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条债权⼈依照合同法第⼀百⼆⼗⼆条的规定向⼈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对⽅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的,⼈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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