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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来源:伴沃教育
Vincent 金融双学位《保险学》

导论

1、保险经营的基础

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法律基础(看笔记)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1、狭义风险的特征

 客观性: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总体上来说,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 损害性:风险与人们利益相关,损害是风险发生的后果,所以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必须指出:保险不是保证风险不发生,而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 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失发生时间不确定、损失发生地点不确定、损失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和范围不确定。  可测定性:对一定时期内特定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率,是可以依据概率论原理加以正确测定的,即把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

 发展性: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2、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者关系:

损失 损风风直接 间接 险增加或产生 险 引起 失 即 风的 事 因险可素故 能 实质损失 收入损失

责任损失 风险的图解

费用损失 3、风险的分类

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风险保障属于纯粹风险。

(1)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生老病死等。

(2)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如商业行为上的价格投机。  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 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4、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基本程序:。 风损风效风管选险失险 果险理择识评估评管技风 别价测价理术险 1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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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前者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是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风险处理方式常用的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5、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1) 无风险无保险 (2) 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 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 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效益 6、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 可保风险的要件:

(1) 风险不是投机的,即纯粹风险 (2)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1、保险性质说

(1) 损失说: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 (2) 二元说:否定人身保险说、择一说

(3) 非损失说:技术说、欲望满足说、财产共同准备说、相互金融机关说 2、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本质为经济补偿)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表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1、实施方式不同 2、举办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 自愿保险,少数为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专营保险公司举办(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投保人交纳 财产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金额由投保人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 均为强制性险种 政府举办(社会安定为目的) 雇主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由财政补贴 国家统一规定 4、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表 商业保险 1、举办主体不同 国营、公私合营或私营 2、经营目标不同 利润最大化 政策性保险 专业保险公司或指定商业保险公司 经济核算兼顾宏观经济效益 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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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多,投保人任意选择;保险3、承保机制不同 利益范围内自己决定投保金额;可谈判保险费率 特定险种、单一费率 政策性保险项目所有对象必须投保 插入知识点:保险发展时间先后,是先财产保险后人身保险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表 1、经济范畴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 3、权利主张不同 4、运行机制不同 商业保险 风险的不确定性 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但主张权受保险合同约束 储蓄 购买准备、支付准备、预防准备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有完全随时主张权 独立范畴,是一种联合互助行为 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借贷行为 受危险损失不确定性影响,需特受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殊技术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目的 流动性偏好等影响 4、现代保险有哪四个功能?

(1) 分散危险功能:通过该功能的作用,危险不仅在空间上达到充分分散,而且在时间上也可达到充分分散。 (2) 损失补偿功能: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用于补偿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3) 积蓄基金功能:以保险费的形式预提分摊金并把它积蓄下来,实理时间上分散危险的功能。

(4) 监督危险功能:参加保险者之间必然要发生相互危险监督,以期尽量消除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

也可以说三大功能:风险保障功能(分散风险,经济保障)、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社会管理功能(看笔记) 5、保险的作用  微观经济中:

(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 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 有利于民事赔偿事件的履行  在宏观经济中: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1、保险合同的特征

(1) 是双务性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费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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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义务。

(2) 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特点,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3)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金额。

(4) 是条件性合同: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5) 是附和合同。附和性: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 是属人性合同。即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2、保险合同的分类

 财产保险(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合同与人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标的)合同

 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确定)合同、不定值保险(事故发生后估算价值、确定损失)合同与定额保险(约定保险金额)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2)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产生原因:①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③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 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计算公式为:赔偿

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

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产生原因:①投保人的善意。②出于投保人的恶意。③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花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④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保险合同的主体  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结者,是直接参与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确定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 保险人

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2)保险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 投保人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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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但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险人条件:

(1)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 注意事项:

(1)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例外。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两人。 【2.】 受益人

受益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才有效。

(2)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注意事项:

(1)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个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成为受益人。

(3)法律对受益人资格并无限制,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出生时存活的婴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4)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保单持有人——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人,可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他人。  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洽谈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保险经纪人可以是公司法人,如保险经纪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3.】 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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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且据此向委托方收取合费费用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5、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 暂保单: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

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

(3) 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4) 保险凭证 (5) 批单

6、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

【1.】 成立——(《保险法》)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 (2)承诺 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2.】 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约束。 生效以有效为前提 有效的条件:(1)主体合格;(2)合同内容合法;(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代理订立的,要有事前的授权或事后的追认;(5)有法律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当事人可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作出约定。若无约定,则签发保单并符合有效合同的条件即生效。 【3.】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在该期间发生,则不负责。

小结:三者的关系

1、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怎样约定,有的以时间为约定,有的以某事件发生为约定。

3、即使已进入保险责任期,但保险合同未生效,此时合同没有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总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必须同时具备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这三个条件。

7、除外责任(免除责任)

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 基本责任:赔偿或给付责任

 附加责任: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它们大多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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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  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

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1)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战争、原子核辐射等

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自然磨损也不在补偿之列。

第三,避免逆选择。逆选择是这样一种倾向: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的人更希望购买保险。

(2) 除外责任的内容:

第一,除外地点:例如房屋的地点,汽车行驶的地域等 第二,除外风险:如地震风险

第三,除外财产:责任保险往往将由被保险人所看管、监护或控制的他人财产的损失排除在外,因为这类损失通常可以由财产保险承保。

第四,除外损失:一些由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是不包括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 说明:有些合同也可用附加责任的办法,将原来属于除外责任的内容扩大为承保责任。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 赔偿金的内容: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

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 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原则上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

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10、保险费、保险费率与计算公式

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包括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

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1、合同的无效

(1) 法定无效: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 恶意的重复保险

(3) 人身保险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12、合同的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浑水摸鱼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已受领的给付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系由投保人不当行为所致,则不一定返还保费。 13、合同的复效

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去)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即合同复效。已经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14、合同的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得存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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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15、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一般不会变更 破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 财产保险

①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只要被保险人背书即可。

②其他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因为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要转让,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 人身保险

①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核准后可以变更,变更后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②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决定。 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④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无需保险人同意,变更后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单上批注后生效。

⑤被保险人不能变更。 1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广义解释原则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是主要方法。  意图解释原则

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当事人怡声下气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游击队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另外,手写的批注优于打印,加贴的批注优于正文的批注。  补充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

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1)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

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如投保人已经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由此享有的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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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即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具有客观依据。 (3)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

3、信用与保证保险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 告知

(1)含义: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2)立法形式 (3)告知的内容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 误告 故意隐瞒 欺诈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 律 后 果 退还保险费 不退还保险费  保证 (1)含义: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或确认。

(2)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对保险人的要求

1、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2、及时、准确地进行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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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

4、弃权与禁止反言

4、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是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应用

 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是近因。 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都是损失的近因。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至损近因的判定 各种原因连续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前因(近因)在保险责任内赔偿,否则不赔。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至损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至损基本相同。(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此种情形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5、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不可不畏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利全面、充分的赔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利额外利益。 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二)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 损失赔偿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当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 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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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6、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例外 (1) 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

免赔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的份额。 (2) 定值保险

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3) 重置价值保险

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4) 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代位追偿原则

 含义: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

保险标的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 代位追偿权成立三要件:

(1)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

赔偿责任。

(3)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 行使此权的注意事项

 物上代位(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产生的基础:推定全损。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

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 物上代位的取得: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

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 保险委付的四个条件:

(1)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 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请求 (3) 委付不得有条件

(4)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 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表) 区别 1 2 3 4 5 代位追偿 以第三者造成损失为前提 适合标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依据法律成立 保险人无须承担义务 保险人只能获利保险金额内追偿权 保险委付 没有第三者条件 推定全损为条件(全部损失) 依据协议成立 保险人同时接受权利和义务 处置中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享有 8、重复保险

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

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 条件:

(1) 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 (2) 同一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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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一保险危险

(4)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

(2)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之和

(3)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第六章 财产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形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 财产损失保险特点

(1) 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高度一致 (3) 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 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2、火灾保险

概念:火灾保险——简称火险,又称普通财产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特征

(1) 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 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3) 保险标的复杂 3、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  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以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

保家庭财产保险。

 就保险标的范围而言,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 (1)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 (2) 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品;

(3)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和物种储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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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种生活消费资料等。

 火灾保险保险责任:火灾及相关危险(火灾、爆炸、雷电)、自然灾害、有关意外事故

(飞行物坠落,电气水设备意外)、施救费用

 除外不保风险:战争、军事行动等、核子污染、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间接损失、保险标

的本身缺陷、变质、霉烂、自然磨损等 4、企业财产保险(团体火灾保险) 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责任如下:

(1) 火灾: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 (2) 雷击:雷电造成的灾害。包括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 (3)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4) 飞行物体和空中运行物品的坠落。如果该项责任涉及到第三者的责任,则保险人可

以先赔后追,即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5) 被保险人拥有山老头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予以负责。 (6) 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 企业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为:比例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5、运输保险的特征

第一,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第二,保险风险大而复杂 第三,异地出险现象 第四,第三者责任大

6、运输工具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

 机动车辆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为车辆损失保险(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和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法定责任保险范围)。  保费: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 全损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定;部分损失时,则按照实际修理

费用赔偿。 7、工程保险特征

(1) 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 (2) 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3) 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4) 通常采用工期保险单:工期从开始到结束

第七章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1) 产生与发展基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最直接基础)、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 (2) 补偿对象: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

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3) 承保标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4) 承保方式:独立承保方式、附加承保方式或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方式 (5) 赔偿处理:由于涉及第三者,所以赔偿处理更为复杂

第八章 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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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保险。

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2、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3、人寿保险的特征

(1)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2)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 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5) 保险期限的长期限性 4、人寿保险的种类 (1) 普通人寿保险

其中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2) 特种人寿保险 (3) 新型人寿保险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三要素: 1)非本意的。 2)外来的。 3)突然的。

 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

a)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b) 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c)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d)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风险 (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a)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

b) 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c)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d)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三要件

(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2)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3)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1) 死亡给付:定额给付 (2) 残废给付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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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 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

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 健康保险中“疾病”的界定

(1) 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2) 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3) 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保费要素不同 (3) 保险期限不同 (4) 风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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