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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来源:伴沃教育
第5卷第6期2010年6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ofChangchu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5No.6Jun.2010

浅谈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叶乐峰孙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48)

[摘要]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活动的垫脚石,直接关系到对当事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原告资格由“窄”到“宽”,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拟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作一阐释,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出一点浅薄之见。[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叶乐峰(19-),男,本科,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以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解释》中。《行政诉讼法》涉及到原告资格问题的一共有3个规定:其一,该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其二,该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三,该法第41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更是明确了“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基本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行为要件:必须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权益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结果要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一)原告资格和原告

任何诉讼都有其自身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有其自身的原告。据《布莱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时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从以上解释中不难发现原告资格与原告的区别,原告是经确定的具有原告资格的起诉人。而原告资格,对起诉人来说,是请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对来说,是指以立案受理起诉人起诉的依据。两者之间有概念联系,但含义不同。

(二)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体是指个人或组织请求保护自己的受行政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是

[1]

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条

件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所必须符合的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来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因此得出原告资格、起诉条件、原告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原告资格是起诉条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只有符合起诉条件的全部要求,方能被受理,享有原告当事人的地位。

(三)原告资格的性质和作用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是一个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解决的是公民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不涉及争议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判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需要进一步审理才能明确;原告是否能胜诉,取决于案件实质内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立有以下的作用:(1)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2)防止滥诉;(3)保证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三、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要件不合理

“公民”的范围过小。从法律上讲,“公民”应指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与我国的行政主体形成行律关系,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但《行政诉讼法》第2条作为总的规定将外国人、无国籍人排除在外显然不合

[2]理。

(二)行为要求不合理

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诉讼中必须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抽象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些主体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如下特点:它只对特定的人或事件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条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但可

—25—力;它对以后同类事件没有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类事或一类人;具有往后效力。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更大、范围更广、效力更持久,很明显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权益要求的范围过窄

合法权益范围缩水。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该法第11条又规定:“认为其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大大缩小了“合法权益”的范围。把政治权利和自由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显然和公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和我国民主进程不协调。

(四)结果要求不合理

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不享有原告资格。但是,目前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仍然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无法使利益受到侵犯的主体具体化,其结果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也是对滥用行政权的放任与纵容。

美国最高于1940年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一案中承认了竞争者的原告资格。1943年又承认了消费者的原告资格。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也确立了对公共利

益的原告资格。

五、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一)扩大合法权益范围,将公民政治权力和自由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属于公法关系而不是私法关系,由此引起的争议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公民政治权力和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是公民享有民主、参与国家生活的重要权利。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加强,公民对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要求将大大增强。所以,我国应考虑将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二)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行为要求

现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没有斌予大量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致使这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政行为的规定,把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进来,保障受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的权益。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时候,我们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虎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

[4]

定机关依法向提起的行政诉讼。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比较,较少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关心,加上诉讼为保证公正,从程序来看,比较费时、费钱,私人不愿意为此投入太多的精力,尤其是在公共意识较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就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确立对公共利益具有原告资格,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将缺乏来自的监督。参考文献:

[1]杨晓陶.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6).财经界,2006.[2]李劲.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J]哲学社会科学版,.渤海大学学报:

(4)2005,27.[3]朱建淼.十国行比较研究[M].中国大学出版社,1993:

86.[4]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J](3).法学评论,2002.

四、国外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概况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经济的发展,社会行政和福利行政日益增多,西方日益进入“福利国家”,从而进一步放宽了“原告资格”的准入门槛。

1970年,美国最高在处理货币总监坎普一案中,抛弃传统的权利标准,确立了利益范围标准。根据利益范围标

准,当事人的利益不需要是法律特别或特别保护的利益,只要有可能主张处在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范围利益以内,在这种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请求司法保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复审。”而且,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所确定的原告资格范围,已远远大于以前。在该程序法制定以前,最高仅把“法定权利”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而按照新的标准,受行政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即使法定权利未遭损

[3]害,也有权请求复审行政行为,从而大大拓宽了原告的损害。

1977年,英国最高建立了统一的申请司法程序,确

定了“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利益”的原告资格标准。新的规则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必须具有权利方能申请私法上救济的手段的情况。“权利”转变为“利益”,无疑大大扩展了原告资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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