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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日期:2005-01-17 19:27 作者:冯瑾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安全时讯》2004年第50期A3/观
察科技
发生工伤的单位承担责任
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企业职工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为其上工伤保险。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目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如有的企业不景气,导致停工停产,原有企业职工到新的单位兼职或做临时工,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此条意见明确了工伤赔付的给付责任,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既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又可使用人单位增强分散工伤风险的能力。 加班途中出车祸算工伤
意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解读:此条意见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包括非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如节假日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也属于工伤。同时,也明确了“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具体内容。增强了原条例的严密性,使其更为明确。消除了人们对以上两点的模糊认识,减少了因此而产生的工伤纠纷,避免了某些用人单位钻空子,逃避责任的问题。 放宽班中突发疾病算工伤的条件
意见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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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此条意见放宽了两个条件。一个是放宽了疾病的限定,包括与工作有关的,因工作紧张而引发的疾病,也包括其他各类疾病。另一个是明确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这样便于计算,也有可靠的认定依据;而医疗机构作出初次诊断时间之前,职工班中出现发病症状以及送医疗机构抢救路途中所用时间,可以不再计算到“48小时”之内,从而相应地也放宽了对时间的限制。
意见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解读: 职工发生工伤后,职工本人、职工家属及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均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会由于种种原因,不出面,不作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如区县及以上的各级工会组织,都有权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为工会组织出面解决工伤问题,给出了一个合理合法的途径。 职工提出工伤申请无须单位签字
意见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解读: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等申报材料,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没有单位的签字、盖章一样也可以申报工伤。在过去的工伤保险实践中,存在着为数不少的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卡脖子的现象;虽然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本人可报工伤,但在上报材料时,有的认定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材料上签字、盖章,如用人单位不签字、盖章,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受伤职工也毫无办法。此条意见的设置更为合理,它更好地保护了工伤弱势群体的利益。
明确单位不按期报工伤须担费用时限
意见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解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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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条意见明确了用人单位要承担不按法定期限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责任,这一规定同时可以有效地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地为职工申报工伤。此条意见更加明确了这样一个时间表,即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就使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赔偿责任更加明确,从而可有效化解矛盾双方在工伤赔付方面的纠纷。
旧伤争议由专门机构确认意见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解读: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需要什么样的治疗,由原工伤定点医院开出诊断证明。但由于职工或用人单位对治疗方案往往存有异议,引起纠纷,致使拖延治疗和影响对问题的解决。此条意见规定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加以确认的职责,找到了一个合理解决的办法,从而避免了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当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何有效的落实此职责,还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此条意见明确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避免了在此问题上的争议,找到了一个合理解决的办法。 抚恤金核定按死亡时条件
意见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解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此条意见明确了核定的条件是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避免了由于条件变化而带来的抚恤金待遇上的纠纷。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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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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