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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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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1、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2、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信息

张桃生 局党组 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持省局和局党组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和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龙卿吉 局党组成员 副

负责非煤矿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和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朱毅 局党组成员 副 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

协助分管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程应田 局党组成员 副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和科技、规划、信息装备、统计与控制指标考核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规划科技处、省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

郑乐宪 局党组成员 副

负责法规、宣传教育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分管法规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省安全生产协会。

周树森 局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局党组分管机关。

周平 局总工程师

负责应急救援方面工作;协助分管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助程应田副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华人民 局巡视员

负责机关财务、机关后勤服务方面工作;协助分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朱志明 局副巡视员

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综合监管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汪少舟 局副巡视员

负责局机关文秘、信访、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和外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3、江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江西省百安度全生问产监答督管内理局容

http://www.jxsafety.gov.cn/aspx/index.aspx

4、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哪些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及复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生产安全知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三)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道

(四)阻碍或者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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