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
培训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 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 [2012]10 号)、煤矿化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加强安全培 训工作决定的通知》 (煤矿化工 [2012]1147 号)、煤矿《关于做好 2013 年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及指导意见》 (煤矿[2013]65 号、 66 号),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方针, 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秉承“从零开始、 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和“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工作理念,依照“干什么学什
么、缺什么补什么、 学什么考什么、 考什么用什么” 的要求, 遵循“安全为天、培训为本”的教学方针,明确培训职责, 强化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升从 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为矿井安全、和谐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第二条 培训目标
确保全体员工培训一遍,实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
100%持证上岗,班组长
100%持证上岗,以新工人、劳务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 100%先培训合格后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
100%参加知
识更新培训,提高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
第三条 领导小组
为做好员工培训“一把手工程”
,矿井主要领导亲自抓,
切实做好培训工作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党委书记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分管)副矿长及副总工程师 成 员: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和技术负责人以及矿医院
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培训办主任兼任。第四条 职责落实
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要求和“管业务管生产
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类、各级、各部门 的培训职责,建立“分类别、分层次” 横向到边”的培训责任体系。
1. 矿长负责领导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2.
,实现“纵向到底、
党委书记负责指导全矿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安全
形势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
3. 安全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分管并指导全矿员工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
4. 其他副矿长、 总工程师协助矿长指导对应业务的培训
工作。
5.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矿长抓好安全教育,积极
组织开展形势教育和技术比武、岗位练兵工作。
6. 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副矿长做好本专业安全培训。 7. 培训办牵头具体负责全矿员工教育培训的计划制定、
实施、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编制员工培训中、长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培训资源的整合利用;建立适合本矿实际的培训机制; 抓好各级领导上讲台授课工作;保存培训记录,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培训报表和资料;做好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8. 安检科负责协助培训办对全矿员工培训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及“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9.生产科负责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采煤、开拓掘进、 巷修、防治水、质量标准化等专业的教育培训。
10. 机电科负责做好全矿机电、运输专业、技术创新、
节能减排及质量标准化等专业的教育培训。
11. 调度室负责全矿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控检测等专
业的教育培训。
12.
劳资科负责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人力
资源管理等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13.
企管科负责对精细化管理、内部市场化、管理创新
等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
14. 政工科负责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企业文化教
育、见习大学生教育培训、矿教育培训宣传、基层干部培训等工作。
15. 矿工会负责全矿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的组织、 监督、
考核及奖励兑现,负责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6. 行政办负责档案管理教育培训
。
17. 保卫科负责加强员工准军事化管理、矿井消防和治
安综合防治、员工军事化训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18.
纪检监察科负责全矿党员干部、管理人员的党风廉
政教育工作。
19. 矿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 创伤急救等专业培训工作。 20. 21.
其他科室做好相关专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基层单位党政正职负责本单位员工培训管理工作。
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建立“队长讲堂”授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培训研讨会;按时向矿培训部门报送切合实际的年度、月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总结,并按计划实施培训;积极配合全矿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条 工作重点
1. 构建“四步三维一突出”培训模式。
(四步:培训需
求分析、课程开发设计、培训实施、效果评估;三维:态度、 知识和技能;一突出:突出员工操作能力) 全教学模式。
2.
,规范和优化安
健全完善落实各项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管
理新形势、新任务,结合矿井实际,对培训制度进行修订, 使其更规范、更实用、更有针对性、更有可操作性,努力强化基层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服务、指导、监督和过程跟踪管理,及时改进完善,进一步提高职工培训实际效果。
3.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本矿实际,编制年度和月度培
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教学管理。
4. 做好“三项人员”培训。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全员安全培训,班组长、一般工种,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操作技能为重点,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5.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所有在岗职工必须依法接受培
训,确保培训课时数达到上级要求, 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员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复训。
6. 丰富培训形式。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和职工队伍
结构,充分利用多媒体、视频、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安全培训与学历登高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讲解相结合、“一对一”新与老“传、帮、带”相结合。
7.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资源整合。根据理论水平、
实际工作经验、语言表达能力聘任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及技术 工人作为专兼职教师, 技师、高级技师必须按要求参与授课。根据培训对象、 目标和要求, 选取、整合和编订适度的教材,丰富教学资源,为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做好基础工作。
8. 开展全员素质提升培训。紧密结合矿井和岗位实际
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各类专题讲座,积极开展“双创” 节能减排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培训,提高矿井创 新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9. 发挥实操基地的示范作用。实施“
1+1”即“实操 拓展训练”模式,通过实操训练、案例分析、故障处理,提
、
+
高员工操作能力。通过拓展训练强化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六条 培训对象及时间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要求接受相关安全培 (复)训,培(复)训时间按照上级规定为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职矿长要根据上级安排必须参加
培训或年审,正职矿长培训时间不少于 148 学时,副职矿长
培训时间不少于 122 学时;副总级、下井带班人员按照上级安排每年接受安全培训和复训,确保持有相应安全资格证、 五职矿长证、职业卫生证。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安排必须接受培训,时
24
间不得少于 90 学时,每年接受一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确保有相应安全资格证、职业卫生证,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公司安排培训不得少于 90 学时,
(包括实操 24 学时),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每三 年接受一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4. 班组长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
90 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
42 学时。
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复训,时间不得少于
5. 一般工种人员培训不得少于
72 学时; 并经考核合格,
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复训,时间 不得少于 20 学时。
6.
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按规
72 学时。
岗前培训不
定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 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
少于 72 学时,区队培训不少于 24 学时,班组实习即导师带徒不少于四个月, 并签订师徒合同书 ,待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一定劳动技能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七条 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矿井概况、 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
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 作技能及岗位标准;
3. 掌握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危害,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
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 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
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 自救器、安全避险装备、 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6. 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7. 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
8. 五大自然灾害、各类事故案例,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9. 其他相关知识等。
第八条 考核应用
1. 按照区队月度工资总额的
10%作为安全培训工资,与
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挂钩,采取“月度考核、当月兑现、对标排序”的形式。各区队结合实际自主管理进行合理分配,制定本区队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培训工资分配办法。
2.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考核细则》逐项打分,每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内容分为通
用规范性指标和特性指标两方面。通用规范性指标包括企业 文化和规章制度、素质提升、安全管理、岗位
(职位 )规范由矿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规范和制定;特性部分是指培训形式和内 容创新,由单位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考核指 标体系与权重, 分为基础管理 (占 20% )、培训实施(占 60% )、培训效果(占 20% )三个维度。
培训考核项目分为三部分:全员培训基础管理占
20 分,
培训实施占 60 分(安管人员、特种工种、班组长、一般工 种、新工人、专题讲座、实操训练、日常持证检查等) 训效果占 20 分(其中: MAS 网络系统答题成绩占
,培 10 分,计
算机考试成绩占 10 分 )。
3.根据区队从事作业性质不同分组考核等级划分如下:
系统专业 采煤组 开拓组 综掘组 辅助组 地面组 执行说明:
A ≥92 ≥92 ≥92 ≥95 ≥ 99
B 91-85 91-85 91-85 94-90 98-97
C 84-80 84-80 84-80 89-85 96-95
D 79-75 79-75 79-75 84-80 94-93
E 74-60 74-60 74-60 79-70 92-91
F 60 以下 60 以下 60 以下 70 以下 90 以下
1. 考核系统分为 5 个组:采煤组(综采一队、综采二队、综采三队、综采准备队、
安装二队)、开拓组(开拓一队、开拓二队、开拓三队、开拓六队、开拓七队、巷修 一队)、综掘组(综掘一队、 综掘二队、 综掘三队、综掘六队、 综掘七队、 综掘八队、巷修二队)、辅助组(机电一队、机电二队、安装一队、通风队、探防队、运输队、 机修厂)、地面组(服务公司不参与排名) 。
2. 矿对区队考核结果进行对标排序,前两名的区队,矿分别给予 2000 元、1000 元的奖励,最后一名给予 2000 元的处罚。
3. 考核结果以正向激励为主,采煤、开拓、掘进组,各区队考核分数达到 96 分 (含 96 分)以上,辅助组各区队考核分数达到 97 分(含 97 分)以上,排名最后一名的不予处罚。
4.奖罚金额由责任单位进行二次分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 担)。
4.培训工资根据考核结果不同按照 10%~ -20% 的比例
进行浮动。其浮动比例与考核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等级 奖浮比例
A 10%
B 5%
C 0%
D -5%
E -10%
F -20%
5.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推进培训创新,对在员工培训方
面创新形式、开发新课题、精品课件、创新管理、提高培训效果的,视上报项目情况给予考核加分奖励。
6. 培训办每月
7 日前将上个月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进
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企管科;企管科按照培训工资浮动比 例进行兑现,报送劳资科;劳资科对培训工资二次分配进行 管理。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从业人员入职培训考核,依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使用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
1. 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单位一定要把培训
工作作为基础性工程,作为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切实加强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2.
各单位都要根据培训需求周密制定年度培训学习计
划、月度计划,认真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学习制度和 管理措施,切实做到计划、人员、时间、制度、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严格培训过程控制,规范培训档 案。
3. 各单位要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把员工安全培训和培训奖罚紧密挂钩,加大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当月兑现。
第十条 培训实施和考核根据相应的具体制度和细则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城矿 [2012]52
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章
培训班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 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 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分管领导同意, 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学习方式: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十四条 教学考勤管理:采用点名、签字或不定期抽 查方式,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采取不同的方式考勤。
第十五条 对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 员守则》,听从教师和培训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纪律。做 好课程预习, 除接受课堂学习时间外, 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1. 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 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 月度考
核本单位扣 2 分;旷课一次,月度考核本单位扣 5 分;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次论处,旷课两次以上取消学习资格,
资格证作废。 参加公司、 矿安全资格证书培训、 复训考试(一 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关键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
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
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队长或书记签字,交培训管理人员批准;在培训期间,培训管理人员批假只有一天权限,超过一天由培训办主任审批,关键性培训须由矿分管培训领导签字,方可准假;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请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3. 学员实际操作期间,严格遵守各项有关制度、规定,
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保证学员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坚持教考分离。在我矿现有条件基础上,充 分利用培训资源,尽可能采用机考,确保考试客观、公正、 方便;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
50 元,并取消
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 任者罚款 100 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考试成绩不及格可根据情况给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次培训无效,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十八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 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根据 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应有完整的教案 (PPT 课件),
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多媒体教学,提高学 员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员理解、 掌握更多煤矿安全知识要点。
第十九条 授课教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 提前备课并制作 PPT 课件,服从培训部门的课程安排,严格课堂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强化师资队伍管理,根据公司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对教师教学管理按照《煤矿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培训管理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安全实
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将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信息及时下发通知,参加培训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或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
备工作, 提前通知讲课教师备课, 并协调好教师的授课安排。
第二十三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
安排的其他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 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
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培训办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
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协调办理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效果评价体系》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第二十六条
100 元。
职工培训档案的内容要齐全,资料包括:
培训通知、学员点名册、试卷、教案、成绩单、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等,缺少一项罚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100 元。
参加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有效证件
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凡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本工种作业;凡持证件与本工种不相符的,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办要加强对区队内部培训的指导监督, 并参与审查教材、教案制定等,及时配备学习用具,保障区 队培训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效果评价体系
安全效果评价是检验职工参与培训的一项
有效措施,必须由各单位、受训者全面参与。
第三十条 评价范围: 凡举办的矿内各类安全培训班 (一般工种培(复)训;新工人岗前培训;其他专项培训)均应 进行效果评价。
第三十一条
确定培训评估层次,内容包括反应层、学
习层、行为层、结果层四个层次。
(一)培训效果反映评价(反应层)
1. 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师讲解、课堂板书、课程内容
设置、结合实际程度、教材适用性、时间安排、培训班管理、考场纪律和学员收获,以及对组织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等。
2. 评估采用向参加培训学员发放《对于培训项目反映
评估问卷》的形式,或采用走访,座谈的形式,征询学员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
3. 培训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要亲临课堂听课,现
场观察学员的反应、培训场所的气氛和培训教师的讲解组织水平,获得现场跟踪的评估材料和信息,特别注意重大培训项目,要获得完整数据,一般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评估。
4.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
(二)教学过程评估(学习层)
培训效果反映评价主要是对授课教师、培训内容合理性、结合实际程度、教学形式、教案编写、教学气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学员收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是由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
(三)教学效果评估(行为层)
1. 安全和技能培训教学效果评估。
2. 培训结束后,由学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
作技能、安全行为进行评价。
3. 评估结果:根据学员平时的出勤情况、理论与实践
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 实际操作采取“双向”评估或技术比武的形式进行评
价。
5. 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
并及时反馈给培训部门,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
(四)全员学习培训效果评价(结果层)
培训效果主要通过学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培训内容、方 法是否合适有效等。 评价指标以学员的考核成绩、 知识应用、操作能力、 行为改变为主要内容。 是从需求分析、 课程设计、培训实施、评价结果、员工行为、安全效果而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对象和办法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 :各科室、各区队、各岗位(管理层、培训主管、受培训人员、受训人员的直接领导)
。对员工反
映层:各种培训项目及时进行评估;对员工学习层:理论考 核评价每办班一次评估一次,对全员学习每旬检查一次,每月考核一次,并纳入“双基”考核,年度总评;对员工行为层:全员学习效果日日评价,天天通报,每月一总结,由矿分别组成考核评价组实施。考核评价依照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评价得分
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 分优秀( 100 分— 90 分)、良好( 89 分— 80 分)、一般( 79 分— 60 分)、不合格(低于 60 分)四个等次。被考核单位与“双基”挂钩,每月根据考核结果兑 现奖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 1)各单位凡发
生一起重伤事故的; ( 2 )本季度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效果评价日常管理
1. 有关科室及安全管理人员, 到区队会议室或入井时对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进行抽查提问,抽查结果由副 值班人员每日在早调度会上通报。
2.
培训办负责对各单位、各岗位现场应知应会抽查情
况,并将当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纳入培训“双基”考核。 3.对新工人入矿岗前培训、一般工种培(复)训、专 题讲座等,将每次培训效果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管理。
4. 对各区队全员学习跟踪管理,实行月初查计划、月
中查过程、月末查结果, 并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 ,监督区队及时整改。
5. 各区队负责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效果评价,将从业人员
培(复)训、每周集中学习教案、点名册、成绩单、评估表、评估报告(总结)由培训部门归档管理。
6. 对全矿安全培训效果评价进行监督落实,发现评价
内容不全或效果评价不实的,要求单位负责人重新评价并给以 100 元/ 次处罚,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责任到人。
第三十四条 评估效果的处理及运用
1. 教学评估达不到有效和学员合格率低于 80% 的培训,
应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室讲授、考试卷等进行分析, 找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培训不合格的职工必须停止工作,脱产学习,直到
考核合格为止。
3.
教学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
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4. 反馈评估结果,在全部工作完成以后,需要将本次
培训的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培训管理人员、相关领导、受训员工,受训者的直接主管领导。要知道效果如何,进步在哪、不足在哪,不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培训项目的质量提高。培训效果评估及时反馈到培训部门。
5.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良好的区队、科室及个
人(兼职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年度中在安全培训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6.
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不得
评先。
第三十五条 撰写培训评估报告
在培训评估完成后,是整个培训工作的尾声,对此次培 训项目应写出公正合理的评估报告(总结)
。受训员工的单
位领导则关注培训时期员工的效果,撰写评估报告要提供培 训的有关情况、评估结论及其建议,同时也是影响培训评估 效果的重要环节, 因此,要用客观公正的态度撰写评估报告, 保证评估的价值性。
第三十六条 培训评估几点要求
1. 要明确培训效果评估的目的。评估是为了改进培训
质量、提高培训效果、降低培训成本,针对评估结果,重要的是要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2. 要树立正确的评估观念。培训者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来
面对评估,通过评估可以检查教学的得失,改善、调整教学内容,强化激励功能,更为充分的发挥培训在教育人和提高效益的作用。
3. 要注意接受调查受训者的代表性。必须保证学员能代
表整个受训群体回答评估者提出的问题,例如对多个项目员工进行统一培训时,应抽调不同项目的受训者进行评估调 查,避免因调查样本缺少代表性而作出不充分的归纳。
4. 要实事求是撰写评估报告。对员工培训投入大量的时
间和精力,必然力图通过评估来证明培训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者在撰写评估报告时要实事求是。
5. 要建立良好的反馈系统。评估是要为培训计划的执行
中或以后的培训中提供关于怎样改进培训工作的相关信息。因此,在实施评估的同时必须建立起良好的反馈系统。
6. 要使评估制度化。在培训中的任何一项评估都应该是
长期的、连续不断的,才能真正发挥评估的功能作用。一次评估,可能提供无数的改进培训工作的有效信息,但却难以形成对管理者、学员、教师和培训机构持续的动力和压力。只有让评估科学化、制度化,评估才有意义,有价值。
第六章 煤矿员工学习激励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水平,激发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对人员培训需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矿属所有单位的员工。 第三十九条
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一般
工种从业人员、 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 做到持证上岗, 没取得相关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发现证件有问题者,按 照《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对“三违” 人员的培训, 规”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培(复)训,根据职工培训
依照《 煤矿安全 “双
学校对矿井考核排名及学员考试成绩,按照《关于开展规章制度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根据鉴定通过等级,按照
《煤矿关于加快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为调动各级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凡参加月
500 元,对无故不参加
度公司“双基”抽考人员,每人奖励
考试人员, 罚款 500 元,并根据公司对标排序结果, 按照《关于开展企业文化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通知》规定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人员,按照《煤矿管
理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区队内部培训, 培训结束后, 培训部门将抽取不低于培训人数 5~ 10%的学员进行复试,及格率达不到90% 时,取消培训教师的讲课费, 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月度被评选为优秀学员给予
200 元/ 次奖
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
500~
励,月度被评选为优秀老师给予 300 元/ 次奖励,年终被评
选为培训先进个人或优秀教师给予 1000~ 2000 元奖励,被评选为培训先进单位给予
3000~5000 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历教育, 鼓励职工积极参加有利于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类资质培训,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经济系 列职称、学历教育(大专班、技校班)等,培训合格后取得 相应资格证书,矿给予报销一定比例学习费用。
第七章
煤矿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1.5%计
第四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 1%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0.5%留矿使用。
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的投资效益。当年节余的部分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五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岗位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教材费、资料费、实习指导费,各类培训中发生的兼课教师津贴、带徒费、教材稿酬,外聘教师的交通费、食宿费,员工技能比赛等考试、考核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的考务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具和教学设备购置费,教学设备维修费,员工教育理论研究费等。
第五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标准
1. 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外委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
资料费
等,予以报销;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上 述费用自理。委外培训取得的相应证件须交回培训部门复印
件一份,建立个人电子档案。
2.
凡报销所有培训费用,必须由培训办审核,并有证
明材料或培训通知单,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五十二条 培训兼职教师津贴及酬金
1. 各种培训班聘请单位在职员工和离、
退休职工授课津
(煤
贴按照《煤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矿〔 2011〕324 号)标准执行,三级培训师每学时 级培训师每学时 55 元;一级培训师每学时 师每学时 110元;特级培训师每学时
2.
40 元;二
80 元;高级培训
160 元。
培训师课酬实行浮动课酬制,综合考虑课酬基数、
满意度系数和单位效益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
满意度分值 满意度 >97% 85%≤满意度≤ 97% 满意度<85% 浮动课酬标准
课酬基数×1.2×单位效益系数 课酬基数×1.0×单位效益系数 课酬基数×0.8×单位效益系数
学员效果反馈在 70 分以上全额发放教师津贴,学员效
果反馈在 70 分以下不发放教师津贴 (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 。聘请集团公司及以外教师授课津贴标准应根据授课教师层 次、授课内容等不同情况来确定授课酬金标准。
第五十三条 编写教材、题库酬金标准:编写员工培训教材酬金按每页 30 元— 50 元支付,并考虑编写内容的难易程度进行调整;编写题库,每道题
1 元。
第五十四条 考务费:命题、组卷(含计算机人工组卷) 支付酬金 100 元/ 套,批阅试卷按 1 元/ 份,监考、主考、巡考按每场次 100 元/ 人。其它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军训补贴:矿内组织的新工人、由矿领导
150 人以下者按 200 元/ 天, 150
审批等准军事化训练,每期
人以上按 400 元/ 天,具体训练安排及军训补贴由保卫科实施二次分配并报培训办,经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操培训费:实操培训标准班为
20 人,每
位教师课酬按 100 元/ 天支付,人数低于标准班的按 100 元/ 天支付,高于标准班的按每学员 员每期 50 元。
第五十七条
拓展训练费:拓展训练师由公司培训学校
200 元/ 天支付课酬。 5 元/ 天增加,实操管理人
统一调配,每名拓展训练师按
第五十八条
班主任补贴标准:为了加强员工培训班的
1 人。按照培训班时间长短支
管理,每个教学班指定班主任
付班主任补贴, 50 人以内 3 天 (含 3 天)的培训班, 每班 100 元;超过 50 人或 4-10 天(含 10 天)的,每班 200 元 。
第五十九条
区队内部培训要求每月达到
30 课时以上
(含 30 课时),低于 30 课时的不发放讲课费,讲课费按下表执行:
考核分数 课酬标准
95—100分 85 分— 94 分 80 分— 84 分 30 元/ 课时 20 元/ 课时
15元/ 课时
79 分以下
无
注: 以上补贴费用从培训费用中支出,经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城矿 [2012]52 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八章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
长、特种工种、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 100%持证上岗。
第六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
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 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六十三条 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 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2. 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三。
第六十四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职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 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 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 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明文规定的副队长,
不得从事跟值
班,必须提前上报培训计划,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 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行使跟值班权力。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
每月 18 号前无论有无新增
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 (复)训需求。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煤矿公司职
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 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 200 元,并承担因此而产
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十六条 证件管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职矿长”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
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2. 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
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发放到持证人员,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六十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 煤矿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
3 年 ,年复审一次, 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 证书自行作废;
2.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 6 年, 3 年复审一次,资
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 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 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 有效期为 3 年,每年复审一次。
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 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 废。
第六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
件:
1.
无证人员,即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又没有一般工种
安全资格证的;
1
2. 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 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 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 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 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
2 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 从业人员在培训合格后,未领取证件的;
10. 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六十九条 持证要求
1.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科队长) 、班组长、特种作业人
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 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 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2. 有效证件不随身携带者,按无证上岗处理; 3. 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
处理:
(1) )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
不一致) 对当
(岗证
,停工学习,
班安排工作的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 并按照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 )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 1 万元,没收证件,按
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 元/ 人次;
1000
(3) )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
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 否则, 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 / 人次。
1000 元
第七十条 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损坏、证书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由单位培训负责人及时到培训部门补办证书副本,同时,对丢失证件的罚责任人 50 元/ 次,否则,罚责任人
1000元。
第七十一条 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 查井下所有记录、台账签字人员岗证是否一致。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 100 元。
第七十二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 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工
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由本人申请,经矿领导审批和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调换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
,工种不变可
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 工种变动的, 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3. 省内、 省外调入本矿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需把特种
作业操作证原件交至培训办统一管理,由培训办验证是有效证件后方可从事该工种工作;如果是无效证件,不准上岗, 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4. 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或劳务工合同到期的, 由劳资科
出据工作调动通知单,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第七十三条 取得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的员工,统一 到培训办领取,由本人自主保管,丢失、损坏由本人自负。
第七十四条 责任追究
1. 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
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 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未按时上报计划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2. 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
安排培(复)训的由培训部门承担;
3. 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不随身携带、证件丢
失、伪造涂改、持假证者由责任单位承担;证件名称与上级要求一致,未在限期内及时更新的由培训部门承担;
4. 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
由培训部门负责办
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 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 因证件丢失、 损坏、模糊不清的及时到培训部门补办,
三日内到培训办领取副证,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6. 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7. 因工种证件名称有变动的,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
否则,由培训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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