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委办精神文明创建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县委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现“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作风、争一流业绩”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文明股室评选范围 县委办各股室。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股室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和机关文化建设,能够紧紧围绕县委办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股室负责人善于掌握和解决本股室人员思想问题,关心股室人员的成长进步;股室人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政治学习。股室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股室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三)工作业绩。股室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股室负责人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所属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注重开拓业务,创新载体,努力为局增收、增效,工作实绩显著;股室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四)和谐有序。股室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
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股室人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股室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无吵架斗殴事件。
(五)遵纪守法。注重法制教育,股室人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股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股室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强,无失窃、泄密等问题。
第四条 否决条件
(一)股室人员有违法违纪的。
(二)股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被投诉查实的。
(三)股室人员不服从组织分配、管理,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股室人员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文明个人评选范围 县委办所有人员。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自觉抵制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想和言论;热爱集体,关心环保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党群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
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五)遵纪守法。平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县委办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等。
第七条 否决条件
(一)有违法违纪的。
(二)有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三)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服务意识差,被投诉而查实的。
(六)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 文明股室(文明个人)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在股室(个人)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机关党支部负责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结合机关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条 文明股室(文明个人)的自评。各股室(个人)认真对照文明股室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第十条 文明股室(文明个人)的民主测评(互评)。工作领导小组参加股室单位人员大会议,听取股室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半年对股室及个人进行一次测评,年终根据半年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机关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各股室及有关人员,同时也是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半年测评扣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文明股室(文明个人)的计分。总分100分,由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和工作领导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自评分按20%计算,民主测评分按40%计算,工作领导小组评分(每半年测评情况的综合结果)按40%计算,三项之和为股室(个人)的最后得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填写文明股室(文明个人)申报表。
第十三条 文明股室(文明个人)的审定和命名。按照得分结果,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报局党支部研究,确定文明股室(文明个人)。
第十四条 文明股室每年评2至3个,文明个人名额不限。
第十五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股室和文明个人将在县委办年度工作表彰大会上通报表彰,文明股室将授予文明股室奖牌,文明个人则按照局奖励制度给予单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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