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8〕2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主导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疾病护理服务、精神文化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市现有老年人口13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5.2%,比全国高3.2个百分点、比全省高0.9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老年人口高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疾病护理等服务需求迅速增加。加之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空巢” 1 / 2
老人比例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家庭养老实际能力明显弱化。通过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
服务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逐步由家庭向社会转移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与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相比,仍然存在着思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场所少、服务水平低、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拉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三无”、“低保”、“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救助,积极提供无偿或者低偿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探索建立政府为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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