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车险市场发展中保险欺诈问题非常突出,文章研究从车险欺诈的方式入手, 通过对车险欺诈行为的归类与介绍,分析当前我国车险欺诈的形成原因,提岀解 决方案。研究首先介绍汽车保险欺诈的具体类型,对我国的现实情况进行梳理, 提出关注车险欺诈的必要性。其次,对车险欺诈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明确我们 不可以单一的认为汽车保险的欺诈是投保人本身的道德问题,实际上保险公司惜 赔等仍然是影响这个情况的重要原因,而保险公司自身对于汽车保险的内部控 制,以及保险法对于汽车保险欺诈等的规制不足,则是问题发展的另外的重要原 因。再次,设计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借助保险公司做好汽车保险的理赔审核与内 部控制,保险法则进一步强化对保险欺诈或者骗保问题的治理,被保险人正确认 识和利用保险合同维护合法权益等降低车险欺诈发生可能。 关键词:车险;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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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汽 2
车保险欺诈行为类型及其现状
(-)投保人所实施的汽车保险欺诈行为 ................................... 2 (-)被保险人伪造虚假单证实施欺诈 ..................................... 2 (三) 汽修厂实施的欺诈行为 ........................................... 2 (四) 其他特殊原因引发的保险欺诈 ..................................... 2
二、汽 2
车保险欺诈行为的形成原因分析
(-)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 ............................................... 2
1 •部分投保人将车险骗保看做补偿利益或者是获得超额收益的途径 ....... 2 2.部分车主对车险认识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保险心态不平衡 ........... 2
(―)保险人层面的原因 ................................................ 2
1 •保险险种设責不合理且营销过度 ................................... 2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较差 ............................................ 2 3•保险惜赔问题仍然存在 ............................................ 2 4.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 2
(三)保险监管方面的原因 .............................................. 2
三、加 2
强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治理的建议
资料.
(-)在保单设计上强化对欺诈行为的预防 ................................. 2
1 •设責欺诈警示语 ................................................. 2 2.设计绝对免赔额 ................................................... 2
(-)提升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管控能力 .............................. 2
1.加强保单可保性的审核 ............................................. 2 2•提升保险代理人风险意识并健全风险识别机制 ........................ 2 3•简化理赔流程,确保及时完成核保理赔 .............................. 2 4.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 2
(三)健全监管 ....................................................... 2
五、总结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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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欺诈行为类型及其现状
(-)投保人所实施的汽车保险欺诈行为 投保人所实施的汽车保险欺诈行为主义有两类:
第一,也就是免责范围或者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情况出现时,投保人为获 得赔偿、降低个人损失等,故意隐瞒真实险情,以符合保险理财标准的情况报险 理赔等。一般情况下,这样的事故性质多数为保险人责任免除的相关范畴,被保 险人慌报案情欺骗保险人。女口,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开车的 司机是酒后驾驶、或者根本就没有驾驶执照等,类似这样情况发生后,被保险人 经常会明知相关情况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不能获得赔 偿。却故意的选择不在当时,而是在其后保安,并且由于现场勘查人员对于事故 本身不具备侦查能力,一般不会发现相关情况,欺诈行为因此形成。
第二,被保险人重复实施保险欺诈。这样的案件中一般都是投保人通常利用 相同的一起事故,重复的进行保险欺诈,然后利用时间上的不同和的经办人的不 同多次向保险人索赔。或者是被保险人可能已经对出现标的购买多个保险,而岀 现险情后,就可能利用这起事故向很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而保险人之间的竞 争与信息不对称则可能促成这样的欺诈。
(二)被保险人伪造虚假单证实施欺诈
“被保险人或其相关代理人借助于某些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制造交警事故处 理证明,或通过私人关系等利用违法违规渠道疏通有关部门以伪造证明等”,是 中国保险学会对欺诈保单行为的界定。而在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可能借助交警岀 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社区居委会等有关证明,制造某些假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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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投保人或者客户并不会保留凭证等,这就使得行为人借助上述部门的特殊影 响力,在保险人难以辨别其相关底联真伪时,可能进行保险汽车。而与之相关的 汽车交通事故等也难以准确辨别,欺诈行为因此发生。较为常见的是:某些车主 或者投保人会在某些不属于保险范畴的事故发生或者其他利益目的下,而故意的 将车辆(标的车辆)撞向大型石块、桥栏、大树等,造成车辆损坏而向保险公司 索赔。然而,多数的车主会选择偏远地区或者深夜,不容易勘测现场,保险岀勤 人员难以准确辨别,最终会按照正规程序作出理赔的特殊地点或环境,这也加大 了汽车保险欺诈风险的发生概率。
(三)汽修厂实施的欺诈行为
汽车修理部门本身对于汽车维修具备技术优势,而车辆岀险后修理者获得短 期内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如果采用不符合规格的低端材料维修,而以高价或者正 常价格申请理赔,就会形成一个汽修厂主导的典型欺诈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是: 在特定时间发生交通事故,比如在深夜或者某些节假日的车流高峰,因时间、地 点和技术原因,投保人或者驾驶员并不能及时的报警、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出现, 而维修单位直接将车辆拖走进行修理。其后,维修部门就成为与保险公司衔接获 取保险金的主要参与者。而他们可能会利用价格相对低廉的零部件甚至陈旧的零 部件进行维修,按照原装甚至进口零部件计量价格,而保险公司不了解情况,就 会按照这个高岀实际价格的单子做赔偿,那么显然维修部门可以获得高额保险回 报。而投保人或者车主本身对于技术的认知不足,甚至在遭遇修车行欺骗后取走 车辆,而车行因此可以获得高额保险回报。
在2015年央视的三一五晚会上,我们看到很多汽车修理单位,甚至汽车4S 店的维修部门,小故障大修理、大故障乱修理等相关报道,这实际上也与汽车保 险中修理单位的欺诈行为有关。具体而言,汽车的一些维修单位可能会借助对客 户汽车进行维修或其他保养机会,利用技术优势、配件等资源优势,而刻意的利 用旧的部件或者不符合实际所答应顾客的配件进行维修,并以正规配件进行保险 匹配。甚至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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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也有一些非常离谱的行为,如借助套牌手段,将不在保险范畴 的车辆的损失转移到投保车辆获得保险理赔。这样的汽车保险欺诈,不仅仅影响 保险人利益,还会对真正投保的车主产生极大的利益侵害,影响其后续投保和理 赔。
此外,需要明确汽车修理厂本身也可能重复利用技术优势进行保险欺诈。甚 至曾经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汽车修理厂何某进行保险欺诈。汽修 厂给予理赔人员一定的好处费,理赔人员要求出险车辆到此维修,对于正常保险 赔偿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扩大上报并获得差额损失收益,这个情况在近年来也有所 发展。
(四)其他特殊原因引发的保险欺诈
汽车保险业务发展中,保险的险种增多,保险合同内容较为复杂。对于很多 投保人而言,并不完全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甚至,一部分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代理 人员为获得销售业绩,可能出现误导投保人的行为,导致投保人本身对于保险合 同有误解,而在误解基础上进行了保险的理赔申请等,岀现一定的特殊保险骗保 行为,但是这与主观欺诈不同,并不构成保险欺诈。
机动车保险赔付率近些年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其原因无非就是机动车的维修 等费用增长,以及机动车的投保人出险问题增多。而这里面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投 保人骗取保险或者其他驾驶人、相关责任人骗取保险的情况。可以说,汽车保险 理赔欺诈,不仅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影响车险市场 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重视。
此外,在2015年发生了一起极为特殊的汽车保险欺诈案。某地区的一位外 科医生,借助职务之便偷取患者遗体,并制造车祸假象,欺骗保险公司保险。虽 然该案最终被警方识破而没有达到保险欺诈的最终目的。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国 国内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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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险欺诈行为日渐多元化。一些投保人或车主会利用自己某些技术上 的优势或者信息上的优势,制造更多保内风险假象以获取赔偿,而不局限于某些 免责风险发生后为弥补损失而欺诈保险的情况,其主观恶意以及法律后果更加严 重,也需要给予适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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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保险欺诈行为的形成原因分析
(-)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
1 .部分投保人将车险骗保看做补偿利益或者是获得超额收益的途径
车辆已经成为很多家庭和个人重要的财产权,而车险作为这项特殊财产权益 受损的补偿机制,是很多车主最主要的财产损害补偿途径。从利益弥补的角度, 车主当然希望获得更高的赔偿。根据高院整理的国内各地区法院审理的车险欺诈 案来看,多数车主并不是完全可以骗保,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希望多获得赔偿, 或者通过夸大事实弥补除车辆损失外的其他损失的目的,完全单纯的制造事故和 骗保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2.部分车主对车险认识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对保险心态不平衡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车辆的购买增多。在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没有显著改善 的情况下,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车险的重要性逐步提升。但是,车主多数会购 买车险,但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往往并不会对保外风险或者免责条款详细说明,一 些车主购买所谓全险后,发现在很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理赔。特别是全险中是 否投保副驾驶、投保几个座位的保险,是否投保车窗等破损保险,投保额度为何, 投保人本身都并不非常了解,而保险公司基于盈利目的往往也不会详细说明,这 就导致出险保单承保范围外的风险,而车主正常渠道无法获取理赔后,车主就会 认为购买保险支付如此高的费用实际上没有对齐提供保障,而处于利益弥补之目 的,可能骗取车辆保险理赔款。
当然,上述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会影响投保人、驾驶员以及其他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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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欺诈行为。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两车相撞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可能一方没 有保险全险或者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如驾驶员酒驾等。而另一方有全险,他们 可能商量又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一定赔偿后,有全险一方报警并表示自己承担全 责,而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保险公司无法准确界定全责归属,交警也最终按照保险 方全责划分责任。那么最终,投保车主虽然不需要承担全责但是其通过欺骗手段 获得了全险,而另一方则本需要承担更大责任却没有承担,构成一个特殊的欺诈 车险的情况。
(―)保险人层面的原因
1 •保险险种设責不合理且营销过度
车险集合了汽车的损失、责任保险等在内,而这些保险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 争相开发的市场,甚至一些保险公司会借助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车险,并以所 谓的快速入保理赔和自由设責保险项目为口号吸引投保人投保。然而,很多的保 险宣传的内容并不一定符合投保人最后的投保选择,而保险人为争夺客户也不会 对免责条款详细说明,这就使得某些投保人在一些事故发生而无法理赔后,不满 情绪增加,欺诈保险理赔款的可能增加。而这些欺诈之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这 样的风险多发,但是现有保险业务并没有真正覆盖这类风险,保险合同本身的保 障能力不足所致。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较差
保险产品本身有着一定的风险,例如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的销售,必须进 行较为严格的被保险标的价值、驾驶人资质、车辆用途等的审核,确保被保险人 符合可保原则才能承保。当前我们内地的机动车保险市场的销售、勘查险情、保 险理赔都是由一家保险公司完成,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理赔申请而不需要 支付款项,从分支机构的角度他们不会非常细心的勘查险情,除非问题特别重大, 为稳定客源,分支机构倾向于将所谓的可以理赔的情形全部纳入理赔中。而由于 勘查不完全,总部受理后对客户的理赔并不充分,与客户的矛盾就会加大,这就 使得保险理赔环节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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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而保险在中国的影响有很强的关系化特点,一些 保险销售员或者代理人甚至会在销售时告诉客户如何骗取保险等,这也使得理赔 环节风险扩大化。
3•保险惜赔问题仍然存在
—些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是购买容易、理赔困难,在此情况下他们更倾向于通 过夸大岀险情况或者其他的手段获得保险赔偿,这固然与被保险人自身的法律观 念不足有关,也与保险人的惜赔有密切关系。例如,A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以保 险风险的核实为主基础,但是在2012-2014年该公司的保险理赔中,45%的消 费者表示对于公司核查的风险项目完全不了解,另外30%的消费者则表示对于 核实风险的具体内容与自身认知或者最初保险业务员销售宣传不一致,这就使得 关于投保的标的物、被保险人的具体可保风险与出险风险的一致性不高,因此产 生的保险纠纷较多,影响理赔工作进展。而消费者多表示,理赔工作中才知道相 关保险产品并不完全适合购买,或者免责条款等内容消费者在理赔中才逐步熟 悉,这就使得消费者对于保险业务员销售的认可度不高,认为业务员存在误导消 费者购买,并最终影响理赔的情况。由此可见,目前A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工 作进展存在较大不足,与保险营销存在直接关系。
4.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机动车保险的经营以及汽车的新车销售、二手车销售等并不完全一致,投保 时保险人往往不会对新车及车主进行审核,保单仅仅对保费与具体项目进行确 定,缺乏对车主驾驶能力与基本风险规避能力的评估,这就使得保单本身风险较 高。而理赔业务是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归属后,对车辆损失进行定 损、维修和理赔,在这个过程中,参与方很多,而报警出险时间不定,保险公司 仅仅能对极少数环节进行控制,所有当事人都有可能存在着保险欺诈行为。当前 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多数存在较大缺陷,即便是依据在2006年所颁布实施 之《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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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形成了相 对合理的内部治理组织基础,并建立了一系列治理规范。但是,在我国保险业发 展中,保险公司内部人治理的问题仍然存在。在内部人治理的影响下,保险公司 将销售及投资盈利作为经营发展的首要追求,忽视对保险风险的分析与控制,这 就促使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管理中没有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基础。而在分公司及支 公司的经营中,由于总公司只关注分支公司的销售业绩,不关注业务风险等,分 支公司也忽视对保险代理人等销售保险产品时风险管理的培训,这就导致上述问 题产生,并促使保险业风险扩大。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和气生财的理念是比较强烈的。在车险欺诈被发 现后,很多保险公司会由理赔部门或者分公司的销售人员直接联系车主或者相关 责任人,来私下解决纠纷。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当他们接到通知后也会选择息 事宁人的和解方法,归还保费。特别恶劣的情况保险公司才会诉至法律,这就使 得保险公司对于欺诈行为的治理本身并不到位,法律威慑力也无法全面发挥。当 然,保险公司本身对于车主、驾驶员及保险事故发生的相关主体的沟通、互动可 能不到位,理赔仅仅通过现场勘查与记录,以交警处理为本。而交警处理本身也 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真实情况,比如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合理性,促成或者为保险 理赔欺诈带来可能。
(三)保险监管方面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车险欺诈案发生中,欺诈保险的金额迅速增长,给保险公司造成 的损失非常高。甚至一些保险欺诈案中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在百万以上,可以 说车险欺诈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是非常高的。然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往往是 要求欺诈者返还不当得利,其后对其处以少量罚金、行政警告或者处以1年以下 有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非常少。而这样的处罚在欺诈案频发但是保险欺 诈行为被发现并且诉诸法律的情况较少前提下,震慑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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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汽车保险欺诈行为治理的建议
(-)在保单设计上强化对欺诈行为的预防
当前我国汽车保险其欺诈行为较多,主要是免责条款的设責不合理,或者投 保人、车主等直接的保险利益相关者对于免责条款不满意,而将某些免责情形演 变为虚假的保险事故,获取理赔的。治理这个问题,就需要强化保单设计对保险 理赔欺诈的预防能力,可以考虑:
1 •设責欺诈警示语
欺诈警示语的设責有助于投保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理赔之前明确哪些 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法律震I1 聂作用,投保人等欺诈保险理赔 款的情况就会得到一定的抑制。不同车险产品,不同保险额度的欺诈警示性标语 应该有所差异,特别是保险额度较高或者经营性车辆的保险等,需要设責强制性 标语。而其他保险则可以设責灵活的自愿或许可性标语等。
2•设计绝对免赔额
可以考虑在车险保单中设責绝对免赔额,通过这个设責就可以降低某些欺诈 车险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对于零部件更换维修的理赔情况具备作用。当然,这个 方案的设置额度是比较灵活的,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针对不同保险 额度及保险风险具体设计和变更。
(二)提升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管控能力
1.加强保单可保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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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保险市场中普遍存在盲目销售,忽视保险风险的现实情况下,解决保 险风险的问题,必须加强保险人审核保单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在保险代理人向保 险人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后,保险人对财险则注重核对财产的市 场价值及所处环境的风险性。同时,保险人应该加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告知义 务的履行,辅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等正确的选择保险种类进行投保。
特别是,需要强化车险销售前的核查业务,明确投保人、投保车辆符合合同 内容。至少保证驾驶员及车辆符合法定要求,驾驶员要有驾驶证并且没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车辆是正规渠道购买或者取得的。同时,还需要对车辆是否用于运 营,车辆主要的行使区间、时间,驾驶员驾龄等作岀考核,以调整保单风险标准 与保险价格,以此降低高风险低投保之后投保人诈骗保险金的情况。此外,还需 要对保险岀险勘查进行严格的管理,特别强调对保险险情第一时间出现场勘查, 并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与互动,降低因为技术问题引发的理赔诈骗。此外, 保险人还需要强化与有资质的维修中心和4S店的合作,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和技 术壁垒引发的维修者诈骗保险的问题。对于每一次保险理赔,都需要与投标人或 者直接关系人核实,确保理赔款最终给予投保人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主体, 避免中间环节投标人不了解而维修单位诈骗保险的情况。
2•提升保险代理人风险意识并健全风险识别机制
在当前我国内地的保险代理人一般并没有非常好的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竜识 或者保险风险的自我控制意识,甚至一些代理人会故意虚假宣传甚至配合某些客 户诈骗保险等,这就使得保险欺诈风险扩大化。针对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必须提 升代理人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法规定范围内,详细对 客户介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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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介绍保险理赔欺诈的法律治理等,以提升客户的遵纪守法观 念,降低投保人诈骗问题。
此外,可以考虑在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管理系统中,引入欺诈内部控制机制, 形成对欺诈理赔的风险分析、识别及应对机制,以内部控制体系来约束和降低风 险。需要在更加具备针对性的控制方案基础上,对待或处理车辆保险的理赔案件, 适度地降低或者减少理赔的审查成本,而提升前期预防欺诈的风险控制成本,以 降低事后控制的滞后性与不足。当然,这个措施的实现必然会受到我国各个保险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差异等限制,并且部分分支机构与理赔部门等对保 险欺诈环节的不非常重视和关注,导致某些保险欺诈信息无法进行互动,保险系 统内部无法形成风险分担和共同控制,某些诈骗在多家不同保险公司反复发生。 对此,需要强化行业合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共同的反欺诈信息网络,在 信息互动基础上,强化对典型欺诈情形的学习和控制。同时,相互借鉴学习,以 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关键指标法就是对保险欺诈一个很好的识别方法,这种方 法主要是凭借理赔人员的平时工作经验的总结,具有很强的经验性与实战性。主 要方法是总结岀欺诈案件的共性,同时建立保险欺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储存的 数据进行数据的再处理与挖掘,总结出各种保险欺诈的风险特征,这是有效预防 和控制保险欺诈行为发生的前提。车险欺诈不但具备各自的个性,而且还具有一 些共性,这说明保险欺诈行为极有可能发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重点调查与检 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这样做客观上也提高了保险 公司的理赔速度和效益,并且会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3•简化理赔流程,确保及时完成核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流程繁琐,车险的理赔虽然逐步进入改进阶段,更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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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公司注重第一时间出险勘查和联系理赔。但是,理赔的区域差异比较大, 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车险理赔基本上可以在24-72小时实现,但是偏远 地区,车险的理赔勘查需要较长时间等待,甚至理赔的岀现勘查时间就达到发达 地区的2-3倍,这就使得偏远地区本身法律竜识就比较单薄的车主等可能会选择 欺诈手段理赔。
在车险的理赔工作中,特别需要改进理赔的第一现场勘查出勤工作。应该尽 量保证在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接到客户报案电话时,就做出反应,制定人员直接前 往第一现场做勘查。同时,必须要明确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车号 等信息,目的是为稍后的现场勘查人员勘查现场提前做好准备,如果能做到这些, 那么现场勘查人员就可以事先了解事故的大概。保险公司必须制定专业技术人 员,做到第一现场查勘出勤100%,并且做好现场的录像、照相,直接关系人调 查和记录工作。配合交警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并保存资料,以备后 续理赔,同时也可以为降低保险欺诈做好准备。保险公司还需要增加保险理赔专 员和现场勘查人员技能培训,将理赔准确性与理赔欺诈等作为其考核的重要指 标,提升勘查人员谨慎性,降低理赔欺诈。
4.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治理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对我国保险业风险形成和系统扩展有着极大的影 响。我国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能力,注重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在内 部治理上,合理划分重事会、监事会及职业经理人职责,并且明确风险管理在整 体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支公司经营中,注重加强业务风险为主的内部控制机 制建设,明确划分业务流程,对业务审核标准进行规范,并加强审核系统及监督 能力,定期对分支公司的保险业务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并处理当前保险公司经营 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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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监管
结合当前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进行车险欺 诈治理,必须注重完善保监会的监管能力。应该将保监会监管权责明确的问题作 为发展重点,强化组织内部的权责分明,形成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行政监管部 门,并针对中国保险市场实际,建立各省市地区的保监会下设机构,对各地市场 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在当前独立保监会监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适 当考虑形成第三方监管,引入市场监管,由政府部门、保险企业、被保险人及学 者等组成独立的社会监管部门,由法律保障其监管地位,对保险市场进行独立监 管,进而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的整体监管效果,同时全面提升保险市场有序竞争能 力。只有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够更好的行驶对保险业风险的防范职能,进 —步增强我国车险欺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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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总结
综合全文分析,车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重要部分,也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的 重要来源,更是保险理赔最多的一个层面。近年来车险欺诈行为有所增多,治理 这个问题需要保险人强化保险险种设计、业务风险管理与理赔管理,还需要保险 法与监管层面作出改进等。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保险法的改进对于治理车险欺诈 等意义重大,需特别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我们欣喜地看到国内的汽车销售迅速增长,车主投保交强险、 全险等的积极性明显增加,车主更多地看到了汽车保险的功能与价值。但是,在 汽车保险为车主的利益带来较强保障功能的同时,少数车主或投保人、某些拥有 技术但是缺乏职业道德的汽车修理部门等可能处于不同原因对车险进行欺诈,这 不仅仅影响保险人利益,还会促使保险理赔的惜赔问题进一步加剧,影响更多正 当理赔的开展。治理这个问题,必须强调法律的规制功能,加强法律宣传、加大 车险欺诈责任人的处罚等,才能净化环境,保障汽车保险功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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