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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来源:伴沃教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刘竹湘整理

1、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改、国土、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四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预审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5、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就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6、市、县级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多数人(50%以上为多数,2/3以上为大多数,3/4以上为绝大多数)不同意的,市、县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市、县级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人数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12、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行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4、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1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1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17、房产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8、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9、签订补偿协议。支付搬迁费、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补偿费用。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20、补偿协议签字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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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可议可诉。 2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加强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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