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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来源:伴沃教育
6.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6.1 地基基础工程

6.1.1 基础处理试验段或试桩资料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抽查试验段或试桩方案及审批资料、监理签认资料、施工记录,试验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或试桩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地基规范》第4.1.4条)

(2) 试验段长度或试桩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地基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检查施工单位具备的专业资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地基规范》第3.0.2条)

(2) 基础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试验段参数进行。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地基规范》第4.1.1条)

①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②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③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3)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地基规范》第4.1.2条)

(4)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地基规范》第4.1.5条)

(5)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地基规范》第4.1.6条)

(6) 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地基规范》第4.1.7条)

6.1.3 桩基础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地基规范》第5.1.3条)

表6.1.3-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1 2 3 盖有基础梁的桩: (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

项目 允许偏差 100+0.01H 150+0.01H 100 1/2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桩基的桩 4 (1) 最外边的桩 (2) 中间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2)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地基规范》第5.1.4条)

表6.1.3-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50 ±50 -20 -20 +50 桩位允许偏差 垂直度允许偏1~3根、单排桩基垂直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差(%) 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础的边桩 <1 <1 <1 <0.5 D/6,且不大于100 100+0.01H 70 100 70 50 D/4,且不大于150 150+0.01H 150 150 150 150 200 1 2 3 4 泥浆护壁灌注桩 套管成孔灌注桩 D≤1000mm D>1000mm D≤500mm D>500mm 混凝土护壁 干成孔灌注桩 人工挖孔桩 5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地基规范》第5.1.5条)

(4)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地基规范》第5.1.6条)

6.1.4 基坑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量测、检测,抽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地基规范》第7.1.2条-1)

(2)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地基规范》第7.8.1条)

(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地基规范》第7.1.3条)

(4)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地基规范》第7.1.5条)

(5) 地下连续墙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地基规范》第7.6.7条)

(6)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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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6.1.4-1的规定执行。(《地基规范》第7.1.7条)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① ② ③ ④ 表6.1.4-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围护结构墙顶最大位移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监控值 3 5 6 8 8 10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3 6 10 注:1.符合下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开挖深度大于10m; 监控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地基规范》第7.2.3条)

(8)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按表6.1.4-2的规定执行。(《基坑规范》GB50497-2009 8.0.3和8.0.4)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 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 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 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见表6.1.4-2。

表6.1.4-2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基坑类别 一级 序监测项号 目 支护结构类型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累计值 累计值 相对基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率绝对值坑深度绝对值绝对值率/mm/d 深度(h)控率/mm/d 深度(h)控/mm/d (h)控制/mm /mm /mm 制值% 制值% 值%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30-35 墙(坡)土墙 1 顶水平钢板桩、灌注桩、位移 型钢水泥土墙、25-30 地下连续墙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20-40 墙(坡)土墙 2 顶竖向钢板桩、灌注桩、位移 型钢水泥土墙、10-20 地下连续墙 3 围护墙水泥土墙 30-35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0.6-0.8 8-10 0.3-0.4 3-5 50-60 0.6-0.8 5-8 70-80 0.8-1.0 8-10 0.1-0.2 0.3-0.4 2-3 5-10 25-30 50-60 3

0.3-0.5 0.6-0.8 3-4 10-15 35-40 70-80 0.5-0.6 0.8-1.0 4-5 15-20

基坑类别 一级 序监测项号 目 支护结构类型 累计值 二级 累计值 三级 累计值 相对基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率绝对值坑深度率/mm/d 绝对值绝对值深度(h)控率/mm/d 深度(h)控/mm/d /mm (h)控制/mm /mm 制值% 制值% 值% 50-60 0.6-0.7 45-55 0.5-0.6 40-50 0.4-0.5 25-35 25-35 25-35 2-3 2-3 2-3 2-3 80-85 75-80 70-75 35-45 50-60 50-60 0.7-0.8 0.7-0.8 0.7-0.8 4-6 4-6 4-6 4-6 90-100 0.9-1.0 80-90 80-90 55-65 60-80 60-80 0.9-1.0 0.9-1.0 8-10 8-10 8-10 8-10 深层水钢板桩 平位移 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 地下连续墙 4 立柱竖向位移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5 位移 6 坑底回弹 7 支撑内力 8 9 墙体内力 锚杆拉力 60-70%f 70-80%f 80-90%f 10 土压力 11 孔隙水压力 注:1.h —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 — 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 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9)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地基规范》第6.2.3条)

表6.1.4-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硬 一般性粘土 硬、塑 软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充填砂土 边坡值(高∶宽) 1:1.25~1:1.5 1:0.75~1:1.0 1:1.0~1:1.25 1:1.5或更缓 1:0.5~1:1.0 1:1.0~1:1.5 注:1.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10)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地基规范》第7.1.6、A.1.1条)

6.2 地下防水工程

6.2.1 防水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实。

(1)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规范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防水规范》第3.0.6条)

(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防水规范》第4.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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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涂料防水层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防水规范》第4.4.2条)

(4) 细部构造所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和接缝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4.7.10条)

6.2.2 防水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是否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防水规范》第3.0.3条)

(2)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防水规范》第3.0.5条)

(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 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防水混凝土。(《防水规范》第3.0.7条、《防水技术规范》第4.1.15条)

(4)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6.2.2-1的规定。(《防水规范》第3.0.8条)

防水层材料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有机防水涂料 无机防水涂料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 表6.2.2-1 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施工环境气温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冷粘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溶剂型-5~35℃,水溶性5~35℃ 5~35℃ 5~35℃ (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构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刊物二次搅拌(《防水技术规范》第4.1.21、4.1.22条)

(6) 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 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保护层。底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大于50mm。(《防水规范》第4.3.5、4.3.8条)

(7) 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防水规范》第4.4.9条)

(8) 塑料板防水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水规范》第4.5.2条)

①塑料板的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塑料板边铺边将其与暗钉圈焊接牢固; ②两幅塑料板的搭接宽度应为100mm,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③搭接缝宜采用双条焊缝焊接,单条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 ④复合式衬砌的塑料板铺设与内衬混凝土的施工距离不应小于5m。

(9) 塑料板防水层的基面应坚实、平整、圆顺,无漏水现象;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塑料板的铺设应平顺并与基层固定牢固,不得有下垂、绷紧和破损现象。(《防水规范》第4.5.6、4.5.7条)

6.2.3 渗排水、盲沟排水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施工方法。

(1) 集水管的埋设深度及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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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渗排水层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6.1.10条)

(3) 渗排水层的铺设应分层、铺平、拍实。(《防水规范》第6.1.11条) (4) 盲沟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6.1.12条) 6.2.4 防水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量测、抽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检测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防水规范》第第4.1.8、4.1.9条)

(2) 防水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其允许偏差为+15mm、-10mm;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允许偏差为±10mm。(《防水规范》第4.1.11、4.1.12条)

(3)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防水规范》第4.2.8、4.2.9条)

(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防水规范》第4.2.11条)

(5) 卷材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搭接缝应粘(焊)结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皱折、翘边和鼓泡等缺陷。(《防水规范》第4.3.12、4.3.13条)

(6) 涂料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防水规范》第4.4.10条)

(7)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防水规范》第4.4.11条)

6.3 混凝土结构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工程)

6.3.1 原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查看原材料储存场地、堆放与标识情况。

(1)混凝土结构工程所用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范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

(2)钢筋进场时,应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3)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其性能符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等规定。

(4)水泥进场时,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指标进行复验。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质量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B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规定。

(《混凝土规范》第5.2.1、6.2.1、6.2.3、7.2.1、7.2.5条) 6.3.2 模板分项工程

抽查施工方案、设计检算资料、安装验收、施工与监理检验记录等资料,现场检查。

(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混凝土规范》第4.1.1条)

(2)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混凝土规范》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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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混凝土规范》第4.1.3条)

(4)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6.3.2-1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4.3.1条)

构件类型 表6.3.2-1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百构件跨度(m) 分率(%) ≤2 ≥50 >2,≤8 >8 梁、拱、壳 悬臂构件 ≤8 >8 ≥75 ≥100 ≥75 ≥100 ≥100 板

6.3.3 钢筋分项工程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抽查技术交底、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除焊接封闭式箍筋外,箍筋的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形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规范》第5.3.1、5.3.2条)

(2)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表6.3.3-1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5.3.4条)

表6.3.3-1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箍筋内净尺寸 允许偏差(mm) ±10 ±20 ±5

(3) 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绑扎、焊接、机械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与机械连接接头应按要求的频次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规范》第5.4.1、5.4.2条)

(4)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混凝土规范》第5.4.3条)

(5)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及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mm。(《混凝土规范》第5.4.5、5.4.6条)

(6) 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安装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6.3.3-2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5.5.1、5.5.2条)

项目 绑扎钢筋网 绑扎钢筋骨架 表6.3.3-2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检验方法 (mm) 长、宽 网眼尺寸 长 宽、高 间距 受力钢筋 保护层厚度 排距 基础 柱、梁 ±10 ±20 ±10 ±5 ±10 ±5 ±10 ±5 7

钢尺检查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钢尺量两端、中间各一点,取最大值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项目 板、墙、壳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钢筋弯起点位置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水平高差 允许偏差(mm) ±3 ±20 20 5 +3,0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钢尺量连续三档,取最大值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钢尺和塞尺检查 注:1 检查预埋件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向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2 表中梁类、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

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6.3.4 混凝土分项工程

抽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审批资料、拌和设备的检定与校验记录、混凝土拌和记录、混凝土性能测试记录、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

(1) 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应进行配合比设计。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7.2.6、7.3.1条)

(2) 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混凝土规范》第7. 3.2条)

(3) 混凝土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偏差应表6.3.4-1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7.4.3条)

表6.3.4-1 原材料每盘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水泥、掺合料 粗、细骨料 水、外加剂 允许偏差 ±2% ±3% ±2% (4) 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混凝土规范》第7.4.4条)

(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混凝土规范》第7.4.5条)

(6)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进行。(《混凝土规范》第7.4.6条)

(7)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不同混凝土潮湿养护时间应符合规范规定。

6.3.5 预应力分项工程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设备检校报告、检测资料、检验批验收资料,张拉记录、现场检查实测。

(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规范》第6.3.1条)

(2)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和形状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预应力筋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应符合表6.3.5-1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6.3.6、6.3.7条)

截面高(厚)度(mm) 允许偏差(mm) 表6.3.5-1 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允许偏差 h≤300 300<h≤1500 ±5 8

±10 h>1500 ±15 注:束形控制点的竖向位置偏差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

的尺寸偏差。

(3) 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混凝土规范》第6.4.1条)

(4) 预应力筋的张拉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和规范要求。(《混凝土规范》第6.4.2条)

(5)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5%。(《混凝土规范》第6.4.3条)

(6) 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混凝土规范》第6.5.1条)

(7) 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混凝土规范》第6.5.2条) 6.3.6 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量测、抽查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检测记录。

(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规范》第7.4.1条)

(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不宜有一般缺陷。外观质量缺陷按表6.3.6-1确定。(《混凝土规范》第8.2.1、8.2.2、8.1.1条)

表6.3.6-1 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露筋 蜂窝 孔洞 夹渣 疏松 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现象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严重缺陷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一般缺陷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沾污等 水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3)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现浇结构拆模后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6.3.6-2的规定。(《混凝土规范》第8.3.1、8.3.2条)

项目 基础 轴线位置 垂直层高 独立基础 墙、柱、梁 剪力墙 ≤5m 表6.3.6-2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5 10 8 5 8 9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项目 度 层高 全高 截面尺寸 电梯井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线 井筒全高(H)垂直度 表面平整度 预埋件 预埋螺栓 预埋管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5m 全高(H) 标高 允许偏差(mm) 10 H/1000且≤30 ±10 ±30 +8,-5 +25,0 H/1000且≤30 8 10 5 5 15 检验方法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经纬仪、钢尺检查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经纬仪、钢尺检查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钢尺检查 钢尺检查 注: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6.4 钢结构工程

6.4.1 钢结构所用原材料及成品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中文标志及材质检测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查看原材料储存场地、堆放与标识情况。

(1) 钢结构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按规范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钢结构规范》第3.0.3、4.2.1条)

(2)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钢结构规范》第4.3.1、4.3.2条)

(3)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钢结构规范》第4.4.1条)

(4)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沾染脏物,螺纹不应损伤。(《钢结构规范》第4.4.4条)

(5) 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钢结构规范》第4.5.1、4.5.2条)

6.4.2 钢结构焊接工程

查阅设计文件,抽查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焊条与焊剂等烘焙记录、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钢结构规范》第5.2.1条)

(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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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焊。(《钢结构规范》第5.2.2条)

(3) 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钢结构规范》第5.2.3条)

(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钢结构规范》第5.2.4条)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6.4.2-1的规定。

表6.4.2-1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评定等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探伤比例 Ⅱ B级 100% Ⅱ AB级 100% 二级 Ⅲ B级 20% Ⅲ AB级 20% (5) 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钢结构规范》第5.2.5条)

(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钢结构规范》第5.2.6条)

(7)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 倍以上,且不应小于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 板厚1h 确定。(《钢结构规范》第5.2.7条)

(8)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钢结构规范》第5.2.11条)

6.4.3 紧固件连接工程

查阅设计文件,抽查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扭矩扳手标定记录和螺栓施工记录。

(1)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 扣。(《钢结构规范》第6.2.3条)

(2)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规范》第6.3.1条)

(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规范规定。(《钢结构规范》第6.3.2条)

(4)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钢结构规范》第6.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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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 的规定。(《钢结构规范》第6.3.4条)

(6)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 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 扣或4 扣。(《钢结构规范》第6.3.5条)

(7)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钢结构规范》第6.3.6条)

(8)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1.2d(d 为螺栓直径)。(《钢结构规范》第6.3.7条)

6.4.4 钢结构制作安装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抽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钢结构工程施工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钢结构规范》第3.0.1条)

(2) 安装的测量校正、高强度螺栓安装、负温度下施工及焊接工艺等,应在安装前进行工艺试验或评定,并应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或方案。(《钢结构规范》第10.1.4条)

(3) 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楼面、平台等的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严禁超过梁、桁架、楼面板、屋面板、平台铺板等的承载能力。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钢结构规范》第10.1.6、10.1.8条)

(4) 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钢结构规范》第10.3.1条)

(5)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钢结构规范》第10.3.2条)

(6) 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跨中的垂直度允许偏差h/250,且不应大于15mm;侧向弯曲矢高f:l≤30m时允许偏差l/1000、且不应大于10mm,30m<l≤60m时允许偏差l/1000、且不应大于30mm,l>60m时允许偏差l/1000、且不应大于50mm。(《钢结构规范》第10.3.3条)

6.4.5 钢结构涂装工程

现场检查,查阅设计文件,抽查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构件组装、预拼装或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和钢结构普通涂料涂装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钢结构规范》第14.1.3条)

(2) 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涂装时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h 内应保护免受雨淋。(《钢结构规范》第14.1.4条)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表6.4.3-1的规定。(《钢结构规范》第14.2.1条)

表6.4.5-1 各种底漆或防锈漆要求最低的除锈等级 涂料品种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锈漆除锈等级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胶、氯磺化聚乙烯、环氧树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锈漆除锈等级 无机富锌、有机硅、过氯乙烯等底漆除锈等级 12

除锈等级 St2 Sa2 1/2Sa2

(3)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钢结构规范》第14.2.2条)

(4)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等。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钢结构规范》第14.2.3、14.2.5条)

(5) 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钢结构规范》第14.2.4条)

(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 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GB9978 的规定。(《钢结构规范》第14.3.2条)

(7)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1mm。(《钢结构规范》第14.3.3、14.3.4条)

(8)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已剔除。(《钢结构规范》第14.3.5、14.3.6条)

6.5 屋面工程

6.5.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材质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实。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虹吸排水系统所用虹吸雨水斗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后,应按规范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屋面规范》第3.0.6条)

6.5.2 屋面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施工方法。

(1)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屋面规范》第3.0.3条)

(2)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屋面规范》第3.0.5条)

(3)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6.5.2-1的规定。(《防水规范》第3.0.10条)

表6.5.2-1 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层材料 粘结保温层 沥青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冷粘法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施工环境气温 热沥青不低于-10℃,水泥砂浆不低于5℃ 不低于5℃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13

刚性防水层 不低于5℃ (4) 铺贴卷材采用搭接法时,上下层及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缝应错开。各种卷材搭接宽度应符合表6.5.2-2的要求。(《屋面规范》第4.3.7条)

铺贴方法 卷材种类 沥青防水卷材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胶粘剂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胶粘带 单缝焊 双缝焊 满粘法 100 80 80 50 表6.5.2-2 卷材搭接宽度 短边搭接 空铺、点粘、条粘法 150 100 100 60 满粘法 70 80 80 50 60,有效焊接宽度不小于25 80,有效焊接宽度10×2+空腔宽 长边搭接 空铺、点粘、条粘法 100 100 100 60 (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屋面规范》第7.1.5条)

6.5.3 屋面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抽查试验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屋面规范》第4.1.8条) (2) 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平整、压光,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得有拌合不匀、蜂窝现象。(《屋面规范》第4.1.10条)

(3) 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屋面规范》第4.3.16、5.3.10、6.1.8、7.3.6条) (4)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0%。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无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屋面规范》第5.3.12、5.3.13条)

(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配置双向钢筋网片。钢筋网片在分格缝处应断开,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应表面平整、压实抹光,不得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屋面规范》第6.1.5、6.1.10、6.1.13条)

(6)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密封防水接缝宽度的允许偏差为±10%,接缝深度为宽度的0.5~0.7倍。(《屋面规范》第6.2.7、6.2.9条)

(7) 瓦屋面挂瓦条应分档均匀,铺钉平整、牢固;瓦面平整,行列整齐,搭接紧密,檐口平直。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均匀,封固严密;屋脊和斜脊应顺直,无起伏现象。瓦屋面泛水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顺直整齐,结合严密,无渗漏。(《屋面规范》第7.1.6、7.1.7、7.1.8条)

(8) 金属板材屋面应安装平整,固定方法正确,密封完整;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段应顺直,无起伏现象。(《屋面规范》第7.3.7、7.3.8条条)

(9) 屋面虹吸排水系统虹吸雨水斗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6 站台工程

6.6.1 站台墙及站台面所用原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材质检测报告及监理平行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核实。 (1) 站台墙及站台面所用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应符合铁道部现行《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有关规定。(《站场标准》第8.2.2条)

(2) 站台墙所用混凝土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站场标准》第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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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台填筑所用填料的种类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站场标准》第8.3.1条) 6.6.2 站台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施工方法。 (1) 站台墙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和站台墙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允许偏差分别为0~+15mm和±10mm,并不得侵入限界。(《站场标准》第8.2.5条)

(2) 站台墙顶面及墙面应平顺、前缘顺直、砌缝均匀;顶面砌块无缺棱掉角,防滑花纹清晰。站台墙结构尺寸的允许偏差、施工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2-1的规定。(《站场标准》第8.2.8、8.2.9条)

序号 1 2 3 站台墙厚度 站台墙顶面平整度 站台墙端位置 项目 表6.6.2-1 站台墙结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检验数量 ±20 2 ±100 每20m抽查1处 每道墙1次 检验方法 尺量 (3) 站台填筑的压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站台填筑应密实,表面平整,无积水、无明显碾压轮迹、无明显局部凸凹等现象,坡面符合设计要求。(《站场标准》第8.3.2、8.3.4条)

(4) 混凝土站台面伸缩缝的设置位置、塞缝质量、缝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站场标准》第8.4.3条)

(5) 站台面应表面平整,色泽均匀,雨水口等排水设施位置正确、排水通畅,无积水。(《站场标准》第8.4.4条)

(6) 站台面结构尺寸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2-2的规定。(《站场标准》第8.4.5条)

序号 1 2 3 项目 厚度 横坡 平整度 表6.6.2-2 站台面结构允许尺寸偏差 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 ±20mm 0.15% 7mm 每100m查1处 每100m查5处 坡度尺 2m长直尺 检验方法 挖验或钻心取样检测 (7) 站台附属设施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和下列要求:(《站场标准》第8.5.5条)

① 安全线涂刷醒目,顺直。以瓷砖做安全线应镶嵌平整、稳固、顺直,间距均匀。 ② 站名牌字迹清晰,牌面洁净,油漆色泽鲜明。

(8) 站名牌及安全线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2-3的规定。(《站场标准》第8.5.6条)

表6.6.2-3 站名牌及安全线的允许偏差 序号 1 2 3 项目 安全线偏离规定轴线 站名牌 长度、宽度 离地面高度 允许偏差(mm) 30 20 ±50 检验数量 每50m抽查1处 每个牌各量1处 每个牌量1处 检验方法 尺量 尺量 尺量 6.7 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工程

6.7.1 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检查材料、构件、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1) 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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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2.4条)

①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璃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③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④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⑤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⑥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2) 玻璃幕墙安装,必须提交工程所采用的玻璃幕墙产品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还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提交包括平面变形性能、保温隔热性能等的检验报告。(《玻璃,幕墙检验标准》6.1.2)

(3)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1的规定。(《玻璃,幕墙检验标准》2.4.1、2.4.2)

表6.7.1-1 玻璃厚度允许偏差(mm) 玻璃厚度 5 6 8 10 12 15 19 允许偏差 单片玻璃 ±0.2 ±0.3 ±0.4 ±0.6 ±1.0 δ<17时±1.0 δ=17~22时±1.5 δ>22时±2.0 中空玻璃 夹层玻璃 厚度偏差不大于玻璃原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允许偏差之和。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时,允许偏差±0;中间层总厚度大于或等于2mm时,允许偏差±0.2mm。 (4)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面质量的检验。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膜厚应大于45μm;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玻璃,幕墙检验标准》2.3.1、2.3.2)

(5)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接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撑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玻璃,幕墙技术规范》3.1.4和3.1.5)

(6) 石材幕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幕墙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装饰装修规范》第9.4.2条)

(7) 金属幕墙工程所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3.2条)

(8) 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金属,石材技术规范》3.5.2、3.5.3)

6.7.2 玻璃幕墙的安装

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抽查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检测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玻璃,幕墙技术规范》3.4.4)

(2)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2.8条)

16

① 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②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少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3) 高度超过4m的全玻璃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装饰装修规范》第9.2.9、9.2.10条)

(4) 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装饰装修规范》第9.2.11、9.2.12条)

(5) 玻璃幕墙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玻璃幕墙开启的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装饰装修规范》第9.2.13、9.2.14条)

(6) 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装饰装修规范》第9.2.15条)

(7) 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2-1的规定。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2-2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2.16、9.2.17、9.2.18条条)

项次 1 2 3 表6.7.2-1 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目 质量要求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擦伤总面积 不允许 ≤8条 ≤500mm2 检验方法 观察 用钢尺检查 用钢尺检查 项次 1 2 3 表6.7.2-2 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目 质量要求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擦伤总面积 不允许 ≤2条 ≤500mm2 检验方法 观察 用钢尺检查 用钢尺检查 (8)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应横平顺直、颜色、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安装应牢固。单元玻璃幕墙的单元拼缝或隐框玻璃幕墙的分格玻璃拼缝应横平竖直、均匀一致。玻璃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装饰装修规范》第9.2.19、9.2.20条)

(9)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2-3的规定。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2-4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2.23、9.2.24条)

项次 表6.7.2-3 明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项目 (mm) 幕墙高度≤30m 10 幕墙垂直度 30m<幕墙高度≤60m 60m<幕墙高度≤90m 幕墙高度>90m 17

15 20 25 检验方法 1 用经纬仪检查 项次 2 3 4 5 6 分格框对角线长度差 构件水平度 幕墙水平度 项目 幕墙幅宽≤35m 幕墙幅宽>35m 构件直线度 构件长度≤2m 构件长度>2m 相邻构件错位 对角线长度≤2m 对角线长度>2m 允许偏差 (mm) 5 7 2 2 3 1 3 4 检验方法 用水平仪检查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用水平仪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项次 表6.7.2-4 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项目 (mm) 幕墙高度≤30m 10 幕墙垂直度 30m<幕墙高度≤60m 60m<幕墙高度≤90m 幕墙高度>90m 2 3 4 5 6 7 8 9 10 幕墙水平度 层高≤3m 层高>3m 幕墙表面平整度 板材立面垂直度 板材上沿水平度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阳角方正 接缝直线度 接缝高低差 接缝宽度 15 20 25 3 5 2 2 2 1 2 3 1 1 用水平仪检查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检验方法 1 用经纬仪检查 6.7.3 石材幕墙的安装

对照设计说明抽查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检测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核实、量测。

(1) 石材幕墙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饰装修规范》第9.4.3、9.4.4条)

(2) 石材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石材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面板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装饰装修规范》第9.4.5、9.4.6条)

(3)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石材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装饰装修规范》第9.4.7、9.4.8条)

(4)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石材表面和板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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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饰装修规范》第9.4.10、9.4.11条)

(5) 石材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石材幕墙应无渗漏。(《装饰装修规范》第9.4.12、9.4.13条)

(6) 石材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应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石材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装饰装修规范》第9.4.14、9.4.15条)

(7) 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应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石材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石材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装饰装修规范》第9.4.16、9.4.17、9.4.18条)

(8)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3-1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4.19条)

项次 1 2 3 表6.7.3-1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目 质量要求 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擦伤总面积 不允许 ≤8条 ≤500mm 2检验方法 观察 用钢尺检查 用钢尺检查 (9) 石板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6.7.3-2的规定。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3-3的规定。(《金属,石材技术规范》8.0.4-6、《装饰装修规范》第9.4.20)

项目 竖缝及墙面垂直缝 表6.7.3-2 石板的安装质量 允许偏差(mm) 幕墙层高不大于3m 幕墙层高大于3m ≤2 ≤3 ≤2 ≤2 ≤2 ≤1 检查方法 激光经纬仪或经纬仪 2m靠尺、钢板尺 2m靠尺、钢板尺 2m靠尺、钢板尺 卡尺 幕墙水平度(层高) 竖缝直线度(层高) 横缝直线度(层高) 拼缝宽度(与设计值比) 表6.7.3-3 石材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幕墙高度≤30m 1 幕墙垂直度 30m<幕墙高度≤60m 60m<幕墙高度≤90m 幕墙高度>90m 2 3 4 5 6 7 8 幕墙水平度 板材立面垂直度 板材上沿水平度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幕墙表面平整度 阳角方正 接缝直线度 2 2 3 允许偏差(mm) 光面 10 15 20 25 3 3 2 1 3 4 4 用水平仪检查 用水平仪检查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用经纬仪检查 麻面 检验方法 19

项次 9 10 项目 接缝高低差 接缝宽度 允许偏差(mm) 光面 1 1 麻面 - 2 检验方法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6.7.4 金属幕墙的安装

对照设计说明抽查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检测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核实、量测。

(1)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幕墙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饰装修规范》第9.3.3、9.3.4条)

(2) 金属板材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4-1的规定。(《金属,石材技术规范》6.4.2)

表6.7.4-1 金属板材加工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边长 对边尺寸 对角线 折弯高度 平面度 孔的中心距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 ±2.5 ≤2.5 ≤3.0 2.5 3.0 ≤1.0 ≤2/1000 ±1.5 (3)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金属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装饰装修规范》第9.3.5、9.3.6条)

(4)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装饰装修规范》第9.3.7条)

(5)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装饰装修规范》第9.3.8、9.3.9条)

(6) 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金属幕墙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金属幕墙应无渗漏。(《装饰装修规范》第9.3.10、9.3.11、9.3.12条)

(7) 金属幕墙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金属幕墙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装饰装修规范》第9.3.13、9.3.14条)

(8) 金属幕墙的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金属幕墙上的滴水线、流水坡向应正确、顺直。(《装饰装修规范》第9.3.15、9.3.16条)

(9)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4-2的规定。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7.4-3的规定。(《装饰装修规范》第9.3.17、9.3.18条)

表6.7.4-2 每平方米金属板的表面质量和检验方法

项次 1 2 3 项目 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 擦伤总面积 20

质量要求 不允许 ≤8条 ≤500mm2 检验方法 观察 用钢尺检查 用钢尺检查

项次 表6.7.4-3 金属幕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 项目 (mm) 幕墙高度≤30m 1 幕墙垂直度 30m<幕墙高度≤60m 60m<幕墙高度≤90m 幕墙高度90m 2 3 4 5 6 7 8 9 10 幕墙水平度 层高≤3m 层高>3m 幕墙表面平整度 板材立面垂直度 板材上沿水平度 相邻板材板角错位 阳角方正 接缝直线度 接缝高低差 接缝宽度 10 15 20 25 3 5 2 3 2 1 2 3 1 1 用水平仪检查 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 用垂直检测尺检查 用1m水平尺和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用钢直尺检查 用经纬仪检查 检验方法 6.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6.8.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检查材料、配件、器具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2.1条)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论证书。(《灭火验收规范》第3.2.1条)

(3)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2.2、3.2.3条)

(4) 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2.4条)

(5)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4.1.2条)

6.8.2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检测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检查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1.6条、《灭火验收规范》第3.1.2条)

(2)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3、3.3.7条)

①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1

②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③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⑤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台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⑥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架、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宜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穿过楼板或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13条、《防火规范》第7.3.5条)

(4) 钢管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6.8.3-1的规定。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6.8.3-2的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铜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表6.8.3-3的规定。(《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8、3.3.9、3.3.10条)

表6.8.3-1 钢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支架的保温管 2 2.5 2.5 2.5 3 3 4 4 4.5 6 7 7 8 8.5 最大间6 6 6.5 7 8 9.5 11 12 距(m) 不保温管 2.5 3 3.5 4 4.5 5 表6.8.3-2 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管径(mm) 12 14 16 18 20 25 32 40 50 63 75 90 110 立管 0.5 0.6 0.7 0.8 0.9 1.0 1.1 1.3 1.6 最大间距水平冷水管 0.4 0.4 0.5 0.5 0.6 0.7 0.8 0.9 1.0 (m) 管 热水管 0.2 0.2 0.25 0.3 0.3 0.35 0.4 0.5 0.6 表6.8.3-3 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mm) 支架的垂直管 最大间距(m) 水平管 15 1.8 1.2 20 2.4 1.8 25 2.4 1.8 32 3.0 2.4 40 3.0 2.4 50 3.0 2.4 65 3.5 3.0 80 3.5 3.0 1.8 1.1 0.7 100 3.5 3.0 2.0 0.8 125 3.5 3.0 2.2 150 4.0 3.5 2.4 200 4.0 3.5 1.2 1.35 1.55 (5) 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11条)

① 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个。 ② 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③ 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 在同一高度。

(6)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6.8.3-4的规定。(《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15条)

公称直径(mm) 插入深度(mm) 20 16 表6.8.3-4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5 32 40 50 75 19 22 26 31 44 100 61 125 69 150 80 (7) 消防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灭火验收规范》第5.1.11、《防火规范》第8.4.2条)

(8)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4.3.3条) ①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②栓口中心距地面为1.1m,允许偏差±20mm。

③阀门中心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100mm,允许偏差±5mm。

22

④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3mm。

(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灭火验收规范》第5.2.1、5.2.2条)

6.8.3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量测、抽查水压试验、灌水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3.3.16、4.2.1条)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灭火验收规范》第3.1.5条

(3)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5.2.1条)

(4)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5.2.5条)

(5) 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5.3.1条)

(6)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给排水及采暖规范》第6.2.1条)

6.9 通风与空调工程

6.9.1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检查材料、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复验报告。

(1)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1、4.2.2、7.1.2条)

(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3、4.2.4条)

6.9.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与监理记录、检测资料、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通风与空调规范》第3.0.2、3.0.3条)

(2)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通风与空调规范》第3.0.12条)

(3) 金属风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6条) ①风管板材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型拼接缝。

②金属风管法兰材料规格不应小于表6.9.2-1 或表6.9.2-2 的规定。中、低压系统风管法兰的螺栓及铆钉孔的孔距不得大于150mm;高压系统风管不得大于10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部位应设有螺孔。

当采用加固方法提高了风管法兰部位的强度时,其法兰材料规格相应的使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表6.9.2-1 金属圆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mm) 风管直径D 法兰材料规格 23

螺栓规格 扁钢 D≤140 140<D≤280 280<D≤630 630<D≤1250 1250<D≤2000 风管长边尺寸b b≤630 630<b≤1500 1500<b≤2500 2500<b≤4000 20×4 25×4 — — 角钢 — — 25×3 30×4 M8 M6 — 40×4 表6.9.2-2 金属矩形风管法兰及螺栓规格(mm) 法兰材料规格角钢 25×3 30×3 40×4 50×5 螺栓规格 M6 M8 M10 (4) 非金属(硬聚氯乙烯、有机、无机玻璃钢)风管的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7条)

①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6.9.2-3、6.9.2-4、6.9.2-5 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②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厚度。

风管直径D D≤180 180<D≤400 400<D≤500 500<D≤800 表6.9.2-3 硬聚氯乙烯圆形风管法兰规格(mm)

材料规格 材料规格 连接螺栓 风管直径D (宽×厚) (宽×厚) 35×6 M6 800<D≤1400 45×12 35×8 35×10 40×10 M8 1400<D≤1600 1600<D≤2000 50×15 60×15 连接螺栓 M10 风管边长b b≤160 160<b≤400 400<b≤500 500<b≤800 D>2000 按设计 表6.9.2-4 硬聚氯乙烯矩形风管法兰规格(mm) 材料规格 材料规格 连接螺栓 风管边长b 连接螺栓 (宽×厚) (宽×厚) 35×6 M6 800<b≤1250 45×12 35×8 35×10 40×10 M8 1250<b≤1600 1600<b≤2000 50×15 60×15 按设计 连接螺栓 M8 M10 M10 M10 b>2000 表6.9.2-5 有机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mm) 材料规格 风管直径D或风管长边尺寸b (宽×厚) D(b)≤400 400<D(b)≤1000 1000<D(b)≤2000 30×4 40×6 50×8 (5) 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10条) ①圆形风管(不包括螺旋风管)直径大于等于800mm, 且其管段长度大于1250mm 或总表面积大于4m2 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②矩形风管边长大于630mm、保温风管边长大于800mm,管段长度大于1250mm或低压风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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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平面积大于1.2m、中、高压风管大于1.0m,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③非规则椭圆风管的加固,应参照矩形风管执行。

(6) 非金属风管的加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11条)

①硬聚氯乙烯风管的直径或边长大于500mm 时,其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处应设加强板,且间距不得大于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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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机及无机玻璃钢风管的加固,应为本体材料或防腐性能相同的材料,并与风管成一整体。 (7) 矩形风管弯管的制作,一般应采用曲率半径为一个平面边长的内外同心弧形弯管。当采用其他形式的弯管,平面边长大于500mm 时,必须设置弯管导流片。(《通风与空调规范》第4.2.12条)

(8)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2.1条)

(9) 风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3.4条)

①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小于等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可分别延长至5m 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

②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 个固定点。

③支、吊架不宜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④当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 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 个。

(10)非金属风管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3.5条)

①硬聚氯乙烯风管的直段连续长度大于20m,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伸缩节;支管的重量不得由干管来承受,必须自行设置支、吊架;

②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

(11)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防火规范》第10.3.12条)

①穿越防火分区处。

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③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④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处两侧。 6.9.3 通风与空调工程实体质量

现场检查量测、抽查严密性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施工与监理检验资料。

(1) 风管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规定。(《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1.2、6.2.8条)

(2) 风管系统吊、支架采用膨胀螺栓等胀锚方法固定时,必须符合其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1.3条)

(3)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通风与空调规范》第7.2.2条)

(4)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6.2.2条) ①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②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③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5) 除尘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7.2.4条) ①型号、规格、进出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壳体应做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为3%;

③布袋除尘器、电除尘器的壳体及辅助设备接地应可靠。

(6)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7.2.7、7.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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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②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③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7)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以及储油罐及日用油箱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与消防要求。燃气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调压装置、过滤器的安装和调节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且应可靠接地。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通风与空调规范》第8.2.3、8.2.6条)

(8)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 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通风与空调规范》第8.2.7条) 6.10 附则

6.10.1 所依据标准、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标准、规定名称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版本 GB50202-2002 GB50497-2009 GB50208-2002 GB50108-2008 GB50204-2002 GB50205-2001 GB50207-2002 TB10423-2003 JGJ102-2003 JGJ/T139-2001 JGJ133-2001 GB50204-2002 GB50243-2002 GB50016-2006 GB50261-2005 简称 《地基规范》 《基坑规范》 《防水规范》 《防水技术规范》 《混凝土规范》 《钢结构规范》 《屋面规范》 《站场标准》 《装饰装修规范》 备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0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11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13 验收规范》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14 范》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16 范》 《玻璃,幕墙技术规范》 《玻璃,幕墙检验标准》 《金属,石材技术规范》 《给排水及采暖规范》 《通风与空调规范》 《防火规范》 《灭火验收规范》 6.10.2 铁路站场房建工程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序号 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备注 (1) 未进行试验段或试桩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 (2)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及粉煤灰地基分层铺设厚度及压实系数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6.1地下基(3) 擅自将钻孔桩施工改变为人工挖孔桩施工。 础 (4) 基坑未按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坡度放坡开挖。 (5)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安装偏位、浮笼等。 (6) 混凝土灌注桩桩头或钢筋伸入基础长度不足,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或规26

序号 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范要求。 (7) 混凝土桩身质量检验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 (8) 未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验槽。 (1) 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 (2)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 未按规定对进场的防水材料进行抽样复验。 (4) 防水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5) 防水卷材搭接宽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6) 中埋式止水带中心线与变形缝中心线不重合,止水带固定不牢靠、弯直和有扭曲现象。 (1) 钢筋保护不到位,锈蚀。 (2) 粗细骨料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超标,储存混放。 (3) 外加剂性能指标不稳定。 (4) 安装数量不足,间距、排距超出验收标准要求。 (5) 钢筋连接接头检验频率不足,焊缝宽度、高度及搭接长度不满足要求。 (6) 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7) 预埋钢筋位置不准确,尺寸误差超出允许偏差要求。 (8)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存在有露筋、蜂窝、孔洞、裂缝等严重缺陷。 (9) 现浇结构尺寸误差超出允许偏差要求。 (10) 清水混凝土构件有影响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1) 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 (2) 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钢结构所用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检验。 (3) 焊工未经考试合格及取得合格证书上岗。 (4)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未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5) 钢结构工程分项检验批验收及签认不及时。 (6) 未按规定对焊缝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7) 未按规定对焊缝进行第三方检测。 (8) 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1) 屋面防水、保温隔热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未按规定对进场的防水材料进行抽样复验。 (3) 屋面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 防水卷材搭接宽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表面有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 (6) 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对完工的防水层做好成品保护。 (1) 未按规定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 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站台填筑。 (3) 站台墙结构尺寸误差超过允许偏差。 (4) 站台墙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和站台墙顶面高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 站台面结构尺寸误差超过允许偏差。 (6) 站台面表面不平整,排水不畅、积水。 (1) 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幕墙所用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检验。 (2) 玻璃幕墙安装误差超过允许偏差。 (3) 幕墙有渗漏现象。 (4) 玻璃幕墙表面有污染和镀膜损坏。 (5) 石材幕墙表面有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不协调一致,有明显色差和明显修痕。 (1)未按规定对进场材料品种、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 (2) 给排水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27

备注 6.2地下防水 6.3混凝土结构 6.4钢结构 6.5屋面 6.6站台 6.7幕墙 6.8给排水与采暖

序号 监督检查常见问题 备注 (4) 管道水平安装的支、吊架间距不符合规范规定。 (5)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规定。 (6) 未按规定对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半成品、配件、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6.9通风与(3) 风管的连接与加固不符合规范规定。 空调 (4) 风管系统吊、支架间距不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要求。 (5) 通风与空调设备金属外壳未按规范规定接地。 (6) 未按规定对风管系统进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应不满足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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