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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商务区局部区域土地收储实施方案

来源:伴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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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商务区局部区域土地收储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推动转型升级,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南现代化示范区规划》、《高新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等规划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对高新商务区局部区域实施土地收储,现将土地收储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收储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04〕140号)等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积极推进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工作。

2.科学组织原则。按照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时序目标,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科学组织,推动土地收储工作落实到位。 3.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属地单位和区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作,增强合力,形成指挥部决策、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工作推进小组负责、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推动收储工作全

面开展。

4.公平公开原则。政策面前人人平等,收储补偿按统一政策执行,兼顾统一性和平衡性,充分考虑被收储单位的现实和长远发展要求,依法保护被收储单位的合法权益,公平公开推进收储工作。 5.审计评价原则。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被收储地块的土地、房屋评估价格以及拟收储价格进行审计评价,收储工作推进小组依据通过审计评价后的拟收储价格实施土地收储。 二、收储对象

对高新商务区局部区域(西至新藻江河、南至河海路、东至通江路、北至沪宁高速公路)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2012年批准的《高新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土地进行收储。已列入征收或按法律规定需列入征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不作为本方案实施对象。 三、时序目标

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总体时间为3~5年,原则上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签订收储协议的用地规模不小于800亩,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第二阶段:2015年累计签订收储协议的用地规模不小于2000亩,自

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第三阶段:2016年全面完成收储协议的签订工作,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内完成被收储单位的搬迁。 四、收储组织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和推进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该

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见附件)

2.制定收储计划。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收储计划,根据年度收储计划,细化收储进度及目标要求,并分解落实到各推进工作小组,确保各项收储工作按计划推进。

3.细化收储政策。参照《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常政发〔2005〕188号)、《关于批转〈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奖励比例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6〕8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新政〔2004〕140号)文件,结合高新商务区实际情况,高新商务区土地收储补偿构成如下: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搬迁时被收储单位或个人原土地取得方式和原用途的土地评估价(经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确定)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搬迁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经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确定)给予补偿。

(3)搬迁综合补贴:按该地块出让后预期净收益为基数的20%给予补贴。

(4)搬迁奖励:被收储单位或个人搬迁在一年内完成的按该地块出让后预期净收益为基数的15%给予奖励;二年内完成的按10%给予奖励。

(5)签约奖励费:在2014年签订收储协议的,按土地证面积5万元/亩给予奖励;在2015年签订收储协议的,按土地证面积3万元/亩给予奖励。

4.统一安置方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2013年纳税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或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位,可优先安置用地;符合相关园区产业规定及环保要求,2013年纳税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或年税收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位,可安置适当规模的标准厂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不达标,或2013年纳税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且税收总额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实行货币补偿。

5.明确收储流程

(1)确定收储地块。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年度收储计划确定收储地块。 (2)权属核查。推进工作小组对收储地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类别、土地面积、四址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资产评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基准地价等对收储地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4)审计评价。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以及测算的拟收储价格进行审计评价。

(5)方案报批。推进工作小组根据审计评价后的拟收储价格制定土地收储具体方案并与被收储单位达成初步收储意向,经高新商务区 土地收储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6)签订协议。收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新北国土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储协议》。

(7)权属变更。新北国土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新北国土储备中心交付土地。双方凭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房屋产权变更的,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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