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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2012年版.doc

来源:伴沃教育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2012年版)

编写及应用说明 2012年2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进一步明确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公司2012年继续加强对基层单位基建管理工作指导、强化重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年”活动等方面的要求,公司基建部编制了《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2012年版)》(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现挂网发布试用,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工作手册”共分四章及一个附录,第一章重点介绍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下统称为省级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工程项目三个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职责内容,第二章重点介绍公司基建安全职能管理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三章重点介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四章重点介绍2012年的基建安全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新要求和重点工作计划预安排,附录简要介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体系及与基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条款。

二、应用要求

“工作手册”主要供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基层单位及业主项目部各级领导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帮助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正确理解2012年的基建安全工作要求,掌握各自岗位上的基建安全职责、工作内容和主要工作方法。“工作手册”也可供公司各级基建安全培训工作参考使用。

三、有关说明

1、“工作手册”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负责编制,重点参考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及2012年基建工作的有关重点要求。由于编写时间较紧及水平所限,本次挂网的“工作手册”还存在不足和疏漏之处,各单位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反馈。

2、“工作手册”中所列2012年的重点工作计划是年初的总体预安排,执行过程中存在结合形势变化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可能。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目录

1 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 5

1.1 管理模式 ........................................................ 5 1.2 管理范围 ........................................................ 6 1.3 安全监督 ........................................................ 6 1.4 管理职责 ........................................................ 7 1.5 人力资源 ....................................................... 19 1.6 工作奖惩 ....................................................... 23 2 基建安全职能管理主要内容及方法 ......................................... 25

2.1 基建安全管理策划 ............................................... 25 2.2 规章制度建设执行 ............................................... 27 2.3 基建安全检查监督 ............................................... 28 2.4 基建安全教育培训 ............................................... 29 2.5 基建安全信息管理 ............................................... 30 2.6 安全流动红旗竞赛 ............................................... 32 2.7 应急与事故处理 ................................................. 33 2.8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 ............................................... 34 3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35

3.1 项目安全管理策划 ............................................... 35 3.2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 36 3.3 项目安全风险管理 ............................................... 37 3.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 39 3.5 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 41 3.6 项目安全应急管理 ............................................... 43 3.7 项目安全评价管理 ............................................... 44 3.8 项目安全例会、培训、检查等例行工作 .............................. 46 4 2012年基建安全重点工作 ................................................. 47

4.1 基建安全思路 ................................................... 47 4.2 基建安全目标 ................................................... 48 4.3 郑总2012年度基建工作报告有关安全要求........................... 48 4.4 丁主任2012年度基建工作意义总结有关安全要求 ..................... 51 4.5 “安全年”活动基建安全十五条重点措施 ............................ 54 4.6 2012年基建安全重点工作计划 ..................................... 59 5 附录:国家、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及与基建相关条款 .................... 61

5.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61 5.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69 5.3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 75 5.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82 5.5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106

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2012年版)

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2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明确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编制了本工作手册。

1 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是公司基建五个专业管理体系之一,是安全与环境方面控制和指挥公司基建系统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体系,是为建立基建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组织机构、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等)的总和。

基建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是对基建安全专业管理子体系的管理业务的标准化规定,内容分别包括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管理标准和评价机制五部分。 1.1

管理模式

公司基建工作按照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实行总部及分部,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

国网能源公司、安能公司等直属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1.2

管理范围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是公司系统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所有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基建安全综合管理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两方面内容。

基建安全综合管理是指开展的综合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如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评价、对公司系统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设计)的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等。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指的是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安全策划管理、项目安全风险管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项目安全性评价管理、项目分包安全管理、项目应急安全管理、项目安全检查检查管理。 1.3

安全监督

1.3.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3.2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基建安全工作需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1.3.3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1.4

管理职责

1.4.1 公司总部基建安全职责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3.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4.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5. 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6. 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7. 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8.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4.2 分部基建安全职责

分部设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标准等。

2. 监督、检查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 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安全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4. 参与或组织开展本区域基建系统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5. 参与或组织本区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6. 参与本区域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3 省级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2. 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3. 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安全文件直接联系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缩短管理链条,境外项目由省级公司负责直接传递至工程现

场。

4. 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5. 定期开展对所属施工企业(送变电公司)的安全检查评价,监督安全管理工作改进措施的落实。

6. 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7. 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8. 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9.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10. 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项目,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11. 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12. 制定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13. 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 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

职责。

1.4.4 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1.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3.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4. 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5. 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6.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7. 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8.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9.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0. 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4.5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1. 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2. 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4. 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5. 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6. 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7. 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8. 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9. 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

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11.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2. 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6 项目安委会职责

1. 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2. 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3. 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4. 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1.4.7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1. 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2. 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4. 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

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5.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8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1. 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4. 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5. 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6.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7. 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 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9. 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 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11.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9 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2. 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3. 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4. 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5. 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6. 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7. 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8. 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

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如高塔组立、主变压器安装调试、重要跨越等)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9. 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10. 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11. 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12. 组织项目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13. 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14. 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15. 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16.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0 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 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2.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3. 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 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4. 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 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 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8. 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9. 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10. 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11.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12. 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13. 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14. 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15. 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16. 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17. 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18. 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19.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 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2.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3.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5.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6. 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7. 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 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9. 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参加应急演练。

10. 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11. 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12. 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3. 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14. 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15. 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6. 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17. 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4.12 设计承包商安全职责

1. 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2. 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3. 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5. 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 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6. 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

人力资源

1.5.1 按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设置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机构,分部基建安全管理机构、省公司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保证各级安全管理人

员到岗到位,人员资格符合标准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

1.5.2 省公司基建部设立安全质量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省电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5.3 各建设管理单位设置安全监察部和基建部,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5.4 现场项目部(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是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在工程现场落实的重要环节,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1. 业主项目部设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专责,具体岗位工作职

责如下:

业主项目部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 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业主项目部安全工作: 组织项目《建设管理纲要》、《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等管理策划文件的编制实施;审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细则;组织对项目安全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和纠偏;担任项目经理 项目现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委会责任,定期组织安委会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参加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对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报送建设管理单位。

协助项目经理具体负责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业主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措施费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检查项目危险点辨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风险管理;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安全管理 应急预案,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参建各方专责 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申请,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 2. 监理项目部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监理项目部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 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监理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与协调。 确定监理项目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熟悉和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组织监理项目部学习并贯彻执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监理项目部的日常安全工作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项目部的文件和指令;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 总监理 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师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得将《监理规范》中规定不允许进行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 师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做好风险管理的策划工作,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管理内容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项目部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施工项目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在过程中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组织或参与安全安全监理工例会和安全检查,参与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过程进行程师 安全监督和检查,做好各类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审查施工项目部危险源、环境因素辨识及其控制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督促做好危险作业预控工作;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等安全培训工作;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安措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做好安全管理台账及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 施工项目部设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和项目部安全员,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施工项目部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 主要职责 是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组织建立相关施工安全制度和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落实各项管理组织和资源配备,监督有效地运行;组织编制符合工程项目实际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应急预案》等实施性文件,并负责落实和监督;组织制订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实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安全总体情况,组织召开项目部工作例会,安排部署施工安全工作。 按照项目经理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体系正确有效运行负责,保障体系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班组进行业务指导;针对工程实施和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负责妥善处理,重大问题提请项目经理协调解决;项目经理 项目 副经理

岗位 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促进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施工单位颁发的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组织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实施性文件和重大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技术指导和把关;组织相关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工作,组织项目部安全专业交底工作;组织本项目部全员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颁发的规章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程规范,结合项目特点制订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施工现场落实;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参加项目总工组织的安全交底;负责编制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建立并管理安全台账;负责布置、检查、指导施工队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工作;监督、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组织召开安全专业工作例会,总结安全工作;调查安全事故,提交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项目总工 项目部 安全员

1.6

工作奖惩

1. 公司基建系统安全奖惩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2. 公司对省级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从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3. 省级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4. 省级公司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5.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制定基建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6.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7.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有关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8.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 业主项目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 监理项目部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11.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2. 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13. 业主项目部对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级公司,考核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14. 公司基建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15. 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 基建安全职能管理主要内容及方法 2.1

基建安全管理策划

2.1.1 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以下的目标要求。

1.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重大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造

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2. 省级公司基建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3.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4.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5.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6.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不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较

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2.1.2 每年初公司组织各分部及省级公司开展基建安全管理策划。年度基建安全管理策划的重点是认真分析总结上一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成果,分析当前基建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本单位基建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要求对本单位全年的基建安全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防止以下问题:一是要立足于本单位全体工作的高度研究考虑基建安全工作,防止将单位的策划方案编写成安全质量处的工作计划;二是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防止照抄照搬公司的方案或要求;三是确保重点措施和主要工作计划内容具体、措施可操作,防止将策划方案编写成领导讲话。

2.1.3 公司组织统一评审各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策划方案,指导各单位细化完善全年工作安排。方案正式下发后,各单位按要求认真落实,每季度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在确保全年任务、目标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调整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 2.2

规章制度建设执行

2.2.1 公司制定统一的基建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基建安全管理文件;指导各分部及省级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进行基建安全管理

体系建设及体系文件编制;对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及时修订、补充、调整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2.2 各分部及省级公司和基层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公司的基建安全规章制度作为工作重点,禁止制定与公司的规章制度雷同或不一致的管理制度,除非公司有制定实施细则方面的明确要求,不再制定落实公司制度、标准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补充标准。 2.2.3 公司各层面要加强对适用于基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疏理和更新工作,确保新发布的法规、制度及时在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2.2.4 各单位要以应用新发布的《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条文汇编》为重点,加强对工程现场制度标准执行落实工作的指导,切实消除以往工程现场存在的执行的法规、制度不全面,以及引用执行失效或错误的安全管理文件等问题。 2.3

基建安全检查监督

2.3.1 基建安全检查监督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基建系统各单位和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基建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工作到位。

2.3.2 开展定期的基建安全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不少于二次施工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分部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检查工作;省级公司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建

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3.3 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开展例行检查活动。

2.3.4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包括施工机械安全状况准入检查、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日常维护情况等)、分包管理(包括分包资质审查、分包审批、分包施工的过程管理等)、临近带电体作业(包括风险预控措施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管理等)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2.3.5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2.3.6 省级公司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巡查活动。

2.3.7 系统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省级公司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进行抽查。

2.3.8 境外工程项目,承揽的监理、施工企业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在建设周期内,省级公司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公司视工程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2.4

基建安全教育培训

2.4.1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2.4.2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分部及省级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2.4.3 分部及省级公司制定本区域(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区域(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4.4 公司、分部及省级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分部及省级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5

基建安全信息管理

2.5.1 省级公司、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安全信息月报,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2.5.2 公司所属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境外工程项目前,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承揽系统外工程项目中标后,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5.3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

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 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其中工程项目事故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2. 发生以下基建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级公司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①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一次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事故;

② 由于基建施工原因造成运行变电站内110(66)千伏母线全停、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110(66)千伏主变跳闸等事故(件);

③ 110(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等电气设备以及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本体损坏或部件损坏事故(件);

④ 110千伏以上变电站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坍塌、脚手架倒塌事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事故;

⑤ 跨越铁路、二级以上公路、10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线路跨越架倒塌事故,110千伏输电线路施工牵引绳断裂事故,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事故;

⑥ 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人身、电网及设备事故(事件)。

3. 发生以下基建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级公司基建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公司总部、分部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①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一次造成10人以上轻伤事故; ② 由于基建施工原因造成运行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同一变电站内两台220千伏以上主变跳闸事故(件);

③ 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等电气设备以及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损坏事故(件);

④ 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坍塌、脚手架倒塌事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事故;

⑤ 跨越铁路、一级以上公路、35千伏及以上带电运行线路跨越架倒塌事故,220千伏输电线路施工牵引绳断裂事故,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事故;

⑥ 比上述事故更严重的人身、电网及设备事故(事件)。 4.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2.6

安全流动红旗竞赛

2.6.1 公司基建系统开展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构建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学习平台,缩小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均

衡提高输变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2.6.2 公司制定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330千伏及以上项目的竞赛活动;分部协助总部开展竞赛活动,负责组织本区域220千伏项目的竞赛活动;省级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竞赛活动。

2.6.3 竞赛活动重点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2.6.4 组织单位对竞赛活动优胜的项目进行表彰,授予流动红旗,采取总结竞赛活动成果、召开安全管理现场会等方式,交流、推广基建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2.7

应急与事故处理

2.7.1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2.7.2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2.7.3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

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2.7.4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7.5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7.6 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2.7.7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7.8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2.7.9 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2.8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

2.8.1 公司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对各分部及省级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2.8.2 基建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的重点是安全目标实现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安全工作创新等,每年初制定发布本年度的评价办法。 2.8.3 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公司对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未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3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3.1

项目安全管理策划

3.1.1 梳理各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帐表册卡。

3.1.2 依据各级年度基建安全工作策划方案要求,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招标前编审《建设管理纲要(安全部分)》。对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开工前依据《建设管理纲要》确定的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目标,参照安全管理策划文件范本,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编审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

3.1.3 开工前,审批监理项目部编制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台账。

3.1.4 开工前,组织召开第一次安委会,工程建设过程中,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将活动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安委会主任签发后,分发至各参建单位。

3.1.5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等具体落实情况。项目竣工投产后,工程总结中对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3.2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3.2.1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2.2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2.3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3.2.4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3.2.5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时)审核,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3.2.6 项目施工必须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必须有独立的章节。 3.2.7 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过程中,全体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3

项目安全风险管理

3.3.1 公司总部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订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办法,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指导分部及省级公司开展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检查分部及省级公司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分部及省级公司电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管理有效性;全面掌握公司系统电网工程五级施工安全风险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

3.3.2 公司分部管理职责:检查区域省公司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评价区域省公司电网工程施工

过程安全风险管理有效性;全面掌握区域省公司电网工程施工五级风险情况,必要时开展现场督导;参与并配合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办法的编写、修订工作。 3.3.3 省级公司管理职责:负责落实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要求;负责对五级风险作业的控制及降低等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管理单位,所属施工、监理单位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按月向公司总部及分部报送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信息。

3.3.4 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指导、检查、通报施工、监理单位在电网工程施工项目中开展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四级以上风险作业的控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每月汇总并从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作业风险情况表;签订电网工程建设合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时,明确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责任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3.3.5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纲要》时,明确安全风险管理要求,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的落实;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作业风险交底及风险点的初勘工作;审查施工项目部编制的《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清册》及动态风险计算结果;负责对三级以上风险作业的控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3.6 监理项目部管理责任:工程开工前,参与项目安全风险交底及风险点的初勘;审查施工项目部报送的《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及动态风险计算结果;严格控制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作业过程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对《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中施工作业风险控制流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实现闭环管理。 3.3.7 施工项目部管理责任:施工项目部是现场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的执行主体,组织学习,确保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及相关工作;开展现场初勘,确定本项目各工序固有风险,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清册》,对三级及以上作业风险逐一进行复测并填写《施工作业风险现场复测单》;将《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清册》和《作业风险现场复测单》报监理项目部审核并报业主项目部备案;根据作业前动态因素,计算确定作业动态风险等级,建立《三级及以上施工安全风险动态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台帐》,并根据动态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前,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必须填写《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同时,按照作业步骤填写《电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B》中的作业风险控制卡有关项目,并由工作负责人逐项确认。 3.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4.1 公司基建系统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3.4.2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和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经验交流;分部协助总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持续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4.3 安全生产费提取。施工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企〔2006〕478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电力工程提取标准为1.5%)。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③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④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

估、整改、监控支出;⑤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⑥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4.5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不包括: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3.4.6 业主项目部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性评价。 3.4.7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4.8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 3.5

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3.5.1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分包

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分部协助总部开展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和考核。

3.5.2 省级公司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定分包商资质审查制度,建立统一的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 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3.5.3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审批;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3.5.4 监理项目部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3.5.5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3.5.6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性质,同时签订规范的分包安全协议。

3.5.7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3.5.8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专业分包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等内容。 3.6

项目安全应急管理

3.6.1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进行培训;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定期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并针对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修订;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3.6.2 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1. 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 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 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 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 机械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6. 食物中毒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7. 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8. 突发恶劣天气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9. 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6.3 现场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3.6.4 现场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3.7

项目安全评价管理

3.7.1 电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组织有关专家、工程参建各方,共同参与相关工作。 3.7.2 施工周期超过5个月且线路长度大于10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和架线施工初期,要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施工周期少于5个月,或长度小于10公里、大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在杆塔组立初期或架线施工初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管理评价工作;长度小于5公里的线路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是否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7.3 当一个变电工程配套的多条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同属一个施工项目部管理时,可作为一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7.4 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工程在土建及构架安装初期、电

气安装中期,分别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35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改扩建工程,在电气安装中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7.5 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公布评价结论,提出问题清单。由被评价项目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并报评价组织单位备案。在评价工作完成一周内,将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报项目法人单位基建部或相关部门。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经评价组织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7.6 各网省公司、直流分公司、交流分公司对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及整改闭环进行跟踪管理,并负责对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评价结果组织抽查,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评价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的10%。

3.7.7 各省公司和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所属施工企业开展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管理,对于未按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的,或者存在评价结果严重偏离实际情况、问题未及时整改闭环等情况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7.8 各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项目部要将各施工、监理项目部参加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的情况作为对参建单位进行资信评价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参建单位进行激励约束和安全奖惩

的依据之一。 3.8

项目安全例会、培训、检查等例行工作

3.8.1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3.8.2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3.8.3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3.8.4 建设管理单位对各在建工程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8.5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3.8.6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8.7 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3.8.8 工程项目现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配合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整改工作要求。对现场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要按要求加强细化和量化管理,全面实行整改闭环。

4 2012年基建安全重点工作 4.1 基建安全思路

以深入落实公司“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为主线,以切实落实各级基建安全管理责任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各类安全事故为重点,围绕公司“安全年”活动的总体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大建设”管理体系和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要求,巩固深化2011年基建安全管理主题活动成果,突出加强工程现场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基建安全局面。

4.2 基建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基建原因导致的较大及以上电网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及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火灾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实现安全“零事故”。

4.3 2012年基建工作会议报告中有关安全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着力夯实工程建设安全基础 贯彻公司“大安全”理念,彻底克服思想松懈麻痹、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严肃考核,实现基建安全可控、在控、能控,坚决杜绝群伤群亡恶性事故。要狠抓基建安全责任落实。各级领导尤其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深入一线督导,着力解决影响基建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落实岗位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要强化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提高基建系统全员安全意识,全面准确掌控安全风险,重点抓好项目策划与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和落实,对重要施工及调试方案、重要风险防控措施、重大隐患整治安排,各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安排审查。对有安全风险的重要施工作业,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要靠前指挥。要加大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强化基建安全质量责任考核与追究,尤其要加大安全

质量事故考核力度,实行基建安全质量“一票否决”,凡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资格,从严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 强化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的保障作用 科学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造价与安全、质量的关系,始终把安全质量放在突出重要位置,以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严格落实合理工期要求。科学确定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严格执行合理工期要求,认真编制开工投产计划,有序组织工程设计建设,严肃建设工期调整,坚决杜绝发生因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而影响安全质量的现象。要确保工程建设合理造价。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创建优质工程要求,合理确定工程可研估算和初设概算,既要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又要防止低价恶性竞争。要严格队伍资格审查。全面规范参建队伍选择,在合格队伍范围内,择优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尤其要规范分包队伍选择,严格分包队伍资格审查,严禁不合格队伍进入现场。

(三)加强工程建设关联队伍及市场规范管理

以规范队伍选择、加强合同管理、强化专业培训为抓手,提升关联队伍的专业建设能力。要严格关联队伍准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严格落实各类工程项目建设队伍资格要求,严格关联队伍资质审查,择优选择合格的工程建设关联队伍。要建立

关联队伍长期合作机制。通过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综合评价,选择专业可靠、服务优质的建设关联队伍,培养成为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作为现场施工的重要支撑力量。要加强关联队伍专业培训。把工程建设关联队伍培训作为基建队伍培训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列入计划,落实培训设施,加强长期合作建设关联队伍的技能培训,使他们熟悉公司建设管理要求、掌握电网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持续提升标准化建设能力与水平。

(四)扎实推进“安全年”活动

要认真贯彻公司“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安排,全面落实公司基建“安全年”30条具体措施和27项工作推进计划,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分析基建安全形势与薄弱环节,把公司“安全年”活动要求细化落实到基建安全、质量、进度、技术、造价等各专业工作中,落实到各项工作措施和各阶段工作计划中,重点抓好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提升、基建队伍建设、合理工期执行、设计水平提升、合理造价管控,建立监督检查与闭环整改的长效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基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建设质量专业的牵头组织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基建安全目标。

(五)强化安全风险的有效防控

要加强安全工作策划,强化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现场,尤其要加强施工方案审批和执行管理,重要方案需进行专家论证、设计校核,并提高审批等级,强化施工方案和措施

的技术交底培训。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的全面防控,全面准确识别风险内容与等级,严控重大施工风险,落实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安全风险防控责任,确保责任人员到位、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六)坚决扭转分包安全管理被动局面

要把确保施工安全作为是否分包、如何分包与分包管理工作的底线。严禁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合理确定分包内容,提高分包队伍资质资格要求,加强分包队伍及人员资格能力审查与管理。加强发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作业的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技术交底,严禁由劳务分包队伍独立开展施工作业。加强省级公司、地(市)公司、监理单位对分包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对发生分包管理违规问题的施工单位,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其业绩考核。

4.4 2012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总结有关安全工作要求

(一) 认真执行“安全年”工作推进计划

为落实公司“安全年”活动要求,确保基建系统“安全年”活动取得实效,基建部近期制订了《基建系统“安全年”活动工作推进方案》,明确了基建安全、建设质量、建设管理、技经管理、设计与技术管理、队伍建设等6个方面的内容及要求,提出了30条具体措施,细化了27项工作推进计划。各单位要把“安全年”活动作为全年基建工作的重要载体。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结合

本单位“安全年”总体方案和基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基建“安全年”各项工作安排和工作措施,丰富完善基建专业工作推进方案。强化计划执行,按计划推进各项具体活动,及时总结和巩固活动成果,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在部署、开展和总结工作时,要把保障安全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放在首位,落实行政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明确工程现场最高指挥者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梳理和规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设计文件、安全协议等文件中的安全责任条款,确保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要求落实到位。加强检查与评价考核。今后公司系统各级安全检查,要采取计划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必要时进行不通知、不打招呼的“飞行检查”,强化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责任闭环,加大处罚力度。今年的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明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省公司,其基建安全专业评价得零分;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省公司,说明各专业管理没有落实“大安全”理念,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得零分。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建安全工作的考评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三)坚决消除影响基建安全的突出问题

加强工程分包管理。落实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各项要求,加强分包商资质和信用审查,推

进分包队伍资信在全公司系统的信息共享。高度重视对线路组塔架线和变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承装(修、试)许可证的审查,加强进场人员资格能力管理,确保“人证相符”,对每天进场作业的所有分包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分包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组织和安全监督等环节的措施落实。将分包安全管理纳入流动红旗竞赛、建设队伍专业评价、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内容,并与以后的工程招标挂钩,全面加强分包安全责任追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办法》,把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制订、施工作业组织等环节,认真吸取四川“12·13”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问题,杜绝重大风险作业未发现、未报告、未控制等管理失控现象。强化执行力度,根治基建安全管理层层衰减的问题,省公司层面要切实发挥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有效利用对工程项目和基层单位的考核评价手段,把基建安全要求的落实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加强业主项目部建设

适应“大建设”体系建设新要求,充分发挥业主项目部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业主项目部人员配置。省公司直管项目的业主项目部,应由省公司基建部、省监理公司、属地供电企业人员构成;地市公司管理项目的业主项目部,应由地市公司基

建部(项目管理中心)人员构成。要建立业主项目部人员配置的逐级报备机制,监督考核人员到位情况。重点选好业主项目经理。精心挑选每个业主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一般由基建部人员担任,重点项目要由基建部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要全面掌控项目外部协调、开工条件落实、工程实体进度、设备材料供应、图纸资料到位等关键环节,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全责。规范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按照标准化工作手册要求,将业主项目部工作重点放在对项目建设过程27个关键节点的有效管控,以及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的有效管理。依托属地供电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依托监理公司和供电公司,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通过合同要约,强化激励约束与评价考核,充分调动参建队伍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切实提升业主项目部的指挥力和管控力,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建立业主项目部管理工作的逐级评价机制,强化项目管理流动红旗评选,切实提升业主项目部工作水平。 4.5 “安全年”活动基建安全十五条重点措施

1、切实落实对基建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安排部署基建工作时,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亲自分析基建安全形势、亲自研究工作措施、亲自深入一线督导、亲自研究解决影响基建安全的突出问题。

2、全面落实工程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安装、验收投运各环

节,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技术等建设管理各专业,业主、设计、制造、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始终把确保安全作为管理和开展各项基建工作的首要目标。强化工程一线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着力解决制度落实不到位、方案执行不到位、安全监护不到位等问题,提升基建安全工作的执行力。

3、进一步落实各级基建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各环节基建安全管理到岗到位工作要求,对于施工作业重要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等重要安全工作,实行基建系统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挂牌督查”,每位管理人员均有对一项或多项具体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或监督的责任,做到人人都参与具体的安全工作,人人都重视安全。

4、进一步强化分包管理各项制度要求的执行落实,采取加强宣贯培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加重违规处罚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明确项目的施工、监理、业主单位以及省公司、分部、总部的分包管理与检查监督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工程现场、基层单位对公司各项分包管理要求的执行力。

5、严格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的规定选择资质资格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从严掌握330千伏及以上工程的分包单位资质资格要求,加强对合格分包队伍审查以及分包单位资信情况的统一管理,公司定期统一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单及其

承揽任务信息,在公司系统共享分包商违约违规或发生事故的信息,指导各施工企业选择资质合格、资信良好的分包单位。

6、切实落实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责任,把确保施工安全作为处理是否分包、如何分包和分包管理工作的底线,从企业管理的全口径强化分包管理,重点加强资质资格审查、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管理与监督等工作,着力提升施工分包管控能力。

7、严格按规定对分包队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实际进场的队伍和人员的资格能力进行审核与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每天进入作业现场的分包人员进行登记记录,严格执行对分包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和全员交底签字等要求,防止发生资质与能力不符、人证不符等问题,加强发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作业的组织、指挥、管理和监督,严禁由劳务分包队伍独立开展施工作业。

8、加强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全面开展年度基建安全策划工作,认真总结分析全年基建安全工作形势与问题,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方案与措施,开展策划方案专家评审,加强对策划方案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议。各工程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工程实际,分别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并逐级进行审批。

9、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方案管理,严格执行《基建

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各条款的规定,切实落实方案编制、审批、交底、执行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采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其施工方案的编审批等级要在《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专项施工方案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个等级,同时必须进行设计校核与专家评审,因施工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执行原定方案时,必须重新进行方案编制、评审和校核,严禁不按方案施工、擅自变更作业方法。

10、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办法》,通过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评估、分级预控,准确识别风险内容与等级,严控重大风险施工作业。对于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作业现场,落实省级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确保责任人员到位、管控措施到位,实现对施工安全风险的分级动态管控,重大风险作业的风险防控计划、措施和完成情况需报备公司基建部。

1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作业高峰期施工安全管理评价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电监会即将发布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持续开展安全通病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改进现场安全工作实效。

12、确保施工安全投入。在定额管理、概算编制、招标评标、设计审查、合同管理等环节,严格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招标文件要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参与商务评标的内容单列,对于高山大岭、高海拔等自然条件艰苦、施工作业困难地区,要落实特殊施工、专项施工的措施费用。坚持合理造价原则,防止施工、监理招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参建单位的合理费用。在施工管理中,要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投入、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配备施工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推广应用有利于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装备,提高工程建设本质安全水平。

13、确保工程建设规模适度和工期合理,以确保基建安全为约束条件,合理确定电网建设规模、开工投产计划以及各单项输变电工程的合理工期,严格按照合理工期组织工程建设,坚决杜绝因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或者超能力建设而影响基建安全的现象。

14、落实设计环节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在各阶段设计工作中充分考虑确保施工安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等施工指导文件,明确对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要求;对于重要、特殊施工方案,须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现场施工工况及作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经设计单位校核确认。

15、加大基建安全考核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类基建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论事故本身是否为分包单位事故、是否

为考核事故,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落实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基建安全事故、迟报瞒报事故的参建单位,通过合同管理、工程招标等手段从严进行处罚,对发生分包管理违规问题的施工单位,采取暂停投标等处罚措施,对严重违规或发生事故的分包单位公布黑名单,永久禁止承担公司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安全事故的省级公司,一律按公司规定从严处罚。在业绩考核、同业对标、综合评价中,加大对发生基建群伤群亡恶性事故或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的考核扣分。 4.6 2012年基建安全重点工作计划

序号 1 重点工作主题 组织公司基建系统推进“安全年”活动各阶段工作深入开展 重点工作内容 制定本单位基建系统“安全年”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与措施,纳入各单位“安全年”方案。 结合基建安全交叉互查,检查各单位“安全年”活动部署和工作效果。 根据活动总体安排,配合开展统一的监督评价工作。 加强宣传报道,在工程现场设活动宣传墙(板)报,在地市公司、省公司、总部基建部及各所属建设队伍网站上设专栏。 对基建系统“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 公司统一发布通过省公司资格审查的分包商名单。 开展两次施工分包安全管理专项检查。 将分包队伍承揽工程情况动态信息纳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开始、完成时间 1月 4月、11月 全年 全年 12月 2月发布,全年落实 2月 3月、7月 4月 2 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序号 3 重点工作主题 全面加强施工安全策划与方案编制工作 重点工作内容 各单位细化完善全年工作计划,编写基建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咨询。 编制《基建安全管理工作手册(2012年版)》。 加强策划方案动态管理,结合各类检查对方案中措施落实情况、动态调整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组织编制输变电工程重要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措施)范本。 结合春季基建安全检查,开展施工安全方案编审与执行专项排查。 全年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办法》试点工作,3月各单位将试行项目总部备案,6月开展专项调研还需阶段性总结,11月完成总结、提出全面应用意见。 完善总部、省公司对重大风险作业的跟踪管理措施。 发布2012年重点整治的安全通病清单。 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皖电东送、锦苏线等特高压工程、抽水蓄能工程专项安全督查。 明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在招标、合同管理中具体落实的措施。 按公司要求完成配电网建设安全管理标准的编制。 在各项检查中加强对标准化安全设施统一配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 修订《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完成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大建设体系模式下安全管理流程梳理完善。 组织开展春季基建安全检查和第一次基建安全交叉互查活动。 开始、完成时间 2月 2月 2-12月 9月 4-5月 2-12月 4 全面加强基建安全风险识别与防控 3月 4月 4-10月 5 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 3月 2月 3-11月 11月 6月 4-5月 6 开展基建安全检查和交

序号 重点工作主题 叉互查 重点工作内容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和防汛检查活动。 组织开展秋冬季基建安全检查和第二次基建安全交叉互查活动。 不定期开展施工安全随机抽查。 结合工程进度里程碑计划和预安排,对全年流动红旗竞赛活动进行总体安排。 全年开展三次公司安全、质量、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由各分部组织开展一次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组织单位制定2011年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并报总部备案。 总部组织2期(每期3天)安全管理培训班。 组织各单位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重点对新发布的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安全风险控制办法以及安监部修订的事故调规、奖惩规定等进行宣贯培训。 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专家库更新,充实调整专家队伍,结合各项安全检查对基建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各在建工程业主及参建单位开展施工高峰阶段安全管理评价。 按照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结合基建安全检查、督查等对各单位进行半年年中评价。 对各单位进行全年年终评价。 定期通报参建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违章等信息,并与招标及合同管理挂钩。 开始、完成时间 7-8月 9-11月 3-11月 2月 5、8、11月 5-9月 2月 9月 2-12月 7 通过安全、质量、项目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促进基建管理水平的提高。 强化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8 6月 9 加强基建安全管理评价考核 2-12月 7月 12月 3-12月

5 附录:近期国家有关文件及公司制度中基建安全相关内容摘录(注:编号遵循原文)

5.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2010年7月19日)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 主要任务。以…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

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1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

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6.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7.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

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

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6.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9.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

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5.2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2011年11月26日)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确保执法实效…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

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

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5.3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2009年12月14日) ……

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有关方面对此要高度重视,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工期。

(一)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从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角度,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要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招标,不能预招标或边设计边招标。与中标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周期,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三)严肃工期调整。建设工程合同要严格规定工期调整的前提和条件,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要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 (一)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安全风险动态分级管理,要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前期工作各环节都要加强风险管理。规划阶段要不断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尽量避免风险较大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评价,提出应对方案。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专门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工程开工前要切实做好拆迁和安置工作,减少工程安全质量隐患,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

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

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

(四)加强工程监理,减少安全质量隐患。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五)建立施工实时监测和工程远程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进展和周边地质变形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建立工程远程监控网络系统,接收并及时分析处理施工现场信息,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信息化管理。

(六)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

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严格注册执业人员责任。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三)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工程监测、检测、科研、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因监测数据、检测和科研结果严重失准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技术总负责人要取消技术职

称,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

(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建立安全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安全质量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

五、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扩大蔓延,保障项目建设秩序尽快恢复。

(一)健全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机制。各级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工程抢险专业力量,强化工程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有

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二)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建立事故调查协调处理机制。

(三)建立参建单位应急抢险机制。建设单位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提早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建设、施工单位等要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六、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

消除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根本在于提高基础保障能力,要从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全方位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保障能力。

(一)推动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管理的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和重点环节。建设、施工单位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作业标准和相

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工程规范。

(二)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各级财政预算要予以保障。严格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落实责任制,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质量监管队伍。

(三)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加大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工程安全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完善考试、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制度,努力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力量的有效供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定期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

2 事故定义和级别

2.1 人身事故(事件)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人身事故。

2.1.1.1 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2】……

(2)工作场所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仅限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凡变电站、厂(矿)区内,由于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非交通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原因填车辆(船只)伤害。

(4)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事件,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人身事故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发包委托其他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本条主要指交警或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事故,不包括员工个人驾驶非本单

位车辆上下班以及乘坐公交、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和2.1.1.1【释义2】中(3)所列情形。

2.1.1.4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是指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参观、学习、培训等。

本条不包括2.1.1.3所列情形。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工、代训工、实习生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本条不包括2.1.1.3和2.1.1.4 所列情形。 2.1.2 人身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日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

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二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 较大人身事故(三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 一般人身事故(四级人身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2.5 五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0人以上轻伤者。

【释义】轻伤:按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行。 2.1.2.6 六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者。 2.1.2.7 七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者。 2.1.2.8 八级人身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电网事故(一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4)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5)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电网事故(二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以上3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

以上60%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2.2.3 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电网事故(三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

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本规程中大修时间以DL/T838-2003《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2.2.4 一般电网事故(四级电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电网事故(四级电网事件):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者。 2.2.5 五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一般以上电网事故(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 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解列前发电出力和供电负荷超过100兆瓦。 2.2.5.3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起振荡,且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 变电站内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非计划全停。

本条不适用于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下同。

2.2.5.5 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跳闸。

2.2.5.6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2.2.5.7 ±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

2.2.5.8 500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5.9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50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5.10 一次事件风电机组脱网容量500兆瓦以上。 2.2.5.11 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2.5.12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2.2.6 六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40兆瓦以上100兆瓦以下者。 2.2.6.2 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2.2.6.3 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跳闸。

2.2.6.4 220千伏(含330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2.2.6.5 ±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或多回路同时换相失败;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换流单元均闭锁。

2.2.6.6 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6.7 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

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小时; (3)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失去主保护;

(4)互为备用的两套安全自动装置(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集中式低频低压解列等)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2.2.6.8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 在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6.9 装机总容量200兆瓦以上1000兆瓦以下的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2.6.10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2.2.7 七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电网事件:

2.2.7.1 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2.7.2 变电站内35千伏母线非计划全停。

2.2.7.3 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计划停运。

2.2.7.4 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变电站内两条以上母线或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2.2.7.5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或背靠背直流输电系统单换流单元闭锁。

2.2.7.6 110千伏(含66千伏)系统中,开关失灵、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跳闸。

2.2.7.7 110千伏(含66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2.2.7.8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2.2.8 八级电网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电网事件:

2.2.8.1 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减供负荷者。 2.2.8.2 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配电站非计划全停。 2.2.8.3 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运行。

2.2.8.4 35千伏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或线路无保护运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级设备事件):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者。

2.3.3 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者;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者。 2.3.4 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1)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释义】此处特种设备是指根据(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确定的公司系统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者;

(4)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

(5)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6)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者。 2.3.5 五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一般以上设备事故(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

2.3.5.1 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释义】本条不包括特种设备事故,下同。 2.3.5.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释义】本体爆炸不包括套管、绝缘支柱、组合电器(GIS)

外壳的爆炸或破裂,下同。

(2)500千伏以上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止运行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止,下同。

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备品备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且损坏设备本身的实际修复时间未超过14天的也可视为14天内恢复运行,下同。

(4)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5)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2.3.5.3 10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5.4 主要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现场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释义】主要发电设备是指: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

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等)。

输变电主设备是指:

(1)主变压器、电抗器、高压母线、配电变压器、断路器、线路 (电缆)、厂用变压器等;

(2)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接地极等。

2.3.5.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2)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水电机组飞逸;

(5)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6)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2.3.5.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

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电力线路上的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且造成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超过10%直调厂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3)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本部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释义】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是指电网自有的通信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不包括其他公网运营商提供的生产用通信方式。

2.3.5.7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或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5.8 由于施工不当或跨越线路倒塔、断线等原因造成高铁停运或其他单位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者。

2.3.5.9 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丢失;或因泄漏导致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 2.3.5.10 主要建筑物垮塌。

【释义】主要建筑物包括仓库、厂房、加工车间、办公大楼、控制室、保护室、集控室等。

2.3.5.11 大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或机构发生严重变形或失效;飞行器坠落(不涉及人员);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 2.3.6 六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 造成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6.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发生套管、灭弧室或支柱瓷套爆裂;

(3)110千伏(含66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断路器等损坏,14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14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14天以上;

(4)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平波电抗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组合电器(GIS),500千伏以上断路器等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7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7天以上14天以下;

(5)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6)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7)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

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8)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6.3 3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下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6.4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误(漏)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错误下达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5 3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6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7天以上14天以下;

(2)发电机组烧损轴瓦;或水电机组过速停机;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4)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5)主要构建筑物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6)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7)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100兆瓦以上200兆瓦以下。 2.3.6.7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电网调控分中心、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电厂、变电站场内通信光缆因故障中断,造成该通信站调度电话及调度数据网业务全部中断;

(3)地市供电公司级单位本部通信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3.6.8 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6.9 小型基础施工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断裂;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操作系统失灵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3.7 七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

备事件:

2.3.7.1 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7.2 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35千伏以上110千伏以下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发生本体爆炸、主绝缘击穿;

(2)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10千伏(含66千伏、±12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或电缆头损坏;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6)装机容量6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以上500千伏以下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7.3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非计划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24小时以上168小时以下;

(2)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3)同一风电场内20台以上风电机组故障停运,或故障停运风电机组总容量超过50兆瓦。 2.3.7.4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地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与直接调度范围内超过30%的厂站通信业务全部中断;

(2)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电视电话会议,发生超过10%的参会单位音、视频中断;

(3)省电力公司级以上单位行政电话网故障,中断用户数量超过30%,且时间超过4小时。

2.3.7.5 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自动化系统SCADA功能全部丧失8小时以上,或延误送电、影响事故处理。 2.3.7.6 发生火灾。

【释义】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2.3.7.7 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牵张机械、大型基础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轻小型重要受力工(机)器具(滑车、卡线器、连接器等)发生严重变形。 2.3.8 八级设备事件

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 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3.8.2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设备异常造成限(降)负荷(输送功率)运行。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以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3 35千伏变电站站用直流全部失电。

2.3.8.4 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全部失电。 2.3.8.5 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5)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6)风电机组故障停运。

2.3.8.6 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心站调度台全停,或调度交换网汇接中心单台调度交换机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30分钟;

(2)地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信中心站的调度交换录音系统故障,造成7天以上数据丢失或影响电网事故调查处理;

(3)承载220千伏以上线路保护、安全自动控制装置或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业务的通信光缆或电缆线路连续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

(4)通信系统故障造成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行政电话网中断,中断用户数量超过30%,且时间超过2小时;

(5)地市供电公司级以上单位所辖通信站点单台传输设备、数据网设备,因故障全停,且时间超过8小时;

(6)通信异常造成未经批准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线路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道中断。 2.3.8.7 发生火警。

【释义】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

2.3.8.8 设备加工机械及其他一般(中小型)施工机械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 ……

4 事故即时报告

4.1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2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1)发生五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相关分部;

(2)发生六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

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人身、电网、设备和信息系统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单位。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3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4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其简况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5 即时报告后事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5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

……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应引咎辞职。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5.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7.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8.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9.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事故(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省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7.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省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省公司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6.对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两年处分。 7.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8.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人身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其他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

予通报批评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同等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五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六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事故责任单位(基层单位)车间级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发生七、八级事件(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公司所属单位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有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人身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相关条款下限或降低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二)发生四级及以下农电事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降低一个事件等级处罚。

(三)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半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考核的事故,对同一事故单位(含省公司及基层单位)第2次及以上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等法规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经济处罚的,公司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二)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业绩考核规定,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三)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主要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进行;党内处分由上级

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四)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电网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省公司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周内到国家电网公司“说清楚”。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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