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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
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机关内部【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2007﹞145号【发文日期】2007-09-03【实施时间】2007-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苏财税﹝2006﹞79号)于2006年12月底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省级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期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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