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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3-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伴沃教育
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监督,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国资处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应当通过找 I 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工程质量管理单位验收。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严格自律,严格执行《廉政协议》 ,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项目质量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根据项目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违反用功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领导的领导责任。 本制度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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