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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来源:伴沃教育


法的价值

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社会由不同的个人来组成,社会要得以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具备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能说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此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从法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虽然历经几千年的发展变化,唯独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根本目的没有发生变化。其次,秩序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正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了秩序的保障,这些价值根本就无从体现。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是非正义的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的所言的\"秩序\"必须是正义的秩序。不能单纯为

了追求秩序而抹煞了人的基本自由和社会正义。正如不能为了防止未成年人上网而禁止网吧的开设,不能为了追究社会的安定而剥夺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二)正义

\"正义\"本身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之中。那么,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价值就应体现出正义。法通过与正义的如下关系作为表现形式:(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法律;如果法律充斥着不正义的内容,则意味着法律只不过是推行专制的工具。(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这就是说,正义担当这两方面的角色: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二,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律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三)正义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三)自由

\"自由\"这一法的价值,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才被人们提出和重视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中自由这一价值根本无从体现。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即人们应该平等、和平、自由,\"体面而有尊严的活着\",那么法的价值也当然服务于这一人类的生存目的。法律应该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应该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恶法\"。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判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重

要意义。

三、

法不是孤立于社会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它反映着社会的特征和要求。在专制统治的社会,法更多的体现为统治的工具,法的价值仅仅体现为秩序,而这种秩序往往是不平等的、野蛮的、专断的。那么在当代民主社会,法必然要反映出民主社会的特征和要求。在民主社会,人们追求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而要实现这种生活首先要保证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用强制力予以维持,但是这种强制力的目的必须以正义的秩序和人们的自由为目的,而不能成为凌驾于人们之上,侵害公民自由和人权的特权,这就是法的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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