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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如何处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伴沃教育
开发商⼀房两卖如何处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房⼆卖产⽣的纠纷⽐⽐皆是,我们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买房⼈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房两卖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开发商⼀房两卖怎么处理,⼀房⼆卖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开发商⼀房两卖如何处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开发商⼀房两卖怎么处理

1、出卖⼈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订⽴合同后,对后买受⼈履⾏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在后的合同已经履⾏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因其债权已得到满⾜,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种对出卖⼈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直接⽀配及排他的效⼒。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出卖⼈对买受⼈不履⾏⾮⾦钱债务或者履⾏⾮⾦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情况下,买受⼈不得要求履⾏。出卖⼈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所有,实际履⾏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将房屋售与前买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与后买受⼈成⽴就同⼀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已⾮房屋所有权⼈。出卖⼈系出卖他⼈之物。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享有,⽽两次买卖的买受⼈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法保护⾃⼰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的此⼆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位序关系,故前买受⼈及后买受⼈均得随时向出卖⼈请求履⾏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的权利之⼀,也是履⾏的重要内容,就是⾏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中先⾏使请求权⽅的⾏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期届⾄⽇的先后,确认履⾏期先届⾄的合同的买受⼈⾏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合同约定了履⾏期限,另⼀合同没有约定履⾏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均没有约定履⾏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合同成⽴时起即享有⾏使登记申请权,但订⽴在先的合同的买受⼈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在先的合同。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拥有房屋所有权,⽽是保护前买受⼈得以⾏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履⾏前⼀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续。

⼀房⼆卖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

任何⼀个买受⼈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合同,交付房屋。⽽从公平合理的⾓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买受⼈履⾏交付义务,⽽对其他买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

具有撤销权的买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卖情况之⽇起⼀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3)对于⽆效合同的当事⼈

⽆效合同的善意买受⼈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效,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4)⼆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第⼀种情况: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明确以位置、⽤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效,请求撤销房屋所

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被拆迁⼈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第⼆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善意买受⼈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即使恶意串通⼈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续,善意买受⼈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如果善意买受⼈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双⽅恶意串通,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的恶意串通⾏为还可能承担追缴所得的法律后果,即双⽅因恶意串通合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实现的,⽆法取得房屋的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未告知买受⼈⼜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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