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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08~10结算文件及规费计取标准[1]2

来源:伴沃教育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辽建价发[2010] 16号

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

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为了做好2010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我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作为我省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打字:姜 慧 校对:吴宏伟 (共印:80份)

2010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1、为了加强补充单位估价表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缺项项目,需做补充单位估价表。补充单位估价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提出,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备案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对于不属于该文件规定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已由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可将该费用列入其他项目费。

3、建筑物屋顶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性结构,其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按该部分结构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0.15计算。

4、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设备管道夹层高度超过2.2m时,该夹层面积应作为计算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的计算基数。

5、机械挖冻土工程,冻土层厚度在300mm以内时,不计算挖冻土费用;冻土层厚度超过300mm时,冻土层破碎工程量(全部冻土体积),执行2008年《市政工程计价定额》D.1土石方工程中的1-334机械破碎松石子目。破碎后冻土层的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的机械挖土定额子目。

6、现浇混凝土楼梯其混凝土实际用量超过定额含量时,混凝土量可以按实调整,其他不变。

7、2010年《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垂直运输费已经含在各项目中,垂直运输是按人工运输考虑的,如采用机械运输不予调整。水平运距按50m考虑,超过50m 时,按实计算。

8、钢筋规格搭接计算方法:规格搭接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如果规格搭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且计取机械连接费用时,应从规格搭接的接头数量中扣除相应的机械搭接接头数量。

9、装饰装修工程的油漆、涂料、刮大白、裱糊工程量按实际展开面积计算。 10、市政道路工程中使用成品沥青混凝土的,其沥青炼制与沥青混凝土加工

搅拌费已经包含在成品价格中,不得重复计算。

1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机械台班的燃料动力费可按实调整。其调整方法为:机械台班燃料动力消耗量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中给定的燃料动力消耗量,单价按市场价格调整,差价计入材料费中。如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标准》中没有该种机械的燃料动力消耗量,则应按该种机械产品说明书中给定的理论消耗量计算。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文件 辽建价发[2009] 19 号

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

现将《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打字:李忠伟 校对:吴宏伟 (共印:60份)

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相关问题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010年1月1日起,我省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即使招标人将工程量清单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核对的义务,也无权更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所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负责。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编制的,也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项目由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五要素组成,其中“项目名称”应与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定额子目名称一致;清单项目的特殊性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工程数量”应该根据2008年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一个计价定额子目。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工程量清单计价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工程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数量。

投标人仅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应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章,审核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二、规费标准核定与规费计取的问题

1.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日期是每年的2~4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核定。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计取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1.8%计取规费,系数1.8%未包括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外埠施工企业按拟投标的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每个工程项目核定一次,不受上述规定的核定时间限制。

外埠施工企业在核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中,除包括《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埠施工企业入辽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各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根据各市施工企业已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上限及潜在投标人的规费计取水平等因素确定规费计取标准上限。

三、执行《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辽建〔2008〕147号)的问题

1.施工企业应承担有限价格风险,其承担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2.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或实际市场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

3.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幅度时,可按材料进场的时间、数量、品种、形象进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执行2008年辽宁省费率标准的问题

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项目取费,除税金外,一律按2008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35%计取。

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问题 《关于在建筑工程计价过程中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18号)规定,我省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应按规定日期执行,与执行哪

届定额无关。

六、执行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问题

1.2008年计价定额中的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适用于现场加工制作的构件,不适用专业化金属结构企业工厂化生产;金属结构件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安装工程量;金属结构件按材料半成品市场价格计算。

2.振捣器等小型机械,其费用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

3.2008年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水泥踢脚线工程量不扣除门洞口所占长度。 4.建筑工程中的成品马凳筋、雨水漏斗,装饰工程门窗安装项目中发泡剂等应按成品市场价格计入材料费。

5.《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纪要》中规定扣减水电费按计价定额中分析出的水电量乘以系数1.1,其增加的0.1系数包括生活用水电量和企业管理费中生产工具用具所发生的水电量。

6.园林工程定额“起挖乔木(带土球)”土球直径在70cm以上项目中没有考虑使用草绳绑捆,应按实际采用的捆绑措施另计措施费。

2008年结算文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一、贯彻执行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

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在辽宁省应将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征栏目中描述。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表格应按《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编制说明》规定的表格执行。

2.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问题。

根据新修编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因此该项费用必须按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

二、综合部分 :

1. 使用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由业主缴纳水电费如何扣减问题。

有计量表,按计量表读数计算;没有计量表,按计价定额分析出的水电总量乘以系数 1.1 计算水电费进行扣减。

2.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如何计取费用问题。

由业主指定价格的分项工程,应按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定额子目的基价计算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3. 周转性材料是否允许找价差问题。

执行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没有“材差”的概念,清单计价形式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或定额计价形式的材料费,施工企业应按市场价格或 《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确定 材料价格。周转性材料也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进入材料费。

4. 关于修缮和市政维修等定额如何使用问题

执行 1996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 1993 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 1988 年《全国统一仿古建筑预算定额》的工程,人工工日按综合单价 45 元 / 工日,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机械单价按 2008 年相应计价定额中的单价进行换算。

5. 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工程项目费用计算问题。

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工程各项费用一律按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 35 %计取。

6. 材料检验试验费计算问题。

材料检验试验费应该由业主承担,其费用组成包括检验试验费,还应该包括被检验材料样品本身价值。

7. 计日工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问题。

工程招投标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格进行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价格计算,网刊没有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仅计取税金进入工程结算。

8. 关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定调整和勘误执行时间问题。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1 日 ,因此计价定额调整规定和 勘误表的执行时间也是 2008 年 3 月 1 日 。

9. 油漆、防火涂料等涂刷工程,定额消耗量与实际不一致问题。 油漆或涂料用量与定额消耗量差超过 15% ,可按产品说明书或实际消耗量调整,其他不变。

三、土建部分:

1. 垂直运输 20 米 以下没有塔吊子目,只有卷扬机如何计算问题。 计算 20m 以下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不论搭设塔吊还是卷扬机,都执行《 A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 20m 以下垂直运输项目。如实际使用塔吊的工程,可以计算塔吊的安拆费、塔吊场外运输费和塔吊基础部分的费用。

2. 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超高折层问题。

计算单层或多层建筑物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水泵加压台班费等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的费用应该折层计算。

折层办法:单层或多层建筑物层高超过 3.6m 时,按檐高除以 3.6m ,整数部分为层数;余数部分折层超过 2.2m 算一个增加层,少于 2.2m (含 2.2m )舍去不计。

单层建筑物折层计算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乘系数 0.6 。 3. 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的垂直运输费计算问题。

高度超过 3.6m 的挡土墙、水池等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按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乘以系数 0. 15 做为垂直运输费。

4. 如何区分阳台和室内问题。

如果阳台的外墙(三面栏板)与建 筑物外墙结构形式一致,可以认为是室内;反之就是阳台。

5. 建筑物高度超过 3.6m 的有砌筑围护结构的钢结构建筑物计算垂直运输费和脚手架搭设费用问题。

建筑物高度超过 3.6m 的有砌筑围护结构的钢结构建筑物的垂直运输费按建筑工程垂直运输相应项目的 30% 计算垂直运输费;脚手架费用按实际搭设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

6.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场内运输费计算问题。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场内运输执行相应场内运输定额项目,运输机械型号与定额不同不得换算。

7.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和泵送管道损耗计算问题。

现场搅拌站混凝土泵送剂根据实际需要计入混凝土价格中;泵送管道损耗包括在混凝土输送泵台班单价中。

8.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定额问题。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混凝土空调板抹灰工程执行按零星抹灰定额项目。 9. 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定额项目问题。

长宽比在 3:1 以内的矩形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矩形柱定额及模板的相应项目;长宽比在 3:1 以内的非矩形短肢剪力墙工程,执行异形柱定额及模板的相应项目。

10. 对拉螺拴、对拉片计算问题。

对拉螺拴与对拉片按实际用量计算,执行铁件定额项目;施工中重复使用的对拉螺拴与对拉片按实际用量的 30% 摊销。

四、装饰部分:

1.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建筑物超高降效、加压水泵台班、垂直运输及脚手架搭设费用计算等问题。

( 1 )将水泵加压台班的基价调整为原基价的 20% 计算。

( 2 ) 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B.8 措施项目中满堂脚手架子目一律不执行。如发生,应执行《 A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中 A.12 措施项目满堂脚手架子目,如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满堂脚手架,应按满堂脚手架项目基价的 30% 计算脚手架费用。

( 3 )对于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装饰工程垂直运输费,应按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 15 %做为垂直运输费用(编制说明中系数 1.5% 有误)。

2.2008 年《 B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中没有天棚打磨子目,如实际发生应如何计算问题。

使用墙面打磨子目并乘以 1.2 系数。

3. 固定价格门(窗)(含主材、安装等全部费用)费用计算问题。 由业主指定门(窗)价格的分项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定额材料消耗栏内的未计价主材价格,并按定额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计取各项费用。

未计价主材价格=实际每平米门(窗)价格×定额主材消耗量-定额基价 4. 天棚吊顶中的钢筋吊杆是否可按实调整问题。

钢筋吊杆与定额给定含量不同时可按实调整,但人工不变。 5. 楼地面工程铺圆形或异型大理石如何计算问题。

可以执行 1-24 大理石拼花项目。 五、安装部分:

1. 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划分问题。

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的划分原则:定额中材料栏内已列出消耗量的、说明中明确的、注脚中说明的均为材料,否则为设备。

2.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超高费增加费计算问题。

( 1 )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 6 层或 20m 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人工和机械分别按下表系数计算:

高度(m) 30 40 50 60 以下 0.70 70 以下 0.80 80 以下 0.90 80 以上 1.00 以下 以下 以下 系 数 0.40 0.50 0.60 计算基数应该包括 6 层或 20m 以下的工程量。

( 2 )超高降效增加费,以楼地面为准,当安装高度超过± 6.00m 时,超高部分发生的人工与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 0.30 计算超高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6.00m 以内的工程量。

这两个系数应分别计算,高层增加费是指建筑物或设备装置的总高度;超高降效是指操作物距楼层地面(装置平台)的高度。上述两个系数规定也适用于设备装置等工业安装工程。

3. 关于 2008 年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仪器仪表台班费问题。

《 C.10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C.12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中部分仪器仪表台班费未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该项费用已列入费用标准中的工具用具使用费项目内。

六、市政部分:

补充 D.2 道路工程定额中沥青炼制与沥青混凝土加工搅拌费用表:

十、沥青加工炼制费(编码: 040204011 )

单位: t

项 目 编 码 2-498 项 目 基 价 (元) 其 中 机 械 费(元) 单名 称 位 工日 技工 石油沥青 60-100# 煤 材 料 水 电 其他材料费 机械

其他机械费 m3 kw·h 元 元 20.00 — 47.87 — 3.00 — 2.430 — 木柴 工日 t t kg 0.338 0.092 0.360 10.00 0.504 0.070 0.300 25.00 0.225 消 耗 量 47.87 — 人 工 费(元) 材 料 费(元) 蒸汽法 665.28 27.59 589.82 2-499 明火烤熬 497.91 41.16 456.75 001 002 人工 普工 0.336 十一、沥青混凝土及沥青碎石加工搅拌费(编码: 040204012 )

单位: m3

项 目 编 码 2-450 沥青碎石 200.9基 价 (元) 1 其 中 材 料 费(元) 机 械 费(元) 名 称 单位 普工 人工 技工 日 煤 材 料 其他材料费 机械

其他机械费 电 w·h 元 元 48.6 58.32 68.04 77.76 0.50 0.50 0.70 0.70 k8.400 8.400 9.800 9.800 柴油 t kg 14.00 14.00 14.00 14.00 0.065 0.065 0.065 0.065 工日 工0.35 0.35 0.35 0.35 0.15 0.15 0.15 0.15 人 工 费(元) 25.25 127.06 48.60 3 25.25 127.06 58.32 8 25.25 128.29 68.04 0 25.25 128.29 77.76 粗粒式 210.6中粒式 221.5细粒式 231.32-451 2-452 沥青混凝土 项 目 2-453 001 002 003 004 数 量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建价发 [2009]5 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为了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贯彻执行,我们对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做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对本埠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 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我们对规费计取标准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规 费 标 准

序 号 1 2 3 4 5 6 7住房公积金 8.18 费工伤保险 0.82 障生育保险 0.82 保医疗保险 6.55 会失业保险 1.64 社排污费 规费名称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16.36 规费费率上限(%) 养老保险 8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为取费基数,费率按综合系数 1.80 %计取。

四、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省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 拟建工程的工期; 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五、为更好的服务外埠企业,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在外埠企业资料提交完备的基础上,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成提交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 2009 年规费核定的时间仍然是 2 月至 4 月份,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核定。在核定期以内没有取得新规费标准的施工企业仍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编制2004年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10日 信息来源:

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建发[2004]126 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编制2004年度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的工程

㈠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

1. 实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方法

⑴ 2004年建筑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为3.76%(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系数执行。

⑵ 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DN50)、钢模板、架具、能源、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⑶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及本身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DN50)、阀门、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电线、开关、阻燃管等材料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或按实计算。

⑷ 专业承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除外)、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单独装饰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⑸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市采购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2.实行按实找差方法

实行按实找差的材料包括《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出的所有材料。

3.材料价差具体采用哪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㈡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直接费(%) 1.19 0.35 0.35 0.35 人工费(%) 10.74 3.22 3.22 3.22 年装饰定额 5.95 1.85 1.85 1.85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2001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直接费(%) 1.16 0.35 0.35 人工费(%) 10.64 3.19 3.19 年装饰定额 5.93 1.84 1.84 甲 乙 丙 3.专业承包、丁类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均不计取职工生活补贴费用。

㈢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⒈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工程类别 取费基数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0.38 0.28 0.19 0.19 2001年装饰定额 (%) 0.7 0.5 0.3 0.3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直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企业级别 取费基数 2001年定额(%) (装饰定额除外) 0.38 0.28 0.19 2001年装饰定额 (%) 0.7 0.5 0.3 甲 乙 丙丁及类别外

直接费 直接费 直接费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预结算。

㈣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㈤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计取标准(%) 3.445 3.381 3.252 市内 县、镇 乡

㈥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沈建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2.28%计取。

㈦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1. 凡施工现场地处于沈阳市区(包括于洪、东陵、新城子、苏家屯区中心行政区域内)的主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取费基数,一、二级道路两侧的施工项目,每平方米计取1.26元,三级及三级以下道路两侧的施工场面,每平方米计取0.98元。

2.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主要包括:钢围档、柔性灯箱、水冲厕所、食堂液化气增加费等。

3. 门前及场区内作业区硬覆盖增加费,以硬覆盖面积为计取基数,每平方米计取31.23元。

上述规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按一个工程项目在总施工期限内一次包干使用,所计取的费用,列入其他费用项目,除营业税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㈧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 建筑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依据《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有设计部门签证的变更和地下障碍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订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㈨工程排污费计取标准

工程排污费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 ~1.8吨/立方米。

㈩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凡现场搅拌的砼工程,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要求范围内使用的外加剂,进入定额直接费。

(十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商品砼实行按实找差,其计算方法如下: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设计采用的商品砼标号,分搅拌运输、泵送列入定额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

2. 将实际购买的商品砼费用减去列入直接费中的商品砼搅拌运输、泵送费用(不包括振捣费用和养护费用),作为价差列入其它费用项目中。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它费用中,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流态砼配合比中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十二)关于外购砼构件的计算办法

1. 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定额规定编制,正常取费。取费后按外购的砼构件实际价格包括的范围按实找价差。价差列入其他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 砼构件的材料,不再另找价差。

(十三)关于房屋修缮费用计算办法

根据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7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分册、《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暖通、电气和电梯分册的工程,人工费乘以系数1.4,机械费乘以系数1.02,均视为定额直接费,取费标准按辽建发[2002]76号文件颁发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执行。

(十四)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 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

2. 施工用水、电如是建设单位供给时,有计量器的按计量器计算,无计量器的相应扣除定额中

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见下表。超出定额规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项目 土建、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二、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基数 直接费 人工费 合计 水(%) 0.7 7.6 0.3 3.0 其中 电(%) 0.4 4.6

㈠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㈡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1.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可实行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二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4年建筑工程的地坪材料价差系数为4.62%(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 地坪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等均与执行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的工程相同。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风险系数、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外购砼构件、施工用水电费等问题均参照使用2001年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使用商品砼时按实找差,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不计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他费用中,除税金外,不参与取费。

6. 商品砼给定的材料在计算价差时扣除,不再找差。

㈢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

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8%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

(1)砖混结构按1.50元/m计取,框架结构按1.80元/m计取。 (2)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 6.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

7.营业税计取标准

企业注册所在地 市内 县、镇 乡

8.无论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或采用2004年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消耗量定额参考价目表的工程,规费均按此标准执行。

计取标准(%) 3.445 3.381 3.252 2

2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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