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6]9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条[2004]20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自主创新体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主要任务:
(一)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成果在企业的应用转化; (二)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三)积极培养高素质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对我市主导产业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五)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合作,不断增强研究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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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心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中,该企业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建设和领导;
(二)为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场地、资金、设备和人才等保障;
(三)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对中心下达研发任务; (四)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是在我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部门)的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前一年的技术开发费投入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三)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基础条件,能保证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四)企业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且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五)企业研发机构(或技术部门)应具有技术素质较高的研发队伍和研究开发水平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技术带头人,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实力和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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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部门)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报中心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包括有关附件材料)纸质一式3份,电子文档1份;
(二)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 由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二)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部门)是否具备中心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中心现有的管理体系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中心的发展。
第八条 经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批复立项并授牌,同时签订“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九条 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要明确中心组建与运行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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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内部应有: (一)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明确的中心年度研发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人才合作与交流;接受依托单位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中心建设经费以企业投资为主,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市科技局对市本级范围的中心根据建设情况,安排适当的补助经费,各县(市、区)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中心的技术开发和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对中心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地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一式2份。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业绩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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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心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市科技局对其申报各类科研计划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台科[2001]24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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