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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伴沃教育
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费用

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张三是母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开展需要,由母公司调往外地子公司工作,然而,张三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一直还是由母公司承担。请问,母公司代为子公司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这里的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张三属于在子公司任职或受雇,为这些员工支付的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应当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关系,母公司将其单位员工派遣子公司任职,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属于有偿提供服务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

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规范的操作方式应当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包括工资薪金在内一并与子公司进行结算。母公司在计算劳务派遣收入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张三的工资、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按差额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母公司提供服务后,理应取得收入,子公司支付母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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