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进行追查,从而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虚假往来账款,实质为套取资金的事实。 4.收入票据的金额小于实际收款金额,差额被中饱私囊 舞弊者通过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发票各联金额不一致或以白条抵顶发票等手段,使列账的收入票据金额小于实际收款金额,从中侵吞差额公款。此现象通常发生在现金收入业务中,但通过银行结算也不能完全杜绝此种现象。 例如,一笔销售业务收入30,000元(不考虑税费),付款人交来两张支票,一张金额20,000元,另一张10,000元,如果付款人不索取发票,这就容易给舞弊者以可乘之机,收款单位若只开一张金额为20,000元的收款发票,另10,000元的收款不开发票,此时的账务处理是: (1)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营业收入 20,000 (2)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X单位 10,000 再通过银行提现,冲销“其他应付款——X单位”,即: (3)借:库存现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4)借:其他应付款——X单位 10,000 贷:库存现金 10,000 5.收支不记损益科目,以达到截留货款、私分财产、偷漏税款的目的 一个企业收到销货款时,应借记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经审批同意支出时,借记费用等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当舞弊者为了达到截留货款、私分财产、偷漏税款的目的时,其账务处理可能: (1)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库存现金 23,400 (2)借:库存现金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若不追查附件内容,第(1)笔分录被认为是现金存行,第(2)笔分录被认为是提现,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异常。但如果增加的银行存款本来是收到的货款,支出的现金是购置办公用品等,真实的账务处理理应如下:
正确的处理: (3)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400 (4)借:库存现金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5)借:管理费用 23400 贷:库存现金 23400 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处理没有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损益情况,同时偷漏流转税增值税款。 假如增加的银行存款是收到的货款,而现金支出是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和审批程序的,舞弊者作出第一种处理其隐蔽性是很强的,不经实质性测试是难以发现贪污作假的破绽的,它同时达到银行存款账和现金账的虚假平衡,而且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也没有出现差异。没有完整反映收入情况,偷漏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资金流失和被贪污私分。
对上述现象,审查时注意每一笔货币资金的收入都必须附有相应的原始凭证,每一笔货币资金的支出也必须附有经审批核准的凭单。另外,测算现金收入送存银行拖延的时间。可以检查现金日记账,比较现金收入和该笔收入解存银行的时间,如果发现时间有拖延又无法解释原因,也许就意味着现金的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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