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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

来源:伴沃教育
1(多选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

【考点】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能主张免责,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是应由甲(乘车者)还是应由乙(驾驶者)对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应由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除A选项所述情形外,甲既不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也不是运行控制者,甲不承担责任;乙为运行控制者,乙是否承担责任,须具体认定。

乙为醉酒的好友甲代驾,甲、乙间可能因此形成无偿委托、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或者好意施惠关系。甲固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但乙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可知,若乙代驾系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丙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乙(即使乙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公司禁止代驾的命令,公司之外的人往往无从知晓。乙(作为公司的司机)违反公司禁令代驾,接受代驾服务的人根据外在客观情势,一般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应认定乙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丙损害用人单位出租车公司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乙不对外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C。

2(单选题)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B

【考点】侵权责任主体、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解析】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题中,就安装空调,甲公司与黃某间成立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甲公司(经由工作人员)因承揽致王某人身损害,承揽人甲公司应承担责任,定作人黄某(无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错)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题中,劳务派遣人员李某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王某造成损害,应由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乙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派遣公司乙公司的责任承担采过错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接受劳务派遣的甲公司的责任承担采无过错归责原则。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

3(单选题)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答案】A

【考点】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监护

【解析】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题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因过错致丙人身损害,成立过错侵权,乙因此须对丙承担2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乙所有的财产足以承担该赔偿责任,因此,乙的监护人甲无须承担责任。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甲无须对丙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甲享有顺位利益,若乙的财产足以

赔偿,无论甲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甲均无须对丙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

甲乙对丙承担的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补充责任(甲享有顺位利益),而非按份责任。所以,若乙本人的财产足以承担赔偿责任,乙对丙的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应由乙承担,乙无权向甲追偿。故C选项错误。

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

4(多选题)甲(男)系某快递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2日,甲驾驶机动车送快递过程中不慎刮蹭人行道上一老人曹某,致其受伤骨折。交警认定甲负全责。但经鉴定,老人曹某患有骨质疏松,对损害的发生参与度为70%。关于赔偿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并不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

B.甲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承担全部责任

D.老人曹某不承担责任

【答案】AD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工责任、与过失的认定 【解析】

与有过失,又称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失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题中,老人曹某骨质疏松的因素不构成过错。因此,不减轻快递公司的责任,老人曹某不承担责任故A、D项均正确,当选。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用工责任系替代责任,本题中,甲系快递公司的员工,在送快递(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快递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B、C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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