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和计量单位,以及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按照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数量。
(一)含义
1、数量: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 2、计量单位:
成交计量单位:指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
①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我国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 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②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如:天然水应填报:千升/吨;卷烟:千支/千克;牛皮:千克/张 “/”前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之后为法定第二计量单位。
如果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其应与报关单表头
“净重”栏的重量一致。
(二)填报要求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不得为空或填报“0”。
2、“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1)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填报第一及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填在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本栏为空。 (3)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为空。 例如: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全棉男式内裤 122640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00PC Cotton Woven 1042 千克 (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10220 打 (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
3、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
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
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
毛条等。
(4)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
低的农副产品。
(5) 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应按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6)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实际报验状
态确定数量。
(7) 根据HS归类原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行的
数量填“0.1”,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数量及单位”栏第二行的数量还应按照以第二计量单位计量的数量申报。
(8)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
应按完整品归类,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变更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5、优惠贸易协定下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6、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1、含义:
原产国----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原产国。用“Made In” 等表示。
最终目的国-----已知出口货物最后交付、实际消费、使用或作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
2、填报要求:
(1)填中文名称或代码;
(2)同批货物原产地不同,应当分别填报; (3)无法确定,则为“国别不详”(701);
(4)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质,应填报货物的实际生产国(地区);
★(5)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无论是否发生转运,都已最终运往的国家(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货物不同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应分别填报,不能确定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四十、 单价、总价、币制 (一)单价、总价、币制的含义
1、单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部分。 2、总价: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金额部分。 3、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计价货币。 (二)填报要求 1、“单价”栏
(1)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 (2)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2、“总价”栏
(1)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数字部分。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五位及以后略去。 (2)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3、“币制”栏
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币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制名称或代码。如“币制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币种按照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币制代码 110
币制 符号 HKD
币制 名称 港币
币制 代码 币制 符号 币制 名称 日本元
币制 代码 132
币制 符号 SGD
币制 名称 新加坡
116* JPY
* 142* 302 331 502*
CNY DKK CHF USD
人民币 丹麦克朗 瑞士法郎 美元
133
KRW 韩国元
英镑
300* 330 501 609
EUR SEK CAD NZD
元 欧元 瑞典克朗 加拿大元 新西兰元
303* GBP 344 601
RUB 俄罗斯卢
布 AUD 澳大利亚
元
四十一、 征免
(一)含义:是指海关依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同一份报关单上可以有不同的征免税方式。 (二)填报要求
1、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免税方式的名称。 2、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征免方式代码表
代码 1 2 3 4 5
名称 照章征税 折半征税 全免 特案 随征免性质
代码 6 7 8 9
名称 保证金 保函 折半补税 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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