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3—02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国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0年度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
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及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 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规范、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5日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四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借第
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7、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职务:
7.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7.2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7.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7.5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7.6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7.7承包人人员
7.7.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7.7.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7.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7.7.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
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7.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8 分包
7.8.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的工程包括:严禁分包。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开工前完成,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内的道路由承包人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工程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由承包方协助发包方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2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提出书面保护要求,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如涉及到地方关系,由承包人承担协调地方关系及因协调地方关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三天前提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每天提供本日进度报表及明天施工计划一式两份,发包人审核完毕并返还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若有,可由承包人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平整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2日内,同时执行通用条款10.3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3日内批复,收到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3日内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或经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
13.2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工期每拖期一天罚款5000元。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19.5条。 五、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用水管线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成交措施项目费即为合同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即一次包死)。
23.2.1 暂估价的调整: /
23.2.2变更及其估价:由于设计变更、发包人的原因或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等造成合同工作内容的改变,应视为变更。变更权及变更的程序应遵循合同通用条款及有关规定。
23.2.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幅度及方法:
结算调整幅度:工程结算按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的比例同比例下调。(措施项目费除外)。
结算总价=固定单价×工程量+(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签证+材料价差)×[1-(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第一次报价]。
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发包人认为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由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根据相应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不做调整);与原报价中有相似项目的(施工用材料不同但施工工艺相同),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材料价差执行;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20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材料价格依据原报价文件确定,原报价文件未涉及的材料价格考察市场价格确定,依据合同签订时执行的费用表编制预算经监理签证及审计部门审定后确定调整。暂定工程量部分,工程数量据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不采用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周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期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按工程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主体完工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以任城区扶贫办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为验收条件)付合同金额的70%,工程审计完成后付审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无质量问题支付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及暂定价材料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共同参加,确定材料品种、规格后,由承包人负责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负责运输、装卸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附有材质说明,进货厂家质量证明书,并按照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和试验。因承包人采购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的延误,责任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有关规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交叁份完整竣工资料及贰份竣工图(确保工程备案通过)。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及省、市有关规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
协商
35.1.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35.1.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3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
通用条款
35.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成交供应商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一经发现,即取消承包人资格,并赔偿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分包施工单位为:若需分包施工,必须在发包人代表监督下实施,并有其书面认可,分包合同方能有效。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0. 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41. 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 一式拾贰份,发包人捌份。 47. 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均需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建筑面积规模 (平方米) 合同价格(元) 竣工日期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开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送达地点 备注 间 附件3: 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_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有关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机械或设备规格名称
型号 制造年额定功率生产能份 (kW) 力 序号 数量 产地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执(职)资格证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业资格 书编号 目 名 称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姓名 职务 职称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质检(量)员 专职安全员 材料员 预算(造价)员 机械(设备)管理员 资料员 其他人员 注:后附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7: 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安全施工责任书
甲方: 乙方: 立责任书单位:
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及运行中设备的安全运行,进一步明确施工中甲乙双方职责,落实安全责任,根据相关行业颁发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有关条文如下:
1、甲方安全职责:
1.1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了解在此前的施工业绩及施工安全情况。
1.2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3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4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5协调乙方提出的沿线交叉跨越线路停电配合等工作,必要时应会同乙方现场实地踏勘,商定施工方案。
1.6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7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1.8负责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有关职责。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人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3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
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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