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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施工造成他人损失

来源:伴沃教育

法律分析:通信公司是施工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保护措施,冒险强行施工,毁损地下燃气管道,是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对燃气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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