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各带一个孩子男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男女各抚养一名子女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父母的收入比例来确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调整。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为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在离婚时应明确写入民事判决书中。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双方各带一个孩子男方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男女各抚养一名子女的,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离婚时,应将他们明确地写在民事判决书中。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男女各抚养一名子女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父母的收入情况,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抚养费的数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当然,具体的抚养费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等应在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以保障子女的切身利益和未来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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