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并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和婚姻证明开具的相关规定。同时,列举了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和补办结婚证所需的证明,以及不给补办结婚证的情形。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规定。当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时,应将该判决书副本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关于开具婚姻证明,有两种情况:
1、本人到场办理。需要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体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2、他人代理办理。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一、婚姻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二、补办结婚证需要什么证明
补办结婚证要以下证明: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不给补办结婚证的情形有如下:
1、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3、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结语
婚姻登记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查询和补办结婚证等事项,相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在查询婚姻登记信息时,可以依据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情况进行选择,而补办结婚证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也会做出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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