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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为什么没法预约过户

来源:伴沃教育

二手房过户需要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实际过户手续,但有时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二手房无法顺利办理过户。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其中,卖家无法提供房产证、卖房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以及未解除抵押的房产都是二手房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的情况。

法律分析

二手房过户需要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实际过户手续。但在过户过程中,出现上文六种情况下的二手房是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的。此时,对于买方来讲,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家无法提供房产证

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是过不了户的,到房管局办不了手续。只有房产证能证明房屋归属,如果买没房产证的房子,要承担很大风险,权利也没有保障。

2、卖房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产

如果房子有多个共有产权人,买房一定要征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有共有人不同意的,买卖无效。即使完成了过户,之后产权人追究起来,你也只能退房。过户时,必须要所有共有产权人到场签字,有人来不了,要对方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尽可能降低毁约风险。

二、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

买被查封的房子有可能无法交易,或者你支付的房屋首付款打水漂。房子被查封的原因很复杂,有恶意的也有无意的。

原因可能是房价大涨,卖家与第三方合谋伪造债权债务关系,让法院查封房产,使交易被迫中止;也可能是卖家出卖的房屋登记上属于卖家,但根据规定和家人共有,共有人提起诉讼,查封了房产。

原因很多,买家常常防不胜防。如果涉及诉讼房屋被保全,查封周期会很长,房屋被查封期间无法过户。

1、未解除抵押的房产

现在房价高昂,不少卖家的房子都是贷款买的。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子叫抵押房,根据规定,必须是无抵押状态的房产,才能办理过户。

所以,购买此类房子,买家需要先到银行办解押(所谓的“赎楼”)。如果房子还做了其他担保欠款,买家必须还清担保的钱,才能办理解押。

2、产权因为违规搭建被冻结

如果房屋有违建,按照有关规定,在违建拆除、恢复原样之前,房子是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不能通过任何合法途径抵押贷款的。

3、正在出租的房屋

我国法律原则之一的“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房买卖。即使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只要租房合同还没到期,租客就有权力住在里面,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拓展延伸

二手房过户法律维权指南:

二手房过户是房屋买卖交易中的一种形式,而过户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以下是一些二手房过户法律维权指南:

1. 合同签订:在过户前,买卖双方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过户日期、过户方式、成交价格等事项。

2. 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包括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户口迁移等。在过户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3. 房屋权属转移:过户后的房屋权属将转移到过户后的买方名下。原卖方应保证房屋权属转移的合法性,并在过户后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 户口迁移:过户后的买方需要将户口迁移至过户后的房屋所在地,而原卖方则应保证房屋户口的合法性,并在过户后及时办理相应的户口迁移手续。

5. 付款及交割:在过户完成后,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成交价款,而原卖方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完成过户手续。

6. 争议处理:如果在过户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买卖双方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维权。

以上是二手房过户法律维权指南的主要内容,旨在帮助买卖双方了解二手房过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并在过户后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结语

二手房过户需要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实际过户手续,但在过户过程中,会出现六种情况导致二手房无法顺利办理过户。买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其中,卖家无法提供房产证、卖房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以及未解除抵押的房产都是导致二手房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的原因。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需要了解这些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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