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标准
1、必须有该公民构成犯罪的证据;
2、必须是可能判处以上刑罚;
3、并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
依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程序
1、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审查、批准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对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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