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2)人民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3)人民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开庭3日以前;
(4)人民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开庭3日以前;
(5)人民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刑诉第16第1款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6)人民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刑诉第16第1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7)人民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刑诉第16第2款自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8)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的期限刑诉第163条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9)人民在人民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刑诉第166条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10)人民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审理期限刑诉第16第3款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11)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刑诉第17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二、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指的是人民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它是人民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审理后的处理依诉讼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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