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因为这是其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一、保证人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有下列权利:
1、催告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保证人有下列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代为偿还的义务;
2、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放弃先诉抗辩权可以追偿吗
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可以追偿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拥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如果面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积极应诉了,在判决之后将自己担保的债还给了债权人之后如果符合上述追偿权的条件的仍然可以向债务人索要其代为支付的债务。
三、做担保人做共同借款人怎么样
共同借款人不是担保人,两者应当有所区别。共同借款人处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所有共同借款人主张债权;而担保人属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是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保证。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其中一般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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