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进行了调整。
时间调整如下:
1、原定12月25日(周六)发起的缴存托收,提前至12月24日(周五)进行,缴存托收签约日期为每月25日的单位需提前做好资金准备,避免托收失败;
2、12月27日起,暂停办理退缴、大额个别补缴、职工账户跨区转移 (包括大市范围内转移、全国异地转移接续)服务,12月27日12:00起,暂停网上业务大厅汇缴和柜面手工跨行托收服务;
3、12月28日起,暂停网上业务大厅“个人账户封存”服务;
4、12月31日12:00起,暂停所有线上服务;
5、2022年1月1日9:00起,恢复所有线上服务,手工跨行托收服务于2022年1月4日9:00恢复办理。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需关注好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并做好资金安排。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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